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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10篇】
    • 发布时间:2023-01-09 11:15:08 | 来源:网友投稿
    •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1  出租方: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汽车租赁合同【10篇】,供大家参考。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10篇】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1

        出租方: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车期限,交付验车;

        出租方将牌车辆辆,车辆号码,从 年 月 日时起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时止收回,租赁期共  。

        交付地点:xx,双方共同检验车辆,确认车辆现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并在合同附件上签字认可。租赁期满,出租方按合同附件标准验收回车辆。

        第二条:租金p押金标准,交纳期限及违约金;

        (1)承租方接收车辆时向出租方预交押金元。大写:_____(承租方未按规定履行合同或者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违章,肇事造成车辆损坏停驶等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出租方从押金中扣除)

        (2)每天(日)租金元:共计人民币元,出租方于收回车辆时从承租方交纳的押金中按实际租用的天数扣除租金(包月按30天计算)

        (3)承租方租车二个月以上的,每月签订合同时,提前三天向出租方预付下月租金,逾期交租金,超过天数按日租金的40向出租方交纳违约金。

        (4)承租方所租车辆,每天(24小时计),行驶不得超过280公里,超出部分由出租方按每公里加收元,承租方还车时,不超过1小时不收费,超出1小时收10元,超出2小时收25元,超出3小时收40元,超出4小时按半天收费,超出6小时按1天收费。(高档车另订超出价格)

        (5)承租方还车后,如有违章罚款需租车本人带驾驶证亲自前来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违法p违章扣分需本人亲自办理)

        (6)承租方交还车辆时,如车辆不清洁,出租方收取元洗车费作清洁车辆使用。另需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所租车辆的还车时间。

        第三条:出租方责任;

        (1)向承租方提供*部门年检合格及证照齐全的车辆。

        (2)提供的车辆保险需按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3)协助承租方处理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他事宜。

        (4)租赁期间对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实施监控。

        第四条:承租方责任;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因违法p违记p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给出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租赁期间负责对车辆例行检查保养和小修,如车辆在例行保养和小修时需要更换零部件,应事先与出租方取得联系,出租方认可后才能更换。车辆在租赁期间如发生故障时承租方必须与出租方取得联系,修复后方可行驶,否则后果由承租方全部承担。

        (3)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p出借p典当p抵押或交与无驾驶证人员驾驶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p过桥费p过路费,并负责承担租赁车辆被盗时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和其他费用。

        (5)租赁高档车时,应出具本人及担保人合法有效的证明p证件及签字。

        (6)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和第三者损失及其它所以责任和损失,(驾驶人不是承租人时驾驶人负连带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出租方后不足部分的损失和车辆维修期间停驶的租金(停驶租金按日租金的90计算及承担修理费总额30的车辆折旧补偿,车辆发生小的损伤时负责赔偿出租方修理费)

        (7)租赁车辆使用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向当地*交通p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并立即通知出租方协助解决,不得擅自移动车辆和改变现场,待有关部门验定完毕,出租方同意后方可移动,否则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8)如需续租车辆,须在合同期满前向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合同期满未办理手续逾期三天(含三天),未交还车辆,除应交纳逾期期间的租金外,另支付逾期租金40的违约金,逾期三天以上。未与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者,出租方将向有关部门申报,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五条:其他约定条款;

        (1)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2)租赁期间内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应即时与出租方联系,必须到出租方指定的修理厂修理。

        (3)如发生车辆被盗遗失,由承租方先行负责全额赔偿给出租方,保险公司赔付的一切款项由承租方获得。在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足车辆损失的赔偿费及因向责任人或保险公司索赔支出的一切费用由承租人赔偿。

        (4)承租方不得使用93#以下汽油,否则后果自负。

        第六条:担保条件;

        (1)担保人对担保承租方所租车辆,租金及其它费用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如被盗p灭失p诈骗p交通违章罚款,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车辆损坏等一切民事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应承担承租方的损失。

        (2)承租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应承担出租方的损失。

        第八条:补充条款;

        (1)本合同一式贰份,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应,双方签字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或按有关规定解决。

        (3)发生纠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财产租赁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p纠纷p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出租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承租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担保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2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1、出租人将______辆______车租给承租人使用,车号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租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

        3、租金每车每月为_____________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________个月收费。所用燃料由承租人负责。

        4、承租人租用的汽车只用于__________。承租人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人司机负责。

