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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出让合同【10篇】【完整版】
    • 发布时间:2023-01-09 19:20:10 | 来源:网友投稿
    • 土地出让合同1  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使用说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出让合同【10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土地出让合同【10篇】【完整版】

      土地出让合同1

        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使用说明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

        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整的,选择第一款,未完成拆迁和场地*整的,选择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定“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条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款;属于土地成片开发的,选择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有权人民*批准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生效;宗地出让方案未经有权人民*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

        受让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 ,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方米(小写 ),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 *方米(小写 )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整和周围基础设施 通,即通 .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通,即通 ,但场地尚未拆迁和*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 .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受让人需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该出让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积率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绿地比例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在该出让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交给*:

        (1) ;

        (2) ;

        (3) .

        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为公用事业需要而铺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保留对该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 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始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出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该地块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整。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而没有批准续期的,该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作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0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合同依照本条第 款之规定生效。

        (一)该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人民*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该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 人民*批准,本合同自 人民*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 份。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〇 年 月 日

      土地出让合同2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在*等、自愿水库管理房以的情况下,双方共同商定,甲方愿将位于上袁官庄村、村前的个人所有地转让给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便于今后共同遵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四至:东至黄岭南头水库管理房以东至沟边为东界,西至水库管理房以北、西侧硬化路,南至水库管理房北墙、以及水库管理房东侧南墙南边缘,北至上袁官庄村现有土地(10KV高压线杆以北)。东西宽,南北长

        二、乙方愿意将甲方现在所种植玉米,以每亩1000市斤的产量,付给乙方当前市值1.2元/市斤,1200元人民币的包产补偿,乙方并且以自己的壹市亩个人口粮田作为交换。

        三、乙方在此修建房屋,或转让该土地,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干涉乙方。甲、乙双方若因集体土地,或村委会争议等原因,甲方立场不坚定,承认该地块为非甲方所有,则甲方退还乙方所交换的个人口粮田。

        四、合同签订后,如若因*或政策性,对土地进行调控及管理(大动地)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问题,都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担任何责任。

        五、甲、乙双方不得违约,要共同遵守以上条款。如有一方违约,将承担赔偿给另一方相关的违约金。

        六、本合同至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中证人各执一份。

        以下三方共同签字、签章:

        甲方:

        乙方:

        中证人:

        年月日

      土地出让合同3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自愿友好协商,本着*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海口市××××,土地面积为×××*方米(折×××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土地使用权座落及现状》。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商住用地,属开发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方与乙方共同出资成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甲方以所售卖的土地作价470万入股认缴注册资本,占70%股权;乙方以货币出200万一次性出资注册资本,占30%股权。

        2、甲方所出让的土地保证在合作公司营业执照下发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成土地过户至合作公司名下事宜。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2.0,绿化率不少于30%,建筑密度不小于25%,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670万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四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5%,计人民币33.5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合作公司营业执照手续和完成货币入资。第二期,转让土地在国土局登记受理办理过户于合作公司名下时,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乙方再行支付地价款的30%,计人民币200万元。第三期,办结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地价款的55%,计人民币368.5万元,余下10%的尾款待土地办理完规划许可证后十天内付清。

        4、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甲方应先行办理合作公司购买转让土地的出让协议,以确户等工作的实施进度与本协议相吻合。

        5、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帮助乙方解决有关开发指标、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亩土地的第三方转让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67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二点一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20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3、甲方、乙方分别承担合作公司注册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

        1、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甲方另行承担。

        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代表:

        乙方(盖章):

        代表:

        年 月 日

      土地出让合同4

        现今很多公民的*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土地出让合同(精选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土地出让合同5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共同商定,甲方将所有权益有偿出让给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便于今后共同遵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价格___________元,合同签字后叁日内乙方一次性付清。

        三、乙方在此经营或转让该土地,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干涉乙方。

        四、合同签订后,如若因*或政策性对土地进行调控及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问题,都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担任何责任,所得利益归乙方。(如*征收所有补偿归乙方)

        五、甲、乙双方不得违约,要共同遵守以上条款。如有一方违约,将承担赔偿给另一方,土地总价两倍的违约金及其它所有损失。

        六、如果乙方遭第三方出具证据证明其为土地所有人并索要该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本合同所产生转让费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以损失。另加违约金给对方。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本合同至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出让合同6

        出让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方米(小写_________*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大写_________*方米(小写_________*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_____项目。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___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自出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____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_____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

        建筑容积率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

        绿地比例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

        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

        _________。

        第十三条受让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在出让期限内,*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_______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整。

        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_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___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___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_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________款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人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人案尚需经_________人民*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______份。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土地出让合同7

        出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双方本着*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将工业园()土地一宗出让给乙方用以建设加油站,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如下:

        一、 土地面积:南北长米,东西长 米,计*方米,其中出让面积*方米,租赁面积*方米。该宗土地位于镇*驻地东南,东至养殖区,西至莒中路, 南至园区道路,北至玉*预制厂。

        二、 出让期 年,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日止。

        三、 该土地由乙方自己出资办理国有土地手续,甲方无偿帮助乙方协调与莲花岭村、土管局及相关部门关系,本着又快又省钱的原则办理。办理国有土地的征地费中应该返还给村的部分直接返给村,作为土地一次性补偿;乙方未办理国有土地手续而使用的其他土地按租赁形势交纳租赁费,每亩每年 元。签订合同之日交足五年租赁费,其后以此类推。本土地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党委*和村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建设与经营。

        四、 乙方须在签订合同后60个工作日内开工建设,在一年内将加油站建设好并投入经营。

        五、 甲方支持乙方在本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并维护乙方正常的建设、生产、生活秩序。

        六、 违约责任。在出让期内,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违约,如有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支付对方违约金万元。

        七、 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司法所一份存档。

        甲方:

        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土地出让合同8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共同商定,甲方愿将位于村小队个人所有地,有偿出让给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便于今后共同遵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四至界线及面积:北至甲方乡村村道为北界,西至邻家住房墙离米为西界,东至现村小路,东西宽米,南北长米,地基面积为*方。

        二、经协商与邻家留三米小路,共同合使用,各为1.5米。

        三、该土地转让费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分三次付款,乙方在双方签定合同之日先付元(大写:人民币)。二层完工时付元(大写:人民币)在瓦面封顶完工后交清。甲方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四、乙方在此修建房屋,或转让该土地,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干涉乙方。

        五、合同签订后,如若因*或政策性,对土地进行调控及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问题,都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六、乙方有权使用该地基靠北的村公路,甲方有义务在本村内协助乙方完善本土地使用时的配套设施,如路水、电供应等,费用无需甲方支付。

        七、甲、乙双方不得违约,要共同遵守以上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无故解除合同。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另加违约金拾万元给对方。

        八、如果乙方遭第三方出具证据证明其为土地所有人并索要该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乙方有权向甲方索本合同所产生转让费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另加违约金拾万元给对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中,如发生纠份,经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本合同至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出让合同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我国*批准的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我国*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见附件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略)。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方米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银行____分行,帐号为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_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乙方在作出转让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

        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二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__%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条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法人住所地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

        电传_______;电传_______;

        传真_______;传真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发

        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_________

        (自治区、直辖市)___市_________

        (县)土地管理局(章)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签字)________(签字)

        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一、成立开发企业

        1.1

        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2.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日内,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出让宗地图各界址点实地核定所示座标的界桩;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出让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恢复界址测量,重新埋设界桩。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开发区域内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3.2开发区域内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控制在总用地的__%以内。

        3.3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成片开发规划应在得到批准后实施。

        3.4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企业拟定的成片开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省级*批准。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四、公用设施

        4.1开发区域内的全部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建成并使其达到*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

        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由开发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营。

        4.2开发企业需接引区域外的水、电、热等资源,提供接点和服务的,须与我国*有关部门另签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负责经营。

        4.3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____省(自治区、直辖区)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4.4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时,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

        4.5公用设施完成后,开发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一个或多个对公用设施进行开发、经营为目的的合资、合作企业。

        4.6开发企业必须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在该开发区域内为*行政、司法管理部门无偿提供公用设施,如办公用房等。

        4.7相邻双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授予对方必要的相邻权,以及其他他项权利以保证开发区域与相邻区域的交通往来和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设计、施工、竣工

        5.1

        开发区域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开发规划,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绿化等,须报我国*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交由地方*派出机构管理。

        5.2

        开发企业在签订本合同____日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建成不少于____*方米的标准或专业厂房。

        六、项目引进

        6.1

        开发企业负责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并保证自土地使用证颁发之日起____年内招引并安排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__年内所有建设项目全部竣工投产。

        6.2在开发区域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应符合成片开发规划的要求,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

        6.3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不得兴建:

        (1)有污染环境又无符合规定的环保措施的项目;

        (2)为我国*所禁止的建设项目和生产产品

      土地出让合同10

        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使用说明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

        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整的,选择第一款,未完成拆迁和场地*整的,选择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定“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条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款;属于土地成片开发的,选择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有权人民*批准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生效;宗地出让方案未经有权人民*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

        受让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 ,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方米(小写 ),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 *方米(小写 )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整和周围基础设施 通,即通 .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通,即通 ,但场地尚未拆迁和*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 .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受让人需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该出让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积率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绿地比例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在该出让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交给*:

        (1) ;

        (2) ;

        (3) .

        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为公用事业需要而铺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保留对该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 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始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出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该地块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整。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而没有批准续期的,该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作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0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合同依照本条第 款之规定生效。

        (一)该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人民*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该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 人民*批准,本合同自 人民*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 份。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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