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7篇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ZBGS-2010-005 珠规建建〔2010〕48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7篇,供大家参考。
珠规建建〔2010〕48 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各质检站、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人:吴倩,联系电话 2112542。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施工 暂行办法 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8月26日印发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施工单位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单位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在岗位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和监理活动。
第四条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 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 2)。
第五条
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
第六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 3、附件 4)。
第七条
市质检站、安监站,各区(经济功能区)质检站、安监站负责对项
目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履职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从业人员与备案不一致或履职不在岗的进行动态扣分,并录入诚信行为信息系统。个人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须离岗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重新考试上岗;缺岗后,公司应派出同等资格的人员接替,并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非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大小及工程进度,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三个(含在同一项目中兼职)。
第九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除下列情形外,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 (三)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四)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五)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六)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第十条
人员变更时,变更后条件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确认,并由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
第十一条
未按第十条规定擅自变更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未按第十条规定擅自变更的,被更换人员六个月内不得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定期对全市在建项目开展检查清
理,对存在从业人员履职不在岗、项目现场所配备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不一致,无证(备案证、施工许可证、岗位证)施工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录入诚信行为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1、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2、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一览表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一览表
附件 1:
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单位:人)
工程 类别
工程规模
项目 经理 技术 负责人 施工员 质检员 安全员 材料员 造价员 资料员
合计 建造师证书 工程技术中级职称证书 工程技术初级职称或建造员证书 相关 证书 安全能力考核证书 相关证书 造价员 证书 相关 证书 房屋建筑工程 10000M2 以下 1 1 1 1 1 2 1 1 9 10000M2-50000M2 1 1 2 2 2 2 1 1 12 50000M2-100000M2 1 1 3 3 3 3 1 1 16 100000M2 以上 1 2 5 5 4 4 2 2 25
市政 工程 2000 万元以下 1 1 1 1 1 2 1 1 9 2000 万元-5000 万元 1 1 2 2 2 2 1 1 12 5000 万元-1 亿元 1 1 3 3 3 3 1 1 16 1 亿元以上 1 2 5 5 4 4 2 2 25 专业承包工程 500 万元以下 1 1 1 1 1 1 1 1 8 500 万元-1000 万元 1 1 2 1 2 1 1 1 10 1000 万元-5000 万元 1 1 3 2 3 2 1 1 14
5000 万元以上 1 1 4 3 4 2 1 1 17
- 8 -附件 2: 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 单位:人)
工程
工程规模
施工阶段管理人员
配备最低标准(人)备注配备最低标准(人)备注
基础 主体 装修一般房屋建设工程 10000 ㎡以下 3 4 3 工程规模在 30000 ㎡以上,建筑面积每增加 10000 ㎡,各施工阶段均应增加监理人员 1 名。
1000 ㎡~20000 ㎡ 3 5 3 20000 ㎡~30000 ㎡ 4 6 4 30000 ㎡以上 5 7 5 住宅小区建设工程 30000 ㎡以下 4 6 5 工程规模在 120000 ㎡以上,建筑面积每增加 20000㎡,各施工阶段均应增加监理人员 1 名。
30000 ㎡~60000 ㎡ 5 7 6 60000 ㎡~120000 ㎡ 7 10 8 120000 ㎡以上 9 11 9 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 ≤1000 万元 4 工程规模在 50000 万元以上,工程造价每增加 20000万元,应增加监理人员 1名。
1000 万元~3000 万元 5 3000 万元~5000 万元 6 5000 万元~10000 万元 8 10000万元~30000万元 11 30000万元~50000万元 12 >50000 万元 13 注:增加的监理人员中应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 9 -附件 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一览表
单位(公章):
日期:
工程
名称
计划开工
竣工日期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序号
姓名
岗位
岗位证书及号码
身份证号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联系电话:
注:本页面可增加页数。
- 10 -附件 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一览表 单位(公章):
日期:
工程
名称
计划开工
竣工日期
序号序号
姓名
岗位
专业
职称
监理岗位证
号码
身份证号码
1
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
2
注册监理工程师
(总监代表)
3
注册监理工程师
土建
4
注册监理工程师
给排水
5
注册监理工程师
电气
6
注册监理工程师
暖通
7
注册监理工程师
8
注册监理工程师
9
注册监理工程师
10
注册监理工程师
11
注册造价工程师
造价
12
监理员
土建
13
监理员
土建
14
监理员
给排水
15
监理员
电气
16
监理员
17
档案资料管理员
项目总监联系电话:
注:本页面可增加页数。
11
