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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委托书【10篇】
    • 发布时间:2023-01-05 18:10:19 | 来源:网友投稿
    • 劳动仲裁委托书1  1、判决中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仲裁委托书【10篇】,供大家参考。

      劳动仲裁委托书【10篇】

      劳动仲裁委托书1

        1、判决中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裁定书是裁定的书面形式。其格式、写法和署名,与判决书基本相同,只是内容相对简单。

      劳动仲裁委托书2

        劳动仲裁答辩状

        案号:厦集劳仲案(201)第001号

        答辩人:厦门张三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答辩人就贵委所受理的厦集劳仲案201第001号王某某诉厦门张三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不属于劳动仲裁案件,贵委应当撤销案件或者直接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

        1、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1)被答辩人未在大陆合法就业。被答辩人系台湾同胞,适用我国《就业规定》[1]第四条之规定“我国对台港澳地区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但本案的事实上,被答辩人除了有于20xx年9月20日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的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的《就业证》,且该《就业证》已于20xx年8月31日失效,此外并无其他的就业证,则意味着在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被答辩人在大陆的就业状态均属于非法就业,被答辩人并不具有就业的资格。根据《确立通知》[2]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参照适用广东《适用劳动法律指导意见》[3]的十八条及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4]第十五条之规定,均确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则可以确定被答辩人无法与答辩人形成劳动关系,至多就是劳务关系。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争议只能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我国目前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并没有规定雇主与雇工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未规定雇用单位需要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之规定。

        2、被答辩人并非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第二条之规定,在我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能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非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围。根据《劳动人事仲裁规则》的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6],仲裁委员会应当以被答辩人未办理《就业证》,非劳动法律关系,非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以受理,撤销案件。

        3、从责任分配的层面看,被答辩人本身对未办理就业证有过错,且积极参与该行为的实施。

        作为答辩人所聘请的高层管理人员被答辩人有使用公章的权限,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为外籍人员办理《就业证》等事宜,有充分的决定权。同时,其本人也是积极地代表了答辩人实施了该侵权行为,不可能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二、被答辩人已在台湾地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与贵委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是冲突矛盾的。

        被答辩人的重复诉讼违背了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被答辩人已经在台湾地区提起了对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基于确认劳动关系的给付薪资等劳动诉讼主张。这与贵委所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诉求基础是一致的,但诉求事由却是相矛盾的,诉请事项是一致的。被答辩人在就同一时间的同一事项同时向两个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要求给付薪金及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赔偿是不符合常理及法理的。

        三、答辩人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事项不成立。

        (1)被答辩人的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7]第7条规定的情形。按被答辩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证实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曾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情形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适用该规定。

        (2)“时间段计算”与法律不合。根据《劳动合同法》[8]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自首次用工之日起的一月“宽限期”内该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超一个月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11月的双倍的工资,过一年后视同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并非如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无限期的24个月底支付双倍工资。

        (3)从责任分配角度来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答辩人。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给贵委的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于20xx年9月15日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第一条“乙方的工种岗位为:厂务部经理”,及答辩人提交的通知及呈签(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证实被答辩人属于“台干”身份的事实,确认被答辩人是答辩人的管理层成员,公章由其管理,其享有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提交的这份书面劳动合同就是证明其有权决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力证。从这个层面来讲,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作为主管人事主管的公司管理层被答辩人的责任,是其处心积地虑“钓鱼式”地将答辩人陷于违法境地。

        (4)程序上,答辩人申请事项已超一年的仲裁时效。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结合本案的事实,被答辩人在其申请事实与理由中陈述其入职时间为20xx年8月1日,而并非20xx年2月1日。自此,答辩人因未与被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而应支付惩罚性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退一步说,按答辩人的逻辑及提供的证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自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点20xx年2月1日的一年内,即至20xx年1月31日止,不管距离其申请立案受理的时点“20xx年1月4日”还是贵委所受理的时点“20xx年3月9日”,都已经远超过1年得仲裁时效。且如前述,作为答辩人所雇请的管理人员积极地参与了该行为的实施,是不可能不知道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的。

        (5)结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被答辩人所要求的“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不应得到支持。

        2、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240000元不应当得到支持。

        (1)被答辩人的应享有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仅为6个月,而非24个月。根据《医疗期规定》[9]第3条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根据《贯彻通知》[10]的第2条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具体延长的幅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根据上述法规之规定,并结合事实,被答辩人实际在答辩人的工作年限为6年6个月;且其并没有取得有效的延长医疗期的合法手续。所以,被答辩人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为6个月。

        (2)被答辩人可得的医疗期的月工资为560元,而非10000元。根据《贯彻意见》[11]第59条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厦门集美区20xx年至20xx年3月份的最低工资标准700元,则被答辩人所能主张的医疗工资为560元/月(700x80%),而非10000元/月。

        (3)事实上,答辩人已经及时支付了病假工资。因顾念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已工作多年,答辩人已实际按月支付了不低于7000元的基本工资,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联络单”中“按相关规定已支付6个月医疗期的病假工资……”证实答辩人已经认可了答辩人支付六个月病假工资的事实。且答辩人也多次派人慰问,且组织了公司里的员工为其募捐了善款。以上事实在证据6“银行账户明细”、证据7支付凭证及支付凭单均有体现。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主张240000元的医疗期工资是毫无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3、答辩人不应当存在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及补偿金的义务。

