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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3篇
    • 发布时间:2023-01-11 17:55:13 | 来源:网友投稿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  第十三条*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3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3篇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

        第十三条 *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核定公布,并报*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四条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制定。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和市、县级人民*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物行政部门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报*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报*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报*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

        第二十七条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二十八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通知*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三十三条 非经*文物行政部门报*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三十四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条 根据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物行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批准,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文物行政部门经*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3

        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第五十三条 文物商店应当由*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第五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第五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 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报原审核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十九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人民银行留用外,应当移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拣选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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