三严三实开展以来,我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研读了中央、区、市、县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文件和资料。我对个人“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认真的反思、查摆和剖析,找出了自身存在的诸多差距和不足,理出了问题存在的原因,明确了今后努力的方向和整改措施。现将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学习深度广度不够。学习上存在形式主义,学习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不强,在抽时间和挤时间学习上还不够自觉,致使自己的学习无论从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些欠缺。学习制度坚持的不好,客观上强调工作忙、压力大和事务多,有时不耐心、不耐烦、不耐久,实则是缺乏学习的钻劲和恒心。学用结合的关系处理的不够好,写文章、搞材料有时上网拼凑,求全求美求好看,结合本单位和实际工作的实质内容少,实用性不强。比如,每天对各级各类报纸很少及时去阅读。因而,使自己的知识水平跟不上新形势的需要,工作标准不高,唱功好,做功差,忽视了理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
二是服务不深入不主动。工作上有时习惯于按部就班,习惯于常规思维,习惯于凭老观念想新问题,在统筹全局、分工协作、围绕中心、协调方方面面上还不够好。存在着为领导服务、为基层服务不够到位的问题,参谋和助手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比如,到乡镇、部门、企业了解情况,有时浮皮潦草,不够全面系统。与基层群众谈心交流少,没有真正深入到群众当中了解一线情况,掌握的第一手资料不全不深,“书到用时方恨少”,不能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是工作执行力不强。日常工作中与办公室同志谈心谈话少,对干部思想状态了解不深,疏于管理。办公室虽然制定出台了公文办理、工作守则等规章制度,但执行的意识不强,有时流于形式。比如,办公场所禁止吸烟,这一点我没有严格执行,有时还在办公室吸烟。
四是工作创新力不高。有时工作上习惯于照猫画虎,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存在着求稳怕乱的思想和患得患失心理,导致工作上不能完全放开手脚、甩开膀子去干,缺少一种敢于负责的担当和气魄。比如,做协调工作,有时真成了“传话筒”和“二传手”,只传达领导交办的事项,缺乏与有关领导和同志共同商讨如何把事情做得更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工作中,有时忙于具体事务,到基层一线调研不多,针对性不强,有时为了完成任务而调研,多了一些“官气”、少了一些“士气”。往往是听汇报的多,直接倾听群众意见的少;了解面上情况多,发现深层次问题少。比如,对县委提出的用三分之一时间下基层搞调研活动,在实际工作中却没有做到。即使下基层,有时也是走马观花,蜻蜓点水,让看什么看什么,让听什么听什么。在基层帮扶工作上,有时只注重出谋划策,抓落实、抓具体的少,对群众身边的一些小事情、小问题关心少、关注不够。
六是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自认为在办公室工作多年,已经能够胜任工作,有自满情绪,缺乏俯下身子、虚心请教、不耻下问的态度。对待新问题、新情况,习惯于根据简单经验提出解决办法,创新不足,主观上存在满足现状,不思进取思想,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
12七是对工作细节重视不够。作为办公室负责人,存在抓大放小,不能做到知上、知下、知左、知右、知里、知外,有时在一些小的问题上、细节上没有做好,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出现偏差。
八是工作效率不是很高。面对比较繁重的工作任务,工作有时拈轻怕重、拖拉应付、不够认真。存在不推不动、不够主动,推一推动一动、有些被动。比如,文稿材料的撰写,有时东拼西凑、生搬硬套、缺乏深入思考。有时也存在着推诿扯皮现象,不能及时完成,质量也难以保证。对于领导交办的事项,有时跟踪、督导的不够,不能及时协调办理,缺乏应有的紧迫感,缺乏开拓创新精神,致使工作效率不高。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认真反思和深刻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主要是自己没有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不注重提高自身修养,同时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在具体应对上没有很好地把握自己,碍于情面随波逐流。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自身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对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尤其是在处理工作与学习关系方面,把工作当成硬任务,把学习当作软指标,对政治理论学习投入的心思和精力不足,缺乏自觉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宗旨意识有所淡化。由于乡镇工作比较辛苦,从基层回到机关工作后,产生了松口气的念头,有时不自觉产生了优越感和骄傲自满的情绪。听惯了来自各方面的赞誉之声,深入基层少,对群众的呼声、疾苦、困难了解不够,没有树立较强的大局意识和责...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图
2 .2
项目经理部 2 .2 .1
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 施工单位应根据承担的施工任务,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设置和建设单位对应的部门及中心实验室,即设置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计划财务部、物资设备部、综合部和中心试验室的“五部一室”。
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图如下:
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一分部 ... 项目经理 n 分部 第一作业队
... 第n作业队 第一作业队
... 第n作业队 第一作业队
... 第n作业队
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图 2 .2 .2
机构设置与职责 项目经理部根据管段实际,下设项目经理分部,项目经理分部下辖作业队。项目经理部部门职能设计原则上应与建设单位职能衔接,具体职责可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必要调整。
2.2.2.1
工程管理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建设单位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2.负责工程变更和设计优化工作,做好变更和优化的日常管理工作。
3.组织管理征地拆迁工作。办理项目用地报批相关手续,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各项目经理分部征地拆迁工作,指导建立本项目的征地拆迁档案,组织竣工阶段地亩资料的组卷和交验、土地产权移交等。
4.负责技术管理工作。做好施工图的复核审查、现场核对工作,做到内业资料管理标准化,组织重大技术方案评审、主要设备及系统选型的研究审查工作。
5.组织编制本标段的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各项目经理分项目经理 安全总监 项目副经理 综合部
人事劳资 后勤保障 综合管理 工程管理部
进度、环保、文明施工、征地拆迁等 安全质量部
安全、质量、检测试验、工艺标准等 计划财务部
计划统计、合同、造价、财务等 物资设备部
物资、设备管理等 中心试验室
试验、检测等 总工程师
部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实施并进行动态管理;组织重大施工方案的审查。
6.负责组织项目的科技创新、科研管理以及“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7.负责工程建设进度管理和信息收集,工程调度采用日报制。配合项目计财部编制生产计划,并动态调整;组织工期进度考评。
8.负责本标段的测量方案制定,编制各种测量实施管理办法,组织控制基桩交接和复测,将复测成果上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下发各项目经理分部进行测设定位。
9.负责本标段竣工档案资料的归口管理工作。
10.指导现场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的编制,推广现场标准化作业。
11.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制定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方案,督促和检查环保、水保、文物保护的实施。
12.参加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3.负责组织施工现场管理、检查和考评。
14.负责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组织编制竣工文件,编写工程总结。
1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2.2.2
安全质量部职责 1.负责贯彻国家、铁道部有关安全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建设单位的相关规定,并检查、落实各项目经理分部的贯彻和执行情况。