        (1)如前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对象;仅有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补偿金请求权基础。

        (2)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不存在解除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由此可知,主张赔偿金的前提是单位违法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但事实上,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关系。从证据的证明力看,被答辩人提供证据4“联络单”试图证明答辩人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从其内容看,答辩人仅是咨询其是否如期复职,“若您无法如期复职……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而并非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而事实上,则是被答辩人未能如期复职,而其依法能享有的医疗期已届满,已不能享有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被答辩人并未能如期回单位复职严重影响到了单位的运营。

        (3)退一步讲,若存在劳动关系,仅为事实劳动关系。答辩人解除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也不能因此享有赔偿金或补偿金。

        第一,依据文意可知“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提前结束合同,故其中势必存在约定的期限,但是由于被答辩人的`原因,导致了其未与答辩人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事实劳动关系,并没有约定明确期限(如前所述,事实上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仅为劳务关系),因此,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48条对于赔偿金适用条件说得很清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

        第三,对于无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已主张二倍工资,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会使被答辩人获得过多非劳动性收入。

        第四,被答辩人至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要求单位在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而不论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因此被答辩人的请求不当,不应得到支持。

        (4)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12]之规定,“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复函一则明确“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合法终止,不存在“违法解除”的说法;二则明确区分了“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与“新劳动合同期满”的界限。从而否决了被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第5款“劳动合同期满的”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基础。

        综上所述,不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结合事实和法律,被答辩人都没有权利向答辩人请求赔偿金及补偿金。

        4、答辩人不存在支付医疗补助金义务。

        (1)诚如上述,被答辩人已在台湾地区提出的基于患职业病的赔偿诉讼请求与其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补助金的申请事项与是自相矛盾,此处被答辩人是不能自圆其说。

        (2)医疗补助金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医疗期满后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用于继续治疗的医疗补助金。可见,这个医疗补助金的前提:一、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二、劳动者确有需要继续治疗。

        (2)诚如上述,并不存在答辩人并未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而是被答辩人未能如期复职,影响答辩人的公司的运营。退一步说,如前述,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并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法。

        (3)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说明其存在继续治疗的需要。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情形并不符合适用《经济补偿办法》[13]的第6条及《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4]第22条规定的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

        5、答辩人并不存在为被答辩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1)诚如上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仅存在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劳动关系的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退一步讲,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基于社会保险的唯一性,答辩人不存在为其缴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而被答辩人在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0月1日期间一直由台湾地区公司为其投台湾地区当地的社会保险;而于20xx年10月后,被答辩人自行加保于台湾地区台北县推拿与民俗传统疗法职业工会。意味着在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的时段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及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的内,被答辩人都有在台湾地区参与保险,答辩人不存在为其缴社会保险的义务,否则存在被答辩人获得额外过多的非劳动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

        一、根据《就业规定》之规定,被答辩人因为未办理有效的就业证,直接导致其在大陆非法就业,与答辩人无法形成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请求未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得双倍工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工资,医疗补助金,补缴社会保险的诉求基础。

        二、因被答辩人已在台湾提起基于其与在大陆提起的诉请同样时段内其与台湾地区的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纠纷的诉讼,有重复诉讼之嫌,妄图获取多重利益。

        三、其所主张的各项申请事项都不得事实和法律支持。因此,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不应当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应当由仲裁庭撤销案件,不予受理。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厦门张三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3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职务:

        住址: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中,作为我方仲裁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出庭参与庭审活动、答辩、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发表最后意见;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代为提起反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代为签署、领取本案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特别授权全权代理。

        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签署的有关文书我单位均予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XXX年XX月XX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4

        委托人(个人或单位):

        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XXX律师事务所

        职务:联系电话: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劳动争议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调解/仲裁的代理人。代理权限如下:

        (1)一般授权:即有权代为提起申诉,递交证据材料,签收法律文书,参加仲裁活动,XXX等。

        (2)特别授权:除有一般代理权限外,还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反诉和上诉等。

        委托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5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XXX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2)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委托人: (签章)

        本人因工作繁忙,特委托受委托人_________ 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徐州 华昌肥业有限公司的所有业务,_________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和所做的一切决定,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授权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享有和承担。

        (二)代理我方向上述银行领取我方企业网上银行的管理员、操作员证书两码信封。需领取两码的管理员及操作员的相关信息如下: 管理员: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操作员: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

        申诉人在借调之前的工作岗位为批料员,在借调之后的工作岗位是乡镇企业的负责人。xxx厂现在是第二被诉人的下属单位。

        受委托人: (签章)

        年 月 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6

        委托人(个人或单位):

        受委托人:

        姓名:

        工作单位:______律师事务所

        职务:

        联系电话: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劳动争议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调解/仲裁的代理人。代理权限如下:

        (1)一般授权:即有权代为提起申诉,递交证据材料,签收法律文书,参加仲裁活动,______等。

        (2)特别授权:除有一般代理权限外,还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反诉和上诉等。

        委托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7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

        1、姓名: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关于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仲裁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单位: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8

      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xx性别:xx民族:xx

        出生年月:xxx工作单位:xx

        职务:xx电话:xx

        与委托人关系:

        (2)姓名:xx性别:xx民族:xx

        出生年月:xxx工作单位:xxx

        职务:xx电话:xx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项:

        一、一般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二、特别授权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等)。

        三、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签章)

        受委托人:(签章)

        xx年xx月xx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9

      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 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2)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 项:

        一、一般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二、特别授权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等)。

        三、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签章)

        受委托人: (签章)

        20xx年 月 日

        附注: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劳动仲裁委托书10

        委托人:

        受托人:

        兹委托上述受托人在委托人与纠纷一案中,为本案委托人参加劳动仲裁的代理人。

        受托人的委托代理权限为以下第、 、 项。

        受托人的委托代理权限为以下第、 、 项。

        1、劳动仲裁一般代理权(代为参加劳动仲裁,代签劳动仲裁文书);

        2、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和变更仲裁申请,进行和解、调解,提起起诉;

        3、案件执行一般代理权限;

        4、特别授权: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承认、放弃和变更执行请求,进行执行和解,代为领取执行案款。

        委托人(签字/签章):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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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委托书10篇(扩展1)

      ——劳动仲裁委托书10篇

      劳动仲裁委托书1

        劳动仲裁答辩状

        案号:厦集劳仲案(201)第001号

        答辩人:厦门张三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答辩人就贵委所受理的厦集劳仲案201第001号王某某诉厦门张三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不属于劳动仲裁案件,贵委应当撤销案件或者直接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

        1、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1)被答辩人未在大陆合法就业。被答辩人系台湾同胞,适用我国《就业规定》[1]第四条之规定“我国对台港澳地区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但本案的事实上,被答辩人除了有于20xx年9月20日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的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的《就业证》,且该《就业证》已于20xx年8月31日失效,此外并无其他的就业证,则意味着在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被答辩人在大陆的就业状态均属于非法就业,被答辩人并不具有就业的资格。根据《确立通知》[2]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参照适用广东《适用劳动法律指导意见》[3]的十八条及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4]第十五条之规定,均确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则可以确定被答辩人无法与答辩人形成劳动关系,至多就是劳务关系。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争议只能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我国目前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并没有规定雇主与雇工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未规定雇用单位需要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之规定。

        2、被答辩人并非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第二条之规定,在我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能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非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围。根据《劳动人事仲裁规则》的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6],仲裁委员会应当以被答辩人未办理《就业证》,非劳动法律关系,非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以受理,撤销案件。

        3、从责任分配的层面看,被答辩人本身对未办理就业证有过错,且积极参与该行为的实施。

        作为答辩人所聘请的高层管理人员被答辩人有使用公章的权限,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为外籍人员办理《就业证》等事宜,有充分的决定权。同时,其本人也是积极地代表了答辩人实施了该侵权行为,不可能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二、被答辩人已在台湾地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与贵委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是冲突矛盾的。

        被答辩人的重复诉讼违背了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被答辩人已经在台湾地区提起了对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基于确认劳动关系的给付薪资等劳动诉讼主张。这与贵委所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诉求基础是一致的,但诉求事由却是相矛盾的,诉请事项是一致的。被答辩人在就同一时间的同一事项同时向两个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要求给付薪金及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赔偿是不符合常理及法理的。

        三、答辩人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事项不成立。

        (1)被答辩人的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7]第7条规定的情形。按被答辩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证实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曾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情形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适用该规定。

        (2)“时间段计算”与法律不合。根据《劳动合同法》[8]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自首次用工之日起的一月“宽限期”内该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超一个月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11月的双倍的工资,过一年后视同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并非如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无限期的24个月底支付双倍工资。

        (3)从责任分配角度来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答辩人。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给贵委的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于20xx年9月15日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第一条“乙方的工种岗位为:厂务部经理”,及答辩人提交的通知及呈签(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证实被答辩人属于“台干”身份的事实,确认被答辩人是答辩人的管理层成员,公章由其管理,其享有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提交的这份书面劳动合同就是证明其有权决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力证。从这个层面来讲,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作为主管人事主管的公司管理层被答辩人的责任,是其处心积地虑“钓鱼式”地将答辩人陷于违法境地。

        (4)程序上,答辩人申请事项已超一年的仲裁时效。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结合本案的事实,被答辩人在其申请事实与理由中陈述其入职时间为20xx年8月1日,而并非20xx年2月1日。自此,答辩人因未与被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而应支付惩罚性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退一步说,按答辩人的逻辑及提供的证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自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点20xx年2月1日的一年内,即至20xx年1月31日止,不管距离其申请立案受理的时点“20xx年1月4日”还是贵委所受理的时点“20xx年3月9日”,都已经远超过1年得仲裁时效。且如前述,作为答辩人所雇请的管理人员积极地参与了该行为的实施,是不可能不知道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的。

