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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区划定和管理促进调整活动策划
    • 发布时间:2022-09-03 09:00:05 | 来源:网友投稿
    •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区划定和管理促进调整活动策划,供大家参考。

      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区划定和管理促进调整活动策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确保我区环境安全、优化畜牧业布局为目标,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农田保护区、重点河流两侧区域为重点,结合我区畜牧业发展和畜牧产品供给需要,依法、科学划定禁养范围,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持续健康发展。

        二、划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 —20xx)、《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0xx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粤环发〔20xx〕78 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的通知》、《关于印发茂名市河流两侧畜禽养殖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茂环〔20xx〕112 号)、《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xx年10月30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xx 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达到既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又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三、划定原则、类型和适用规模

        (一)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

        6.分区指导、分类推进的原则。

        (二)划定类型。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场业(包括规模场、养殖小区、专业户)。

        本划定方案实施后,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专业户),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搬迁或关闭工作由所在地的镇(街道、开发试验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

        2.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控制畜禽养殖出栏总量,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区域。

        本划定方案实施后,限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其污染物排放不能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不能达到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搬迁或 关闭工作由所在地的镇(街道、开发试验区)人民政府(办事处、 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

        3.畜禽养殖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本划定方案实施后,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家有关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三)适用规模

        畜禽养殖场是指根据《关于印发<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xx] 148号)的规定,达到养殖专业户及以上划定标准的养殖场。划定标准如下: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如下规模:

        生猪年出栏量≥500头、母猪存栏量≥25头、奶牛存栏量≥100头、肉牛年出栏量≥100头、肉羊年出栏量≥500头、蛋鸡存栏量≥10000羽、肉鸡年出栏量≥40000羽、鸽年出栏量≥120000羽、鸭年出栏量≥15000羽、鹅年出栏量≥7500羽。

        2.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达到如下规模:

        500头>生猪年出栏量≥50头、25头>母猪存栏量≥3头、100头>奶牛存栏量≥5头、100头>肉牛年出栏量≥10头、500头>肉羊年出栏量≥30头、10000羽>蛋鸡存栏量≥500羽、40000羽>肉鸡年出栏量≥2000羽、120000羽>鸽年出栏量≥6000羽、15000>羽鸭年出栏量≥1500羽、7500羽>鹅年出栏量≥750羽。

        四 、禁养区范围

        (一)茂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城市、城镇规划划定范围。

        茂名市中心城区、茂南区各镇镇区规划范围。

        2.彭村湖湿地公园划定范围:

        彭村湖集雨区范围。

        3.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茂名市工业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向陆纵深100米内的陆域范围。羊角镇方江岭水源保护区水厂取水点上游1500 米至下游100米的河段水域,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的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50米内的陆域范围;
      羊角镇方江岭水源保护区水厂取水点一级保护区上游上溯2500米,下游下溯200米的河道水域,相应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1000米内的陆域范围,不包括一级保护区范围。袂花镇袂花思源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水厂新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河段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防洪堤坝外坡脚;

      袂花思源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边界上溯2000米,向一级保护区下边界下溯200米的河段水域,二级保区水域的两岸防洪堤坝外坡脚。鳌头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水厂新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河段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防洪堤坝外坡脚;
      鳌头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水域为向一级保护区上边界上溯2000米,向一级保护区下边界下溯200米的河段水域,二级保护区水域的两岸防洪堤坝外坡脚;
      名湖调节水库全部水域及集水区。

        4.重点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划定范围:

        青年湖水库、南塘水库全部水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向陆 纵深200米陆域范围。小东江(茂南段)、白沙河(茂南段)、 泗水河(茂南段)、百花河(茂南段)、鸡公河(茂南段)、跃进 河、袂花江、三丫江(茂南段)干流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500 米的陆域范围。

        5.自然保护区划定范围: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自然保护区范围。

      '

        6.风景名胜区及旅游景点划定范围:

        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风景名胜区。

        7.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定范围:

        列入《茂名市茂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xx-20xx年)》的 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基本农田。

        8.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

        以省人民政府划定为准。

        (二)茂南区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划定范围:

        茂南区内除名湖水库、青年湖水库和南塘水库外其他有饮用 水功能水库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1000米的陆域范围。袂花江干 流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500至1000米的陆域范围;
      小东江 (茂南段)、白沙河(茂南段)、泗水河(茂南段)、百花河(茂 南段)、鸡公河(茂南段)、跃进河、袂花江、三丫江(茂南段) 干流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500到3000米的陆域范围;
      茂名工业引水渠的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向外侧陆域纵深500米范围。

        2.农村村庄畜禽养殖限养区域划定范围:

        农村村庄及村庄(有规划的村庄以规划为界、无规划的以农村人口相对集中区域外围固定居民楼为边界)及边界外延200米范围。

        3.未列为饮用水源的在册小1、小11型水库的大坝高程以下集雨区域(在册小1、小11型水库以区水务部门公布的为准)。

        (三)茂南区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除上述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外均为适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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