2.制定项目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建立安全和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安全质量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参与重要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
3.负责协助项目经理分部办理跨铁路、公路、航道等的方案报批手续,履行日常安全监督,配合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现场监督工作,并做好监督信息的传递工作。
4.组织工程安全质量检查,及时通报和处理工程安全质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配合建设单位做好质量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
6.制定工程质量创优规划,负责样板示范工程管理,组织样板工程评审的申报工作。
7.负责安全文明工地建设的管理和评比。
8.负责安全措施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9.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0.参加或组织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1.组织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管理与过程监控。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2.2.3
物资设备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部门规章、国家和行业标准和制度。
2.负责管段的物资设备管理工作,制定物资设备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物资设备采购供应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管理体系。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的招标工作,做好自购材料、设备的招标工作,保证物资、设备的供应。
3.负责汇总管段内的主要物资、设备用量,制定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方案和计划,做好合格供应商资格审查的相关工作,统筹协调管段内的物资设备采购供应。
4.加强物资设备现场管理,每月对物资材料的理论与实际消耗进行分析,并建立相应台帐,做好物资的过程控制。
5.负责组织管段内的物资设备的使用监控,指导、检查、监督、评价现场物资、设备管理,定期评估生产、供应厂商的物资工作。
6.了解、掌握物资设备的市场行情,优化资源配置,降低采购成本。
7.参与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制定物资供应计划。
8.参与验工计价、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材料的检验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4
计划财务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财经、税收、金融、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集团规章和有关规定。
2.负责项目计划、统计、财务、合同、招投标等管理工作,并
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办法。
3.负责管段内的计划统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年度建议计划,下达年、月度计划,检查、考核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年度调整计划建议;负责建设项目统计信息工作,建立统计台帐,编制统计分析,报送工程统计报表。
4.负责合同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合同的审核、登记、立卷归档及合同备案工作。参与有关合同的洽谈,负责组织检查、督促合同履行。
5.负责概预算管理及验工计价工作,编制设计变更费用,组织概算调整清理,归口掌握项目投资控制情况。
6.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资金管理、费用审批制度,防范资金风险;办理建设资金的支付、结算工作;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反映各项经济事项;监督、检查项目经理分部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分析财务状况,考核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效果。
7.负责定期检查、分析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定期组织建设项目经济活动分析,建立资金使用台帐。负责内部财务监察及审计工作,配合上级进行审计。
8.负责编制资金的各项预算,做好资金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运行机制,监督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流向,保证项目施工的所需资金。
9.负责编制和上报管理费预算,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相关规定审核管理费的使用,监控;办理费用报销、工资发放、有关费用计提等工作。
10.负责配合、协调审计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相关资料,对审计人员提出的各类问题及时做出答复。
11.负责组织竣工决算、组固及固定资产移交工作。
12.参与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作。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2.2.5
综合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并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
2.负责项目党群组织的日常工作。
3.负责项目重要活动的组织与协调。
4.负责项目人事、劳资、培训、考核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做好调岗或上报单位进行调整项目工作。
5.负责项目档案、公文处理、印章管理和保密工作。
6.负责项目对内对外接待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7.负责项目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形象设计,负责对外宣传报道的策划、组织和实施。
8.牵头组织项目的建章立制和法制宣传工作。
9.归口管理项目的法律事务。
10.负责组织项目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11.负责项目自用办公设备的采购和管理。
12.负责项目事务管理,负责各种证件的请领和发放,负责办公、交通、车辆、食宿等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工作。
13.协调相关工作,做好为项目领导、各部门的协调、服务工作。
14.负责管段内劳务用工管理、监督工作。
15.负责建功立业劳动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
1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2.2.6
中心实验室 1.负责开工前的原材料质量检验工作。对建筑材料(包括库存材料、新购材料、建筑成品与半成品、路基填料、砂石料)等按要求进行检验,并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和标准出具检验报告送监理单位审核; 2.完成各批(次)的材料试验,含钢筋和混凝土试验,作业工艺试验、施工参数试验; 3.按有关技术要求、质量验收标准和检测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标准,中心试验室与各项目部工地试验室对所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逐项检验; 4.收集、整理、保管各项检验试验原始记录,提供隐蔽工程验收所必需的有关资料; 5.将经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签署的试验
成果、检验报告、检测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查; 6.对检测试验中出现的不合格试件或检测项目,须立即向段落指挥部和监理单位报告。
7.配合和协助监理单位、段落指挥部、公司进行检测、试验或抽检工作,并为此项工作提供各种方便。
8.工程开工前,组织本标段试验检测人员、施工一线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熟悉试验标准、规范,统一操作方法,制定严格的试验管理工作制度。