        (5)结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被答辩人所要求的“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不应得到支持。

        2、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240000元不应当得到支持。

        (1)被答辩人的应享有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仅为6个月,而非24个月。根据《医疗期规定》[9]第3条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根据《贯彻通知》[10]的第2条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具体延长的幅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根据上述法规之规定,并结合事实,被答辩人实际在答辩人的工作年限为6年6个月;且其并没有取得有效的延长医疗期的合法手续。所以,被答辩人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为6个月。

        (2)被答辩人可得的医疗期的月工资为560元,而非10000元。根据《贯彻意见》[11]第59条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厦门集美区20xx年至20xx年3月份的最低工资标准700元,则被答辩人所能主张的医疗工资为560元/月(700x80%),而非10000元/月。

        (3)事实上,答辩人已经及时支付了病假工资。因顾念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已工作多年,答辩人已实际按月支付了不低于7000元的基本工资,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联络单”中“按相关规定已支付6个月医疗期的病假工资……”证实答辩人已经认可了答辩人支付六个月病假工资的事实。且答辩人也多次派人慰问,且组织了公司里的员工为其募捐了善款。以上事实在证据6“银行账户明细”、证据7支付凭证及支付凭单均有体现。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主张240000元的医疗期工资是毫无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3、答辩人不应当存在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及补偿金的义务。

        (1)如前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对象;仅有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补偿金请求权基础。

        (2)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不存在解除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由此可知,主张赔偿金的前提是单位违法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但事实上,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关系。从证据的证明力看,被答辩人提供证据4“联络单”试图证明答辩人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从其内容看,答辩人仅是咨询其是否如期复职,“若您无法如期复职……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而并非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而事实上,则是被答辩人未能如期复职,而其依法能享有的医疗期已届满,已不能享有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被答辩人并未能如期回单位复职严重影响到了单位的运营。

        (3)退一步讲,若存在劳动关系,仅为事实劳动关系。答辩人解除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也不能因此享有赔偿金或补偿金。

        第一,依据文意可知“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提前结束合同,故其中势必存在约定的期限,但是由于被答辩人的原因,导致了其未与答辩人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事实劳动关系,并没有约定明确期限(如前所述,事实上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仅为劳务关系),因此,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48条对于赔偿金适用条件说得很清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

        第三,对于无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已主张二倍工资,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会使被答辩人获得过多非劳动性收入。

        第四,被答辩人至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要求单位在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而不论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因此被答辩人的请求不当,不应得到支持。

        (4)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12]之规定,“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复函一则明确“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合法终止,不存在“违法解除”的说法;二则明确区分了“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与“新劳动合同期满”的界限。从而否决了被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第5款“劳动合同期满的”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基础。

        综上所述,不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结合事实和法律,被答辩人都没有权利向答辩人请求赔偿金及补偿金。

        4、答辩人不存在支付医疗补助金义务。

        (1)诚如上述,被答辩人已在台湾地区提出的基于患职业病的赔偿诉讼请求与其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补助金的申请事项与是自相矛盾,此处被答辩人是不能自圆其说。

        (2)医疗补助金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医疗期满后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用于继续治疗的医疗补助金。可见,这个医疗补助金的前提:一、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二、劳动者确有需要继续治疗。

        (2)诚如上述,并不存在答辩人并未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而是被答辩人未能如期复职,影响答辩人的公司的运营。退一步说,如前述,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并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法。

        (3)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说明其存在继续治疗的需要。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情形并不符合适用《经济补偿办法》[13]的第6条及《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4]第22条规定的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

        5、答辩人并不存在为被答辩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1)诚如上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仅存在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劳动关系的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退一步讲,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基于社会保险的唯一性,答辩人不存在为其缴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而被答辩人在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0月1日期间一直由台湾地区公司为其投台湾地区当地的社会保险;而于20xx年10月后,被答辩人自行加保于台湾地区台北县推拿与民俗传统疗法职业工会。意味着在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的时段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及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的内,被答辩人都有在台湾地区参与保险,答辩人不存在为其缴社会保险的义务,否则存在被答辩人获得额外过多的非劳动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

        一、根据《就业规定》之规定,被答辩人因为未办理有效的就业证,直接导致其在大陆非法就业,与答辩人无法形成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请求未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得双倍工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工资,医疗补助金,补缴社会保险的诉求基础。

        二、因被答辩人已在台湾提起基于其与在大陆提起的诉请同样时段内其与台湾地区的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纠纷的诉讼,有重复诉讼之嫌,妄图获取多重利益。

        三、其所主张的各项申请事项都不得事实和法律支持。因此,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不应当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应当由仲裁庭撤销案件,不予受理。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厦门张三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2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职务:

        住址: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中,作为我方仲裁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出庭参与庭审活动、答辩、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发表最后意见;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代为提起反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代为签署、领取本案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特别授权全权代理。

        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签署的有关文书我单位均予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XXX年XX月XX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3

        委托人(个人或单位):

        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XXX律师事务所

        职务:联系电话: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劳动争议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调解/仲裁的代理人。代理权限如下:

        (1)一般授权:即有权代为提起申诉,递交证据材料,签收法律文书,参加仲裁活动,XXX等。

        (2)特别授权:除有一般代理权限外,还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反诉和上诉等。

        委托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4

      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____________与我(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民族: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与委托人关系: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民族: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与委托人关系:_________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1.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签章)

        受委托人:_________(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5

        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为调查、提供证据;代为出庭;自行和解;接受调解;代为签署有关文书;转委托;提起上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申请执行。

        你委受理____________与我(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 民族: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与委托人关系: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__ 民族: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与委托人关系:__________

        在上述授权事项范围内,被授权方通过合法方式代表授权方从事活动的.,其法律后果方由授权方承担,否则被授权方任何超越授权事项行事或以不合法的方式行事的,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被授权方自行承担。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 托 人:_________(签章)

        受委托人:_________(签章)

        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_日

        附注:

        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劳动仲裁委托书6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职务:

        住址: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中,作为我方仲裁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出庭参与庭审活动、答辩、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发表最后意见;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代为提起反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代为签署、领取本案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特别授权全权代理。

        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签署的有关文书我单位均予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7

        委托人(个人或单位):

        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xxx律师事务所

        职务:联系电话: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劳动争议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调解/仲裁的代理人。代理权限如下:

        (1)一般授权:即有权代为提起申诉,递交证据材料,签收法律文书,参加仲裁活动,xxx等。

        (2)特别授权:除有一般代理权限外,还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反诉和上诉等。

        委托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8

      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xx性别:xx民族:xx

        出生年月:xxx工作单位:xx

        职务:xx电话:xx

        与委托人关系:

        (2)姓名:xx性别:xx民族:xx

        出生年月:xxx工作单位:xxx

        职务:xx电话:xx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项:

        一、一般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二、特别授权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等)。

        三、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签章)

        受委托人:(签章)

        xx年xx月xx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9

        委托人(个人或单位):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XXX律师事务所

        职务: 联系电话: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 劳动争议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调解/仲裁的代理人。代理权限如下:

        (1)一般授权:即有权代为提起申诉,递交证据材料,签收法律文书,参加仲裁活动,XXX等。

        (2)特别授权:除有一般代理权限外,还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反诉和上诉等。

        委托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10

      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 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2)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 项:

        一、一般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二、特别授权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等)。

        三、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签章)

        受委托人: (签章)

        20xx年 月 日

        附注: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劳动仲裁委托书10篇(扩展2)

      ——正规劳动仲裁委托书3篇

      正规劳动仲裁委托书1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些特征,同时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正规劳动仲裁委托书2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些特征,同时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正规劳动仲裁委托书3

        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说明委托书具有不可撤销性。在现在社会,委托书在我们处理事务上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委托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正规劳动仲裁委托书(精选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劳动仲裁委托书10篇(扩展3)

      ——个人劳动仲裁委托书3篇

      个人劳动仲裁委托书1

        劳动仲裁答辩状

        案号:厦集劳仲案(201)第001号

        答辩人:厦门张三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答辩人就贵委所受理的厦集劳仲案201第001号王某某诉厦门张三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不属于劳动仲裁案件,贵委应当撤销案件或者直接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

        1、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1)被答辩人未在大陆合法就业。被答辩人系台湾同胞,适用我国《就业规定》[1]第四条之规定“我国对台港澳地区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但本案的事实上,被答辩人除了有于20xx年9月20日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的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的《就业证》,且该《就业证》已于20xx年8月31日失效,此外并无其他的就业证,则意味着在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被答辩人在大陆的就业状态均属于非法就业,被答辩人并不具有就业的资格。根据《确立通知》[2]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参照适用广东《适用劳动法律指导意见》[3]的十八条及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4]第十五条之规定,均确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则可以确定被答辩人无法与答辩人形成劳动关系,至多就是劳务关系。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争议只能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我国目前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并没有规定雇主与雇工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未规定雇用单位需要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之规定。

        2、被答辩人并非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第二条之规定,在我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能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非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围。根据《劳动人事仲裁规则》的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6],仲裁委员会应当以被答辩人未办理《就业证》,非劳动法律关系,非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以受理,撤销案件。

        3、从责任分配的层面看,被答辩人本身对未办理就业证有过错,且积极参与该行为的实施。

        作为答辩人所聘请的高层管理人员被答辩人有使用公章的权限,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为外籍人员办理《就业证》等事宜,有充分的决定权。同时,其本人也是积极地代表了答辩人实施了该侵权行为,不可能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二、被答辩人已在台湾地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与贵委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是冲突矛盾的。

        被答辩人的重复诉讼违背了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被答辩人已经在台湾地区提起了对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基于确认劳动关系的给付薪资等劳动诉讼主张。这与贵委所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诉求基础是一致的,但诉求事由却是相矛盾的,诉请事项是一致的。被答辩人在就同一时间的同一事项同时向两个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要求给付薪金及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赔偿是不符合常理及法理的。

        三、答辩人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事项不成立。

        (1)被答辩人的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7]第7条规定的情形。按被答辩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证实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曾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情形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适用该规定。