        5、承租人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车辆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金。因出租人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人自负,如果致使承租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人不负担不能使用期间的租金,出租人应承担每日租金等额的违约金。

        6、违约责任。出租人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未运输期限租金额赔偿承租人。承租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_______天,加罚_______天的租金。

        7、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

        8、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正本______份。

        出租人(盖章):____________

        承租人(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3

        出租方:承租方:

        一、公司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租期年,租金包括驾驶员工资每月万元。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在车辆租赁期限结束后拖欠还车。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车辆。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及客户信誉实施监控。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3、在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足额缴纳租金。

        4、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

        5、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6、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7、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8、协助出租方在租赁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五、抵押条款

        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根据出租方关于押金的规定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抵押金给出租方。

        2、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4、由出租方提供驾驶人员韩岩兵,承租方不用交纳押金。

        六、保险条款

        1、出租方已就租赁车辆提供相应保险,详见《汽车租赁登记表》。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险证明手续,且承租车辆符合《汽车租赁登记表》中规定的由出租方进行保险理赔的车辆时,停止计算租赁费用。承租人在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人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最长不超过四个月)的车辆租金的40%及保险免赔部分。

        3、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的30%,

        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并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九、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磴口县工商行政管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合同及附件

        磴口县汽车租凭合同登记表

        十一、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承租方:

        盖章:盖章:代表:代表:日期:日期: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4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一、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需要,同意将_______吨载重量_______牌汽车_______辆租给承租人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人租用的_________限于用于__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人司机负责。

        三、租用期定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承租人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_____日前向出租人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四、租金每月为_________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五、保证金

        1、承租人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保证金。

        2、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退还承租人。

        3、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

        六、所用燃料由承租人负责。

        七、出租人权利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按_________比例,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本市区域内的租赁车辆救援。

        4、出租人不承担由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和本合同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

        5、承租人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时,出租人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6、出租人对汽车租赁申请者及承租人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

        八、承租人权利义务

        1、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出租人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

        2、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指以满足承租人乘用需要的驾驶过程;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出租人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

        4、按照_________比例免除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赔偿。

        5、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

        6、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合同期内,如承租人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人。

        7、承担由于违反本条2至6款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8、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承担丢失租赁车辆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承担因不当使用租赁车辆或过失造成的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任何损失。

        九、违约责任

        出租人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索赔承租人。承租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十、声明及保证

        出租人:

        1、出租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租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租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租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租人:

        1、承租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承租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承租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承租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二、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三、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四、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十六、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出租人(盖章):____________承租人(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5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承租方(乙方):

        地址: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车辆出租事宜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车辆出租:

        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 牌汽车(牌照号码: )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应当于本协议订立之日起2日内向乙方交付车辆,同时还应交付行驶证、购置税缴纳证、已付保险凭证、随车工具。

        二、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个月。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数额为每月 元,共 元。 乙方应于接车时向甲方支付第一年(或月、或季度)租金 元,以后租金采用先交后使用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即应在上年度合同到期前1个月付清下年(或月或季度)的租金。

        2、支付租金同时乙方还应支付 元租车押金,该押金在租期到期时,如乙方无违约及车辆损坏情况下予以退还。

        四、甲方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车辆手续齐全,包括行驶证、购置税缴纳证、交强险 等各种行车手续;如因甲方办理手续不全导致使用车辆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此耽误乙方使用车辆,应根据实际向乙方赔偿损失。

        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车辆,。在乙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车辆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和数额足额支付租金。在乙方不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租金时,应按照迟延履行部分租金的每日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支付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4、车辆交付乙方后,出租车辆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审等一切因使用车辆有关的税费等均由甲方向有关部门缴纳,燃油由乙方自行负担。()如因缴纳不及时或未缴纳而造成的相关责任由各责任方负担。

        5、甲方应缴纳的保险费应当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盗抢险、交通强制险等险种,具体投保数额按照保险公司核定数额计算。

        6、在出租期限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或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非甲方责任产生的其他风险,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部分,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并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如需甲方出具手续,甲方予以协助。在车辆发生损坏时,如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将车辆修复至可使用状态,乙方应承担补足责任并承当车辆实际维修费30%的折旧费。

        7、出租期间,乙方不得将出租车辆予以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设定担保。如有,甲方有权解除协议,要求乙方承当损失,并要求乙方支付租金数额20%的违约金,。