9.对各工地试验的业务统一管理、并对各工地试验室进行业务指导。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2.3
项目经理部人员配备要求 2.2.3.1 施工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要根据投标承诺,结合建设单位的要求和承担任务的情况,及时组建项目经理部,开展项目工作。
2.2.3.2 项目经理部配置人员须满足如下要求:
1.项目经理部领导:设项目经理 1 人,项目常务副经理 1 人,项目安全总监 1 人,项目总工程师 1 人,项目副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
2.工程管理部:部长 1 名,副部长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各专业工程师和调度的配备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且满足现场的管理需要。
3.安全质量部:部长 1 名,副部长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安全、质量工程师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且满足现场的管理需要。
4.物资设备部:部长 1 名,副部长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物资、设备工程师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且满足现场的管理需要。
5.计划财务部:部长 1 名,副部长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计划、财务工程师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且满足现场的管理需要。
6.综合管理部:部长 1 名,副部长和其余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配置。
7.中心试验室:中心试验室主任一名,专业试验工程师不少于二人,试验员不少于三人;所有人员均需具备相应检测试验上岗资格,
且持证上岗。
2.2.3.3 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等主要工作人员,以及技术、质量、安全、计划、财务等专业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
2.2.3.4 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在增强管理力量的基础上,且新配备的人员必须符合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程序任免;同时人员调整必须提前上报建设单位批准。
其他技术、质量、安全、计划、财务等相关人员,项目经理部所在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合理调配各专业人员,新配备的人员必须达到任职条件,减少的人员必须报所属段落指挥部批准。
2 .2 .4
项目经理部主要岗位人员任职条件 2.2.4.1
项目经理 1.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 2.具有国家一级建造师资格或一级项目经理证书; 3.具有 15 年以上相关工作或担任项目经理岗位 8 年以上; 4.担任过时速 200km/h 及以上大中型铁路工程施工业绩或类似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 5.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上兼任项目经理,或其他有实质性权利的职务; 6.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 55 周岁。
(以上附合同等证明材料)
2.2.4.2
项目副经理 1.具有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 2.具有国家一级建造师资格或一级项目经理证书; 3.具有 15 年以上相关工作或担任项目经理岗位 5 年以上,从事过时速 200km/h 及以上大中型铁路工程施工业绩或类似工程施工的技术或管理工作; 4.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上兼任项目经理,或其他有实质性权利的职务;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 55 周岁。
其中要求至少设生产副经理 1 名,质量安全副经理 1 名,征地拆迁副经理 1 名。(以上附合同等证明材料)
2.2.4.3
安全总监 1.具有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或注册安全工程师; 3.具有 15 年以上相关工作或担任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岗位 10年以上,从事现场施工 10 年以上,参加过铁路、公路、水工或其他土建项目 4 个以上,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能力; 4.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上兼任工作,或其他有实质性权利的职务;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 55 周岁。
(以上附合同等证明材料)
2.2.4.4
项目总工程师 1.具有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国家一级建造师资格或一级项目经理证书; 3.具有 15 年以上相关工作或担任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岗位 10年以上,从事现场施工 10 年以上,参加过铁路、公路、水工或其他土建项目 4 个以上,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能力; 4.担任过时速 200km/h 及以上大中型铁路工程施工业绩或类似工程施工的项目总工程师; 5.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上兼任项目总工程师,或其他有实质性权利的职务; 6.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 55 周岁。
(以上附合同等证明材料)
2.2.4.4
部室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2.2.4.4.1 工程管理部长
1.工程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2.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6 年以上,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并
担任过相应职务。
3.熟悉所从事工程项目的主要专业施工技术,掌握技术质量管理程序和要求,熟知变更、索赔和工程计量等事项,熟...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 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提高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有事业法人资格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单位或部门。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依法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
— 2 — 情况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5 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和大专以上学历; (二)技术负责人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5 年以上,并具有相应工程类工程师以上职称和本科以上学历; (三)配备了规定数量和专业结构合理的安全监督人员:市(州、地)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 9 人;县(市、区、特区)安全监督机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 3人;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市(州、地)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土木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 5 年以上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土木工程类或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 (四)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五)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 3 — 准;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七)身体健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三)条件限制。