        (2)“时间段计算”与法律不合。根据《劳动合同法》[8]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自首次用工之日起的一月“宽限期”内该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超一个月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11月的双倍的工资,过一年后视同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并非如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无限期的24个月底支付双倍工资。

        (3)从责任分配角度来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答辩人。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给贵委的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于20xx年9月15日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第一条“乙方的工种岗位为:厂务部经理”,及答辩人提交的通知及呈签(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证实被答辩人属于“台干”身份的事实,确认被答辩人是答辩人的管理层成员,公章由其管理,其享有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提交的这份书面劳动合同就是证明其有权决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力证。从这个层面来讲,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作为主管人事主管的公司管理层被答辩人的责任,是其处心积地虑“钓鱼式”地将答辩人陷于违法境地。

        (4)程序上,答辩人申请事项已超一年的仲裁时效。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结合本案的事实,被答辩人在其申请事实与理由中陈述其入职时间为20xx年8月1日,而并非20xx年2月1日。自此,答辩人因未与被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而应支付惩罚性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退一步说,按答辩人的逻辑及提供的证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自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点20xx年2月1日的一年内,即至20xx年1月31日止,不管距离其申请立案受理的时点“20xx年1月4日”还是贵委所受理的时点“20xx年3月9日”,都已经远超过1年得仲裁时效。且如前述,作为答辩人所雇请的管理人员积极地参与了该行为的实施,是不可能不知道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的"。

        (5)结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被答辩人所要求的“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不应得到支持。

        2、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240000元不应当得到支持。

        (1)被答辩人的应享有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仅为6个月,而非24个月。根据《医疗期规定》[9]第3条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根据《贯彻通知》[10]的第2条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具体延长的幅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根据上述法规之规定,并结合事实,被答辩人实际在答辩人的工作年限为6年6个月;且其并没有取得有效的延长医疗期的合法手续。所以,被答辩人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为6个月。

        (2)被答辩人可得的医疗期的月工资为560元,而非10000元。根据《贯彻意见》[11]第59条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厦门集美区20xx年至20xx年3月份的最低工资标准700元,则被答辩人所能主张的医疗工资为560元/月(700x80%),而非10000元/月。

        (3)事实上,答辩人已经及时支付了病假工资。因顾念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已工作多年,答辩人已实际按月支付了不低于7000元的基本工资,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联络单”中“按相关规定已支付6个月医疗期的病假工资……”证实答辩人已经认可了答辩人支付六个月病假工资的事实。且答辩人也多次派人慰问,且组织了公司里的员工为其募捐了善款。以上事实在证据6“银行账户明细”、证据7支付凭证及支付凭单均有体现。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主张240000元的医疗期工资是毫无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3、答辩人不应当存在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及补偿金的义务。

        (1)如前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对象;仅有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补偿金请求权基础。

        (2)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不存在解除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由此可知,主张赔偿金的前提是单位违法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但事实上,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关系。从证据的证明力看,被答辩人提供证据4“联络单”试图证明答辩人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从其内容看,答辩人仅是咨询其是否如期复职,“若您无法如期复职……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而并非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而事实上,则是被答辩人未能如期复职,而其依法能享有的医疗期已届满,已不能享有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被答辩人并未能如期回单位复职严重影响到了单位的运营。

        (3)退一步讲,若存在劳动关系,仅为事实劳动关系。答辩人解除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也不能因此享有赔偿金或补偿金。

        第一,依据文意可知“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提前结束合同,故其中势必存在约定的期限,但是由于被答辩人的原因,导致了其未与答辩人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事实劳动关系,并没有约定明确期限(如前所述,事实上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仅为劳务关系),因此,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48条对于赔偿金适用条件说得很清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

        第三,对于无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已主张二倍工资,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会使被答辩人获得过多非劳动性收入。

        第四,被答辩人至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要求单位在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而不论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因此被答辩人的请求不当,不应得到支持。

        (4)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12]之规定,“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复函一则明确“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合法终止,不存在“违法解除”的说法;二则明确区分了“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与“新劳动合同期满”的界限。从而否决了被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第5款“劳动合同期满的”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基础。

        综上所述,不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结合事实和法律,被答辩人都没有权利向答辩人请求赔偿金及补偿金。

        4、答辩人不存在支付医疗补助金义务。

        (1)诚如上述,被答辩人已在台湾地区提出的基于患职业病的赔偿诉讼请求与其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补助金的申请事项与是自相矛盾,此处被答辩人是不能自圆其说。

        (2)医疗补助金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医疗期满后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用于继续治疗的医疗补助金。可见,这个医疗补助金的前提:一、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二、劳动者确有需要继续治疗。

        (2)诚如上述,并不存在答辩人并未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而是被答辩人未能如期复职,影响答辩人的公司的运营。退一步说,如前述,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并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法。

        (3)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说明其存在继续治疗的需要。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情形并不符合适用《经济补偿办法》[13]的第6条及《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4]第22条规定的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