        8、乙方应当妥善保护车辆,定期保养,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在租赁期满或按照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向甲方交还车辆时,应当使车辆符合使用后的状态,玻璃、随车工具等应完整有效。

        9、出租期间,车辆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理。

        10、如甲方在租赁期内出卖车辆,甲方应当向购买人声明本协议的,本协议对购买方继续有效。乙方不主张优先购买权,但甲方应向乙方告知出卖事宜。

        11、甲方应保证出租车辆不存在抵押、查封等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形,如有以上情形或甲方对车辆的权利存在瑕疵的情形,并影响乙方使用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租金数额10%的违约金,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五、租赁期满:

        1、租赁期届满时,本协议终止,如乙方不再租赁,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甲方交还车辆。如乙方继续租赁,双方应协商重新订立协议。

        2、租赁期届满,双方没有对继续租赁达成协议,乙方不向甲方交还车辆时,除按照本协议约定租金标准的2倍赔偿甲方损失,如需诉讼解决时,乙方还应承担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律师代理费。

        六、协议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如车辆在出租期限内达到报废年限或报废里程被强制报废时,本协议解除,乙方按照实际使用期限支付租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在依据本协议单方解除协议时,解除协议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协议通知到达对方联系地址之日视为协议解除生效日。协议解除时,乙方不向甲方交还车辆时,除按照本协议约定租金标准的2倍赔偿甲方损失,如需诉讼解决时,乙方还应承担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律师代理费。甲方不接收车辆时,乙方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存,提存时的车辆状况视为符合协议约定的交车状况,并有甲方承担相关费用。

        七、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到青岛 市城阳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生效及其他约定: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年 月 日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6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 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比例,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

        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本市区域内的租赁车辆救援。

        4. 非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不符合第一条第1款标准时,提供同等档次替换车或减免租金。

        5. 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4、8款内容时或可能造成更大损失时,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

        6. 出租方不承担由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和本合同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

        7. 承租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时,出租方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8. 出租方对汽车租赁申请者及承租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

        第二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

        2. 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指以满足承租方乘用需要的驾驶过程;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出租方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

        4. 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比例免除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赔偿。

        5. 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

        6.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合同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7. 承担由于违反本条2至6款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8. 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承担丢失租赁车辆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承担因不当使用租赁车辆或过失造成的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任何损失。

        第三条保证金

        1. 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保证金。

        2. 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退还承租方。

        3. 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

        第四条意外风险及交通事故处理

        1. 出租方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意外风险。具体比例如下: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的80%。

        2. 出租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其它方式承担意外风险。

        3. 上述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4. 在租赁期间若发生租赁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负担租赁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的租金,但最多为三个月。未投保车辆不得要求租金赔偿。

        5.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承租方应立即向交管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因承租方原因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全部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6. 意外风险分担办法、比例等如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办理。

        第五条违约责任

        1.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数20%的违约金。

        2. 承租方如不能按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逾期不足一日,按小时计收超时费。每提前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

        3. 承租方未能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的1%交纳滞纳金。

        4. 出租方不能履行第一条第3、4款,承租方可终止合同,要求出租方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及违约金。

        第六条其它

        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5日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接续租。术语解释

        1. 出租方:获XX市交通局颁发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 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3. 担保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双方签定的合同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 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 租金: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其功能,按照合同规定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单位为元/月、元/天、元/小时。

        6. 超时费:超过合同规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规定租金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

        7. 超程费:超出合同规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记收费用。

        8. 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7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

        1.1详见本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

        二、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2.1出租方应保证租赁车辆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提供车辆之行驶证、年检合格证、养路费及保险单复印件等有效证件,且保证该等证件在租期内合法有效。

        2.2出租方负责定期年检及《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定期保养。

        2.3出租方负责对租赁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抛锚或故障提供24小时全国救援服务*台,其中对于租赁车辆由于本身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出租方有义务免费进行施救。其他故障由出租方施救的,承租方须自行承担费用。如经施救后车辆仍无法正常行驶的,承租方可直接将车辆交给出租方指定的救援商,若故障地点位于承租方租车门店以外的城市,承租方须另行支付异地还车费。