第九条
县(市、区、特区)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土木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 3 年以上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三)具有初级以上土木工程类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五)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七)身体健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和安全工程师等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三)条件限制。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考核组,负责全
— 4 — 省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我省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人员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有效期分别为三年和两年。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机构首次考核或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3 个月,应持以下资料向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提出考核申请: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二)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简历; (三)管理制度; (四)在职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录用文件、身份证明、养老保险证明等); (五)固定工作场所的证明材料;
(六)安全管理工作总结和自评报告; (七)近三年的工程监督档案复印件 1 份和监督工程项目清单; (八)近三年来所监督工程项目的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批复;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采用资料审查和实地考评方式。
— 5 — 实地考评重点检查安全监督机构所监督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作为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人员首次考核或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3 个月,应由所属安全监督机构持以下资料,统一向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提出考核申请:
(一)基本条件的证明资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录用文件、身份证明、养老保险证明等); (二)近两年来所监督工程项目清单及事故情况; (三)本人工作业绩; (四)考试合格证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料。
第十五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考核采用资料审查和闭卷考试方式。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满足基本条件的; (二)出具虚假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报告的;
— 6 — (三)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满足基本条件的; (二)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 (三)考试不合格的; (四)存在其它失职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向全省通报考核情况,并将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函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监督机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经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监督资格,对机构进行重组。
未建立安全监督机构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议建立安全监督机构,并抄报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应通过学习达到考核条件。三个月后可重新提出考核申请。
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将其调离安全监督工作岗位。
属严重监督失职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调离安全监督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 7 —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考核评为优秀的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
闽建建[2008]4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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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工程处反馈。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请下载浏览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附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根据 《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发布时间2008 年 12 月 29 日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详见附件 1 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详见附件 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
第六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 3 。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施
3 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非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大小及工程进度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 但兼职不得超过三个 含在同一项目中兼职 。
第八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除下列情形外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 三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四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五 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六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第九条
人员变更须经建设单位同意确认并由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原报备机关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
第十条
未按上款规定擅自变更的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4 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未按上款规定擅自变更的被更换人员 6 个月内不得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配备、不到位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2、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3、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备案表。