        5、答辩人并不存在为被答辩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1)诚如上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仅存在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劳动关系的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退一步讲,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基于社会保险的唯一性,答辩人不存在为其缴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而被答辩人在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0月1日期间一直由台湾地区公司为其投台湾地区当地的社会保险;而于20xx年10月后,被答辩人自行加保于台湾地区台北县推拿与民俗传统疗法职业工会。意味着在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的时段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及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的内,被答辩人都有在台湾地区参与保险,答辩人不存在为其缴社会保险的义务,否则存在被答辩人获得额外过多的非劳动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

        一、根据《就业规定》之规定,被答辩人因为未办理有效的就业证,直接导致其在大陆非法就业,与答辩人无法形成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请求未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得双倍工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工资,医疗补助金,补缴社会保险的诉求基础。

        二、因被答辩人已在台湾提起基于其与在大陆提起的诉请同样时段内其与台湾地区的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纠纷的诉讼,有重复诉讼之嫌,妄图获取多重利益。

        三、其所主张的各项申请事项都不得事实和法律支持。因此,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不应当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应当由仲裁庭撤销案件,不予受理。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厦门张三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10篇(扩展4)

      ——仲裁授权委托书范文 (菁华2篇)

      仲裁授权委托书范文1

      委托人:

      受委托人: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

      委托人委托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代理人,参与委托人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其代理权限为:(授权处打勾认可)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可代为行使下列权利:申请仲裁、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撤回仲裁请求;签收仲裁文书、支付或领取仲裁标的。

      委托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仲裁授权委托书范文篇二: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

      1、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仲裁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单位: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代理权限应明确、具体。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请求,必须有被代理人特别授权。

      仲裁授权委托书范文篇三:

      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_________________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委托代理人:

      姓名: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经常居住地: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如下(请在以下两项中选择其一进行勾选):

      1、一般代理。□

      2、代为接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

      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签署的有关文书我方均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仲裁授权委托书范文篇四:

      杭州仲裁委员会:

      兹委托下列人员在我方与因纠纷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中,作为我方仲裁活动

      代理人:

      1、姓名:职务:联系电话:_________工作单位:

      联系地址:_________邮编:

      2、姓名:职务:联系电话:_________工作单位:

      联系地址:_________邮编:

      3、代理权限(请在授权的相应栏目上打“√”):

      (1)、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仲裁请求;

      (2)、代为进行答辩,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仲裁反请求;

      (3)、代为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选定仲裁员;

      (4)、参加开庭审理、陈述事实及代理意见并参加调查、质证活动;

      (5)、接受调解、和解;

      (6)、代为领取各种仲裁文书;

      (7)、其他授权(请注明内容)。

      委托人或单位:(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除特别声明外,本仲裁委员会视授权委托书所列代理人有代为领取各种仲裁文书的权限。代理人或代理权限发生变更,委托人应当书面告知本仲裁委员会。

      (此委托书入正卷)

      仲裁授权委托书范文篇五:

      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与我(单位)的()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性别民族出生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职务与委托人的关系:

      2、姓名性别民族出生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职务与委托人的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项:

      一、一般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二、特别授权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等)。

      三、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注: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

      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仲裁授权委托书范文篇六: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劳动仲裁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接收法律文书,参加庭审、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反驳和辩论。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请求。上列受托人的代理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字之日起至终结之日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仲裁授权委托书范文2

      委托人:

      受委托人: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

      委托人委托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代理人,参与委托人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其代理权限为:(授权处打勾认可)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可代为行使下列权利:申请仲裁、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撤回仲裁请求;签收仲裁文书、支付或领取仲裁标的。

      委托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仲裁授权委托书范文篇二: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

      1、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仲裁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单位: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代理权限应明确、具体。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请求,必须有被代理人特别授权。

      仲裁授权委托书范文篇三:

      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_________________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委托代理人:

      姓名: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经常居住地: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如下(请在以下两项中选择其一进行勾选):

      1、一般代理。□

      2、代为接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

      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签署的有关文书我方均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仲裁授权委托书范文篇四:

      杭州仲裁委员会:

      兹委托下列人员在我方与因纠纷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中,作为我方仲裁活动

      代理人:

      1、姓名:职务:联系电话:_________工作单位:

      联系地址:_________邮编:

      2、姓名:职务:联系电话:_________工作单位:

      联系地址:_________邮编:

      3、代理权限(请在授权的相应栏目上打“√”):

      (1)、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仲裁请求;

      (2)、代为进行答辩,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仲裁反请求;

      (3)、代为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选定仲裁员;

      (4)、参加开庭审理、陈述事实及代理意见并参加调查、质证活动;

      (5)、接受调解、和解;

      (6)、代为领取各种仲裁文书;

      (7)、其他授权(请注明内容)。

      委托人或单位:(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除特别声明外,本仲裁委员会视授权委托书所列代理人有代为领取各种仲裁文书的权限。代理人或代理权限发生变更,委托人应当书面告知本仲裁委员会。

      (此委托书入正卷)

      仲裁授权委托书范文篇五:

      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与我(单位)的()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性别民族出生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职务与委托人的关系:

      2、姓名性别民族出生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职务与委托人的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项:

      一、一般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二、特别授权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等)。

      三、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注: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