        2.4出租方应协助处理在租赁期内的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维修工作。

        2.5出租方保留随时检查车辆停放、行驶情况的权利。

        三、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3.1承租方应在各种随车证件有效期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到出租方办理更换或盖章手续,承租方如不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被有关部门查处罚款或扣押的,处罚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租金照常计算。如发生遗失车牌或各种随车证件的,承租方须承担所有补办费用,且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承租方应正确使用车辆,按时配合年检及《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定期保养,否则须承担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原因无法判定的责任及损失。

        3.2承租方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的燃油费用及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承租方应按租赁车型所规定的油耗标准加注燃油(油耗标准参见《车辆使用手册》),并将车辆停放于有专人看管的专业停车场所;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保险赔付范围内的除外)。

        3.3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的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违章、违法肇事、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引起的一切人员、财产及罚款责任以及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等。(保险赔付范围内的除外)

        3.4承租方承担非因出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全部责任。

        3.5承租方不得擅自拆动车辆里程表,如发现有拆动现象,应按总租赁期规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数支付超公里金额。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装车辆(封车标损坏即视为承租方擅自改装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加装设备或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等,否则须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因无法判定的责任及损失。

        四、车辆归还及续租

        4.1车辆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解除后,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车辆及其装备(若有)和各种证件交还出租方;还车时车况的确认以《验车单》为准。如还车时车辆存在损坏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的,承租方须照价赔偿(标准参见还车时出租方门店公示价格);承租方亦可选择到出租方指定维修场所自行修理、补齐设备、证件等,出租方自车辆及其设备、证件完好归还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

        4.2承租方应按时归还车辆,如有延迟,出租方可依照日租金的300%按日收取违约金。

        4.3承租方需续租车辆的,须在车辆租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拒绝续租。双方续租车辆,须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并按出租方要求重新办理车辆交接、验车等手续。

        五、车辆维修

        5.1车辆出现异常后,承租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出租方,到出租方指定的维修场所进行修理,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

        5.2承租方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任何异常及损坏情况,不得自行对车辆进行维修或对车辆的部件进行调整,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此造成的扩大损失等)。

        六、车辆保险

        6.1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车辆都已投保了车辆保险。

        6.2承租方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任何事故,须在第一时间于事故发生现场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通知出租方,并及时向出租方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出租方协助处理保险理赔事宜。因承租方未及时采取上述措施或操作不当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其它损失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6.3车辆被盗、被抢的,自*部门立案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该车辆的租期终止。车辆报废的,自车管部门出具报废证明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该车辆的租期终止。如之后发生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拒绝理赔的,拒绝理赔部分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该项赔付义务不因双方合作的终止而灭失。

        *车辆发生盗抢或报废后,如承租方继续租用出租方车辆的,原车辆押金及剩余部分的租金可自动转移至新租用车辆。

        七、违约责任

        7.1经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标准的,且出租方拒绝在承租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替换车辆的,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2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租赁车辆:

        7.2.1承租方提供虚假信息;

        7.2.2承租方将租赁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倒卖及从事营利性营运,从事有违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活动,或利用车辆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

        7.2.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7.3若承租方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应按拖欠款项的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或累计逾期超过

        45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车辆,承租方须支付未付款项。

        7.4发生7.1-7.3所述单方解除合同情形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35%的违约金或总合同期租金30%的违约金,二者取高者计。

        7.5除7.1所述情形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无论车辆是否交接起租),承租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含补充协议)。否则,承租方应当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35%的违约金或总合同期租金的30%的违约金,二者取高者计。

        八、不可抗力

        8.1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现象、战争、*、火灾、*行为等)发生而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遇不可抗力一方可免除责任,但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或恢复通讯后的24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的,不可免除责任。如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且只与付款义务相关的,仅可延期付款,不得免除付款义务。

        8.2本合同履行地、租赁车辆的采购地及运输在途地发生不可抗力的,均适用本条款。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的出台等)直接导致出租方的采购或运营成本增加的,出租方可合理调整租金,但须向承租方出具政策依据。

        九、争议的解决

        9.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出租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全部合同

        10.1本合同所指车辆本身质量问题,以汽车生产厂家的检测和相关诊断证明为准。

        10.2本合同所指保险赔付范围,参照保险公司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

        10.3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10.4本合同附件为《补充协议》、《车辆交接单》、《验车单》、保险单复印件及承租方资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5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双方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0.*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的不一致或冲突,将以中文版本为准。

        出租方:

        授权代表人:

        日期:

        地址:

        联系人:

        手机号码:

        电话:

        传真:

        承租方:

        手机号码:

        授权代表人:

        日期: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大厦2层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8

        出租方:

        承租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制定二oo三年十二月

        术 语 解 释

        1. 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 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 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 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 租金: 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 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7. 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8. 超时费: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约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

        9. 超程费: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

        10. 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11.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xx)。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 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 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 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 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 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

        1. 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 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 意外风险

        1. 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 *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 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 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 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 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 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 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证照号码:

        保证人(签章):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合同编号:

        ┌──────────────┬─────────────┬─────────────┬──────────┐

        │承租方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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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 址/地 址 │ │

        ├─┬─┬──┬──┬──┬──┬──┬─┬─┬─┬──┬┴─┬─┬──┬──┬─┬──┬──┬─┬─┬──┤

        │证│ │证件│ │ │ │ │ │ │ │ │ │ │ │ │ │ │ │ │ │ │

        │件│ │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名│ │ │ │ │ │ │ │ │ │ │ │ │ │ │ │ │ │ │ │ │

        │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 │电话 │ │

        ├─────────────┴────────────┼──────────────┴───────────┤

        │住 址/地 址 │ │

        ├─────────────┬────────────┼──────────────┬───────────┤

        │保证人 │ │电话 │ │

        ├─────────────┴────────────┼──────────────┴───────────┤

        │住 址/地 址 │ │

        ├─────────────┬────────────┼──────────────┬───────────┤

        │驾驶员 │驾驶证编号 │档案编号 │电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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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牌号 │车型 │颜色 │燃料标号 │租金标准 │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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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租时间 │应还时间 │租期 │限驶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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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程费 │超时费 │预付租金 │付款方式 │下次付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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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变更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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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约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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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时)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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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保证方(签章): │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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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9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术语解释

        1.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租金: 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7.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8.超时费: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约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

        9.超程费: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

        10.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11.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xx)。

        XX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______元/年、______元/季、______元/月、______元/天、______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

        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XX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签章):_____承租方(签章):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_

        保证人(签章):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XX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承租方

        电话

        住址/地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经办人

        电话

        住址/地址

        保证人

        电话

        住址/地址

        驾驶员

        驾驶证编号

        档案编号

        电话

        车牌号

        车型

        颜色

        燃料标号

        租金标准

        保证金

        起租时间

        应还时间

        租期

        限驶里程

        超程费

        超时费

        预付租金

        付款方式

        下次付款日期

        合同变更记录

        特别约定

        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时)起生效

        出租方(签章):

        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月 日

        承租方(签章):

        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月 日

        保证方(签章):

        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月 日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XX市运输管理局 制定

        二oo三年十二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10

        出租方:

        承租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制定二oo三年十二月

        术 语 解 释

        1. 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 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 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 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 租金: 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 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7. 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8. 超时费: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约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

        9. 超程费: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

        10. 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11.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xx)。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 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 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 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 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 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

        1. 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 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 意外风险

        1. 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 *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 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 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 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 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 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 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证照号码:

        保证人(签章):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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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 │ │电话 │ │

        ├──────────────┴─────────────┼─────────────┴──────────┤

        │住 址/地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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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 │证件│ │ │ │ │ │ │ │ │ │ │ │ │ │ │ │ │ │ │

        │件│ │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名│ │ │ │ │ │ │ │ │ │ │ │ │ │ │ │ │ │ │ │ │

        │称│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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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 │ │电话 │ │

        ├─────────────┴────────────┼──────────────┴───────────┤

        │住 址/地 址 │ │

        ├─────────────┬────────────┼──────────────┬───────────┤

        │保证人 │ │电话 │ │

        ├─────────────┴────────────┼──────────────┴───────────┤

        │住 址/地 址 │ │

        ├─────────────┬────────────┼──────────────┬───────────┤

        │驾驶员 │驾驶证编号 │档案编号 │电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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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牌号 │车型 │颜色 │燃料标号 │租金标准 │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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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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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租时间 │应还时间 │租期 │限驶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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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超程费 │超时费 │预付租金 │付款方式 │下次付款日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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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变更记│ │

        │录 │ │

        ├─────┼───────────────────────────────────────────────┤

        │特别约定 │ │

        ├─────┴───────────────────────────────────────────────┤

        │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时)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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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保证方(签章): │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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