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场承包协议书1 甲方:南溪乡定点屠宰场孙健(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李刚、孙健(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规定条款如下: 一、甲方权利和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屠宰场地、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生猪屠宰场承包协议书,菁选3篇【通用文档】,供大家参考。
甲方:南溪乡定点屠宰场孙健(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李刚、孙健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规定条款如下:
一、甲方权利和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屠宰场地、办公场地、营业执照及所有有关手续,均由乙方无偿使用。
2、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原厂职工各项工作,同时其它定点厂的.经营仍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干涉。
3、苏溪食品厂土地租赁费由甲方负责,其它租赁费(如排水坑租赁费等)甲方均不再承担。
4、省、市、县所有执法单位由甲方负责处理,税收和财务报表均由甲方负责。
5、甲方负责无害化处理资金和国家政策所有补贴资金,所有资金必须补给乙方。
6、如有国家政策性取缔合同终止,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二、乙方权利和责任
1、乙方承包屠宰厂后,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必须合法经营,必须接受商业总公司等有关部门的业务监督。
2、乙方有权自主用工,在同等的条件下,尽量优先使用原厂职工。
3、乙方所承包经营权不得转租、转让、转包,特殊情况须与甲方协商另行安排。
4、除承包费以外,乙方向甲方每月上交执法经费捌仟伍佰元(全年壹拾万零贰仟元)。
5、乙方在承包期内负责维护好原有固定资产的维修及使用。乙方承包后新添建固定资产,合同到期后由乙方自行处理,不能影响其它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
6、乙方经营期内,如有大的建设或原厂房的设施改造和改建,须经双方同意后动工。
7、乙方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甲方交付半年承包费贰拾伍万元整,合同签订之日起交付甲方半年承包费 贰拾伍万 元整。
8、乙方第一年向甲方交付半年承包费元整。每半年交付承包费50%。
三、违约责任
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有违背,则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约,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四、其它条款
1、甲方因与县商务局所签订专营协议终止,即同时终止本协议,如因此赔偿乙方,按总公司与甲方所赔付标准落实。
2、本协议自20XX年10月20日至20XX年10月20日止,承包期为四年。
3、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泰和县桃源养殖基地(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李刚、孙健(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泰和县上田桃源山庄养殖场地,所有设施一应俱全(以清单为准),现承包给乙方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制定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承包区域和面积
承包区域位于上田镇新池村,水陆面积约400亩。
二、承包期限
暂定一年,从2011年元月1日起至2016年元月1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承包。
三、承包金额及支付方式 每年承包金额为伍拾万元。
四、生产设施交付管理办法
1、甲方现存有生产设施以造表登记的方式移交给乙方,所造登记表双方签字确认。
2、甲方造表登记的财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有使用权,承包期满后,乙方按原物归还给甲方。甲方财产乙方必须妥善保管,爱惜使用,如有遗失损坏,乙方必须修复、赔偿。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但对由乙方保管
使用的资产,甲方有权监督检查权,如甲方第二年要自主经营,,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否则,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2、乙方在承包期内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经营需要所雇请的员工自行承担费用。如第二年不愿承包,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3、在承包期内因生产需要改造生产设施或改变围垦设施,必须经甲方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有承包费不予退还。
4、乙方只和甲方产生合同条款,甲方的一切债务和纠纷与乙方无关,如有问题甲方全权处理,乙方不负责任。
5、如在当年的(在乙方承包期内)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政策的变动所给予的养殖补偿所有归乙方享受。
6、甲方基地所载树木,乙方应负责管理,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
7、甲方养殖基地养殖的甲鱼,乙方应负责管理,严防偷盗,如发现偷盗甲方甲鱼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付承包租金即刻生效,如有违约,按合同法有关条款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XX年 月 日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限责任公司生猪屠宰车间承包给乙方,充分协商后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承包期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止。
二、 承包费(仅包括房屋和设备的使用以及抽水工资) 元,一次交清。
三、 甲方将公司生猪屠宰车间及其内部设备工具等(详见附件2)、急宰间、三间猪舍等附属设施整体承包给乙方。
四、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把车间、设备设施等(详见附件
1)一切维护修理工作完成后方可进行生产,否则按违约处理。
五、 承包期间,乙方实行自主经营及管理,服从甲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若在承包期内出现相关部门一切纠纷、伤亡事故等问题,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六、 承包期间,乙方必须按产地检疫证屠宰,无产地检疫证拒绝入场,收回的产地检疫证当天交给甲方,由甲方按月送至检疫部门。
七、 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内蒙古自治区颁发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生产管理。必须做到宰前、宰后检疫、检验,盖章和票据一致肉品方可出厂。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上工伤保险。给配备劳动保护,须持证上岗,统一着装工作服、鞋帽等。否则出现一切后果,责任由乙方自负。
八、 甲方负责污水处理。乙方应控制用水量,保持每头猪30斤水。超出部分每斤水50元。
九、 乙方负责防火、防盗、安全、门前三包、室内外卫生(做到地面、墙面、清水池、机器设备、使用工具没有油污,保持原本色)、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工作等,如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各项指标达不到标准所造成的处罚,由乙方承担。
十、 承包期间,甲方在每天(七点以后)不影响乙方生产的情况下,甲方可正常使用屠宰设备及厂房。使用前,双方在场确认设备有无损坏,损坏一方负责修理,以能正常使用为准。
十一、 乙方承包期间无权将所承包的。房屋、设备等转包他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故意损坏承包的房屋及设备等。如损坏,以原样为准进行修复。
十二、 承包期间机械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及时修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及时做好保养工作。如因保养不及时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负责恢复原样。
十三、 承包期满后,本合同终止。乙方须将房屋设施、设备工具等所有承包范围内的物品完整、如数归还甲方。如有损坏或缺失照价赔偿(详见附件2)。
十四、 承包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须向对方赔偿年租金的100%作为违约金。
十五、 本合同连同附页表共三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双方签字后即生法律效力。
十六、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签 章)
乙方: (签 章)
20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