      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仲裁授权委托书范文篇六: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劳动仲裁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接收法律文书,参加庭审、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反驳和辩论。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请求。上列受托人的代理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字之日起至终结之日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10篇(扩展5)

      ——劳动仲裁委托合同 (菁华2篇)

      劳动仲裁委托合同1

      甲方:_________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委托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代为办理以下诉讼/仲裁事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委托事项为:纠纷一案

      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处理本案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以下第(2)种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即包括但不限于代为出庭、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与反诉。

      三、乙方律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负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忠实履行代理人义务。如代理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乙方应另行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执行代理事务。

      四、甲方必须如实地向承办律师陈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乙方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及其它违法情形,有权终止代理,且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乙方律师代理工作至审终结(判决、裁定、裁决、和解、撤诉,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结案形式)。

      六、按照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双方协商后确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支付律师费:_______

      1、甲方支付乙方律师费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5000元),此款应于合同订立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如甲方无故中止、终止委托,乙方有权解除服务合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如乙方无故不履行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应全部退还甲方。

      2、乙方已向甲方说明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甲方要求采用风险代理。甲方按壹审法律文书所确定金额的_____%(百分之)支付乙方律师费,此款应于壹审法律文书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未付的按应收律师费的5‰每日加收滞纳金。风险代理方式下,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否则应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

      七、乙方律师办理该案件所需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通讯费等)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订立本合同时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人民币(大写)元整(¥),此费用包干使用,不再另行支付或退还。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九、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地址:______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法定代表:______

      签定地:______签定地: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签定时间:______

      劳动仲裁委托合同2

      甲方:_________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委托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代为办理以下诉讼/仲裁事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委托事项为:纠纷一案

      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处理本案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以下第(2)种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即包括但不限于代为出庭、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与反诉。

      三、乙方律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负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忠实履行代理人义务。如代理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乙方应另行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执行代理事务。

      四、甲方必须如实地向承办律师陈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乙方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及其它违法情形,有权终止代理,且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乙方律师代理工作至审终结(判决、裁定、裁决、和解、撤诉,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结案形式)。

      六、按照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双方协商后确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支付律师费:_______

      1、甲方支付乙方律师费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5000元),此款应于合同订立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如甲方无故中止、终止委托,乙方有权解除服务合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如乙方无故不履行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应全部退还甲方。

      2、乙方已向甲方说明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甲方要求采用风险代理。甲方按壹审法律文书所确定金额的_____% (百分之)支付乙方律师费,此款应于壹审法律文书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未付的按应收律师费的5‰每日加收滞纳金。风险代理方式下,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否则应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

      七、乙方律师办理该案件所需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通讯费等)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订立本合同时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人民币(大写)元整(¥),此费用包干使用,不再另行支付或退还。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九、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地址:______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法定代表:______

      签定地:______签定地: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签定时间:______


      劳动仲裁委托书10篇(扩展6)

      ——仲裁委托代理协议书 (菁华1篇)

      仲裁委托代理协议书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并指定___________律师、_________律师作为甲方的仲裁代理人。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同意甲方的指定。

      二、委托事项

      作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代理甲方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拟定有关甲方与__________的纠纷案的解决方案以及提起、进行并完成甲方与____________的仲裁活动。

      三、委托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

      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提出仲裁申请和反请求申请;

      提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和反请求;

      出庭参加仲裁;

      参加仲裁调解工作;

      拟定有关解决纠纷的方案;

      查阅、复制并保留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

      四、委托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乙方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或甲方解除对乙方的委托之日止。

      五、律师费: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为:

      六、其他约定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10篇(扩展7)

      ——仲裁委托代理协议样板 (菁华1篇)

      仲裁委托代理协议样板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律师代理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___________

      一、甲方委托乙方并指定_______律师、_______律师作为甲方的仲裁代理人。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同意甲方的指定。

      二、委托事项

      作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代理甲方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拟定有关甲方与_____纠纷案的解决方案以及提起、进行并完成甲方与_____的仲裁活动。

      三、委托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___________

      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参加调解工作;

      出庭参加仲裁;

      查阅、复制并保留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材料。

      拟定有关解决纠纷的方案

      四、委托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乙方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或甲方解除对乙方的委托之日止。

      五、代理费的支付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时间: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10篇(扩展8)

      ——委托亲人劳动仲裁的委托书怎么写有效 (菁华1篇)

      委托亲人劳动仲裁的委托书怎么写有效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_________________

      你委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系联系电话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二项:_________________

      一、一般代理,包括:_________________1、代为陈述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及事实理由;2、代为答辩;3、代为申请回避;4、代为举证(包括申请调查取证和鉴定)和质证;5、代为辩论、接受询问或告知和发表意见;6、代为协商约定或确定包括不公开审理、采取书面或其它方式进行审理和仲裁期间的鉴定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7、代为签收通知、告知、决定书和裁决书等仲裁文书。

      二、特别代理,包括:_________________1、一般代理的所有委托事项和权限;2、代为提出或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或反申请;3、代为承认、撤回、放弃、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4、代为调解和签署、签收调解书或调解笔录。

      三.其它代理: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年 _____ 月 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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