5 附件 1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类别 工程 规模 施工阶段管理人员配备 最低标准人 备注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小型 工程 地基与基础 5
主体 6 装饰装修 5 中型 工程 地基与基础 8 单体工程面积≥20000 平方米高度≥60 米 群体工程面积≥80000 平方米 超过以上条件之一 地基与基础、主体施工阶段施工员、 安全员各增加1 人。
主体 11 装饰装修 8 大型 工程 地基与基础 11 单体工程面积≥40000 平方米每增加 20000 平方米高度≥120 米每增加 30 米群体工程面积≥120000平方米每增加 50000 平方米地基与基础、主体施工阶段施工员、安全员各增加 1 人。
主体 15 装饰装修 10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小型 工程 6
中型 工程 11 1、工程造价≥2000 万元施工员、安全员各增加 1 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员、安全员人数。
1、工程造价≥5000 万元每增加2000 万元施工员、安全员各增加 1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员、安全员人数。
大型 工程 15 注1、大、中、小型工程规模划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建市 [2007]171 号 2、施工员应按专业配备。
- 6 - 附件 2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工程规模 施工阶段管理人员 配备最低标准人 备注 基础 主体 装修 一般房屋建设工程 10000 ㎡以下 3 4 3 工程规模在 30000 ㎡以上建筑面积每增加 10000 ㎡各施工阶段均应增加监理人员 1 名。
1000 ㎡20000 ㎡ 3 5 3 20000 ㎡30000 ㎡ 4 6 4 30000 ㎡以上 5 7 5 住宅小区建设工程 30000 ㎡以下 4 6 5 工程规模在 120000 ㎡以上建筑面积每增加 20000㎡ 各施工阶段均应增加监理人员 1 名。
30000 ㎡60000 ㎡ 5 7 6 60000 ㎡120000 ㎡ 7 10 8 120000 ㎡以上 9 11 9 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 ≤1000 万元 4 工程规模在 50000 万元以上工程造价每增加 20000万元应增加监理人员 1名。
1000 万元3000 万元 5 3000 万元5000 万元 6 5000 万元10000 万元 8 10000万元30000万元 11 30000万元50000万元 12 50000 万元 13 注增加的监理人员中应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 7 - 附件 3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备案表 单位公章
日期 工程 名称
计划开工 竣工日期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姓名 现场岗位职务 岗位资格及证书
备案意见 对施工或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是否与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相一致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执行情况及修订意见调查表
一、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类别
口总公司
口集团公司
口工程公司
口专业公司
口劳务公司
资质等级
口三级
口二级
口一级
口特级 企业所有制性质
口国有
口集体
口股份制
口民营
口其他 企业 2005 年施工总产值
企业 2005 年开复工面积
企业 2005 年施工人员
二、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情况 企业是否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口是
口否 (如未设立请说明理由)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构成
共
人,高级工程师
人,工程师
人, 助理工程师
人,其他
人。
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施工项目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构成
共
人,高级工程师
人,工程师
人, 助理工程师
人,其他
人。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职能的部门)
主要职责 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口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口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活动 口相关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口安全投入的管理 口各类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核 口施工现场各类大型机械设备的验收和管理
口企业职业病的管理和统计 口企业消防保卫管理工作 口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口其他(请注明)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及意见反馈
《办法》 规定 实际情况修改建议 总公司 无
集团公司工程局 1 人/百万平方米· 年(生产能力)
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 年, 且不少于 4 人
工程公司 1 人/十万平方米· 年(生产能力)
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 年, 且不少于 3 人
专业公司 1 人/十万平方米· 年(生产能力)
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 年, 且不少于 3 人
劳务公司 1 人/五十名施工人员, 且不少于 2 人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主要职责 口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 适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口调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口监督、 指导并评价企业各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口审核企业年度安全投入计划 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与环境因素辨识 口制定公司事故应急预案 口定期组织企业安全管理总结、 分析工作 口其他(请注明)
三、 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由企业派驻
口是
口否
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总承包企业填写
建筑工程、 装修工程 土木工程、 线路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办法》 规定 实际情况修改 建议 《办法》 规定 实际情况 修改建议 1 万平米以下 1 人
5000 万元以下 1 人
1-5 万平米至少 2 人
5000 万-1 亿元至少 2 人
5 万平米以上至少 3 人
1 亿元以上至少 3 人
《办法》 规定的人员数量能否满足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口能
口否 是否由调整的必要(如有请简述理由)
口是
口否
专业公司 填写
建筑工程、 装修工程 土木工程、 线路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办法》 规定 实际情况修改建议《办法》 规定 实际情况修改建议1 万平米以下 1 人
5000 万元以下 1 人
1-5 万平米至少 2 人
5000 万-1 亿元至少 2 人
5 万平米以上至少 3 人
1 亿元以上至少 3 人
《办法》 规定的人员数量能否满足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口能
口否 是否由调整的必要口是
口否
劳务公司 填写
《办法》 要求 实际情况 修改建议 50 人以下设置 1 人
50 人—200 人设置 2 人
200 人以上增配并不少于总人数的 5‰
《办法》 规定的人员数量能否满足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口能
