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思想汇报
  • 事迹材料
  • 疫情防控
  • 工作要点
  • 策划方案
  • 范文大全
    •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 2023年度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菁选3篇(2023年)
    • 发布时间:2023-02-19 12:40:09 | 来源:网友投稿
    •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1  第一条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菁选3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菁选3篇(2023年)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1

        第一条 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的总称。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第四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市和区、县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 各级工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有有害作业的单位必须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建立劳动卫生制度,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预先告知劳动者。

        第九条 劳动者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的权利。

        劳动者有接受劳动卫生培训的权利。

        劳动者有依法要求单位改善有害作业的劳动条件和获得职业病预防、治疗的权利。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而未采取治理措施,又无必要的个体防护措施的,劳动者有权检举、控告和拒绝操作。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卫生操作规范。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2

        第十九条 本市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不得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委托测定。

        单位确定的自测人员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实施资质认可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对作业场所中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进行测定;也可以委托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测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定期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结果报送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向职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工作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抽查测定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测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测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测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和统一的检测技术规范,测定必须科学、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或者本市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超标费。

        超标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和征收、使用办法由市人民*另行制定。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3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 八条第一款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 八条第二款的,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 十一条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 十二条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 十三条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 十四条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的,可以分别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 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八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的,按照每人次五百元处以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止有害作业操作。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时,凡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分工范围的,应当会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第三十九条 卫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认为有可能引起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可以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 拒绝、阻碍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相关热词搜索: 上海市 病防治 条例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菁选3篇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1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所 上海市职业病申报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
    • 上一篇:2023年上班充实正能量说说,菁选3篇
    • 下一篇:不带早餐进教室倡议书,菁选3篇(2023年)
    • 推荐排行
    • 党委审批接收预备党员会议记录4篇
    • 党章第七章党的纪律心得13篇
    • 教育系统“护蕾行动”工作方案6篇
    • 2022年意识形态领域分析研判报告3篇
    • 2022年社区党委会议记录9篇
    • 派出所党支部6月份党小组会议8篇
    • 支部党员积分制管理实施方案5篇
    • 党支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
    • 领导讲故事学理论演讲稿6篇
    • 党员公开承诺情况登记台帐13篇
    • 随即浏览
    • 某市四季度区县主要经济指标完成...
    • 讲稿:“E网”莫情深 无“网”而...
    • 2024年党课:深入理解和把握中国...
    • 2024法院读书比赛演讲稿:权利是...
    • 2024个人对照检视材料(党员)(...
    • 2024年街道妇联绿色家庭创建工作...
    • 2024年校长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
    • 主题教育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
    • 2024年新入职公务员个人工作总结...
    • 2024年党委民主生活会党委班子整...
    • 市局党建工作计划(完整文档)
    • 2024年党建责任制实施方案(完整...
    • 党委学习讨论会暨全镇一季度工作...
    • 2024年街道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报...
    • 2024年局机关综合股工作总结暨工...
    • 2024年国企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
    • 县委书记在全市干部队伍建设调研...
    • 在全县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
    • 高校党建与业务融合交流材料【精...
    • 2024年政法委书记在全市打击治理...
    • 版权所有:利星文库网 2019-2025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利星文库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 Powered by 利星文库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豫ICP备190436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