口否 是否由调整的必要口是
口否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检查, 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口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口组织开展项目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口参与现场各类安全设施、 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 口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监督整改预防措施的落实 口对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的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 口协助项目经理监督各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口项目安全投入的管理和统计 口其他(请注明)
四、 建议增加或修改的条文并说明理由
填表人:
填表日期: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序号 职务 数量 备注 1 项目总负责人 1 负责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进度、作业人员安排调度的相关事务与项目部及内部各班组的对接协调 2 技术负责人 1 负责技术方面的管理及与总包相关技术人员的工作对接,负责施工质量的检查控制及报验工作 3 专职安全员 1 负责现场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 测量放线员 3 专职负责测量放线(专职测量员不得少于 2 人) 5 各分项工程施工员 1 每分项工程施工员不少于 1 人(钢筋、模板、砼、测量放线) 1、要求以上管理人员为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专职人员,严禁一人负责两项及多项管理工作,总包单位对以上劳务管理人员有考核及调换的权力; 2、各分项工程作业人员应为相关专业作业人员,严禁使用不具备作业能力临时拼凑的工人进行施工,如经发现项目部有权要求调换,延误的工期及费用损失由劳务班组承担。
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红星花园A区 1#楼项目部 2014 年 4 月 9 日
- 2 -第三条 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 1、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 2、施工现场建筑施工工种范围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见附件 3),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 4)。同时,根据建设项目专业和综合管理的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应足额配备相应的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查验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是否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第四条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中任职。经建设单位同意,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部分关键岗位人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可在同一城市担任不超过 3 个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第五条 在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中,建设单位应要求投标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筑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明确项目经理配备情况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数量。
- 3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项目经理姓名及证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项目负责人信息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现场核查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和人脸识别验证情况,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项目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承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及人员变化情况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分期开工或不同标段先后开工时,应按分期(标段)实际开工工程规模配备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同一区域工程项目分别办理施工许可的不同标段,施工单位为同一家的,施工单位可以按一个项目配备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对超高、超大、超复杂的特殊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鼓励承建项目施工单位应编制人力资源配备专项计划方案,分阶段配备关键岗位人员,并报相关单位备案后实施。第八条 完成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施工任务,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
- 4 -后,承建项目施工单位可安排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逐步撤离现场和项目收尾管理相关工作。第九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2.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达 6 个月或停工时间达 3 个月以上的;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第十条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承建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建设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符合招投标文件相关要求规定及具备任职资格条件,且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更换应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经办理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更换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承建施工
- 5 -单位应在 3 日内将关键岗位人员撤离或更换信息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相关机构对符合撤离或更换规定的,不得无故押证。存在争议的,向同级或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对违规提前押证或拖延放证的,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纠正,造成影响的,应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第十一条 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并落实监理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检查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本办法和合同要求足额配备到位、是否按要求到岗履职,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履约考勤期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止,施工单位现场从业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在施工期间,所有岗位人员都应到岗履职,并通过实名
- 6 -制人脸识别考勤设备进行每日考勤。关键岗位人员月考勤率低于 70%的,应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 1 次违规行为;月考勤率低于 50%的,住建主管部门核实后记录 1 次违规行为,并责令整改。有关检查处理情况应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关键岗位人员应保证到岗履职的持续性,除因单位组织的外出学习培训、会议、休假、疾病等原因外,每 72 小时内应至少考勤 1 次;对因上述原因短期不能到岗的,施工单位应安排具备同等任职条件的人员顶岗履职,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长期不能到岗的,应及时按程序申请人员更换。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将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以此作为评价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施工项目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进行人脸识别验证的,各级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 1 次违规行为。对记录 2 次及 2 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应按规定认定上报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 7 -第十三条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揽本省工程项目组建的施工项目部,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法或认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其真伪,或提供由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第十四条 拆除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8 -附件 1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工程类别工程规模 总人数 岗位及人数 备注建筑工程房建:
:建筑面积≤1 万平方米;市政:
:工程合同额≤5000万元≥5 人项目负责人 1 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1 人、施工员不少于 1 人、专职安全员不少于 1 人、质量员、监理员不少于 1 人,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至少配备 1 人,可互相兼任。1.施工员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2.须同时具有负责土建和机械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当专职安全员为 1人时,须为综合类;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应为机械类或综合类;3.建筑面积小于5000 平方米的工程,质量员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房建:1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 万平方米;市政:5000万元<工程合同价≤1 亿元≥8 人项目负责人 1 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1 人、施工员不少于 1 人、专职安全员不少于 2 人、质量员、监理员不少于 1 人,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配备,原则上此 5 类人员至少配备 2 人,可互相兼任。须同时具有负责土建和机械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应为机械类或综合类。房建:
:建筑面积>5 万平方米;市政:
:工程合同价>1 亿元≥10 人项目负责人 1 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1 人、施工员不少于 1 人、专职安全员不少于 3 人、质量员、监理员不少于 1 人,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配备,原则上此 5 类人员至少配备 3 人,可互相兼任。须同时具有负责土建和机械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应为机械类或综合类。注:1.此标准为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人员。2.对于施工条件、工程技术复杂或超大规模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人数。
- 9 -附件 2施工现场特种作业班组人员配备标准序号 名 称 基 数 总人数人 人 员 员 组 组 成备 注电工 司机 信号指挥架子工/ / 安装拆卸工1 1 建筑电工 每项 ≧2 2 项目配备按需增减人数2 2 普通脚手架子工 每组 ≧5 5 项目配备按需增减人数3 3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子工 每组 ≧5 1 1 34 4 信号司索工 每组 ≧2 2 起钩点和落钩点各 1 人兼司索工5 5 塔吊司机 每台 ≧2 2 与设备锁定6 6 塔吊安装拆卸工 每组 ≧7 1 1 1 47 7 施工电梯司机 单台单笼 ≧2 2 与设备锁定8 8 施工电梯安装拆卸工 每组 ≧5 1 1 39 9 物料提升机司机 每台 ≧2 2 与设备锁定10 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 每组 ≧4 1 1 211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每组 ≧4 1 1 2 项目配备按需增减人数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根据施工现场对应设备和设施实施。
- 10 -附件 3施工现场建筑施工工种范围技能工人配备标准一、施工现场建筑施工工种范围技能工人必须 100%持证上岗,由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二、到 2025 年,施工现场技能工人中级工占比不低于20%,高级工及以上的人员占比不得低于 5%。三、施工现场技能工人数量计算式(试行):1.房屋建筑工程工人数量计算公式:N=S×A÷T式中:N:工人数量(人)S: 建筑面积(㎡)T:合同工期(天)A: 每平方米平均用工数(工日);A=1.8-2.2(建筑面积≤1 万平方米),1.6-1.8(1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1.4-1.6(建筑面积>5 万平方米)。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人数量计算公式:N=S×A÷T式中:N:工人数量(人);S: 工程总造价(万元);T:合同工期(天);
- 11 -A: 每平方米平均用工数(工日),取值按:特大型桥梁及隧道和施工条件复杂的大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5-7.5;其中大中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 6.25-9.38,;其他桥涵及隧道工程,结构工程取 7.5-11.5;机电安装取6.25-9.38;道路、广场、园林绿化、综合管网及其他附属工程取 9.38-12.5。
- 12 -附件 4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一、项目负责人1 1 .任职条件:(1)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2)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 2 .主要职责:(1)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2)执行企业对项目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和规定任务;(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4)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突出抓好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管理;(5)建立质量(含消防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体系,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等组织实施标准化
- 13 -工作,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6)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7)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业主等的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