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思想汇报
  • 事迹材料
  • 疫情防控
  • 工作要点
  • 策划方案
  • 范文大全
    •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菁选3篇
    • 发布时间:2023-03-20 20:00:06 | 来源:网友投稿
    •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  第八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和要求,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划分确定,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责任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菁选3篇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

        第八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和要求,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划分确定,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等;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处理。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整修、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禁止有碍市容的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及其门前、窗外、阳台、屋顶堆放和吊挂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物品的;

        (二)炉口、烟囱、排污口向街面和居民住宅排污的;

        (三)在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搭建房屋、棚亭(围墙)、围垦和设置牌匾、收购点的;

        (四)在建筑物退让地带、城市绿地、文化体育用地、旅游风景名胜地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违反本条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批准,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画廊、报栏、交通标志、候车亭、垃圾箱等设施,应当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应当定期维修、更新,保持其完好。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新;逾期未更新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批准,强制拆除。

        第十四条 不得在电杆、树木、居民住宅和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悬挂各种广告、宣传品。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随意散发广告和宣传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对实施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园林绿地、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道路街景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道路街景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逾期未改建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批准,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禁止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居民住宅破墙开店。其他建筑物和其他区域的居民住宅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建筑物立面结构。未经批准已经破墙开店的,必须恢复原状;建筑物进行门面装修,应当符合市容市貌标准。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禁止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和堆放物品。露天烧烤摊点及其他临时经营摊点应当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划定的区域、时间段内经营,并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搭设檐蓬、遮阳布或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堆放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其违法经营、堆放、搭设的物品,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负责责任区的卫生、绿化、美化,并承担清雪铲冰任务。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色调、材料和时限设置。

        设置单位应当定期维修、更新,保持户外广告设施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批准,强制拆除,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空置的,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利用闲置、空置户外广告设施做公益性宣传或者自行拆除。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机动车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期满立即拆除,并清理现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末拆除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批准,强制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两侧行道树及绿化隔离带内树木和花草的行为:

        (一)利用树木搭建建筑物、牵绳挂物、倚靠重物、钉、刻、削树木的;

        (二)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条等损坏树木的;

        (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废弃物的;

        (四)未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砍伐、移植树木或者破坏绿地的。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区道沿石以上停车场的统一管理,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的要求。

        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停车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停放,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

        第四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编制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场所、车辆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加快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以保证居民生活的需要。

        第四十九条 编制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区域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

        从事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违反本条二款规定的,责令其补建,并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机场、车站等交通集散地和大型商场、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其补建;并对未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未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处建设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建设项目配套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第五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拆除、迁移、改建、封闭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拆除、封闭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现行卫生标准补建。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处建设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3

        第五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并公布投诉电话。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监察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其他部门不得再行使。

        第五十五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和提供服务的区域,未设置或者未提供的,不得对行为人实施处罚。

        第五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和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文明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出示证件、未按照规定着装执法的;

        (二)未使用规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和罚没专用收据的;

        (三)粗暴执法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五)未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的;

        (六)侵占或者私分暂扣物品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随意处罚当事人的;

        (八)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九)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七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相关热词搜索: 呼和浩特市 环境卫生 市容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菁选3篇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2条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最新版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款
    • 上一篇:员工本年度工作小结,菁选3篇
    • 下一篇:2023年员工祝愿公司发展壮大话,菁选3篇
    • 推荐排行
    • 党委审批接收预备党员会议记录4篇
    • 党章第七章党的纪律心得13篇
    • 教育系统“护蕾行动”工作方案6篇
    • 2022年意识形态领域分析研判报告3篇
    • 2022年社区党委会议记录9篇
    • 派出所党支部6月份党小组会议8篇
    • 支部党员积分制管理实施方案5篇
    • 党支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
    • 领导讲故事学理论演讲稿6篇
    • 党员公开承诺情况登记台帐13篇
    • 随即浏览
    • 某市四季度区县主要经济指标完成...
    • 讲稿:“E网”莫情深 无“网”而...
    • 2024年党课:深入理解和把握中国...
    • 2024法院读书比赛演讲稿:权利是...
    • 2024个人对照检视材料(党员)(...
    • 2024年街道妇联绿色家庭创建工作...
    • 2024年校长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
    • 主题教育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
    • 2024年新入职公务员个人工作总结...
    • 2024年党委民主生活会党委班子整...
    • 市局党建工作计划(完整文档)
    • 2024年党建责任制实施方案(完整...
    • 党委学习讨论会暨全镇一季度工作...
    • 2024年街道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报...
    • 2024年局机关综合股工作总结暨工...
    • 2024年国企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
    • 县委书记在全市干部队伍建设调研...
    • 在全县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
    • 高校党建与业务融合交流材料【精...
    • 2024年政法委书记在全市打击治理...
    • 版权所有:利星文库网 2019-2025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利星文库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 Powered by 利星文库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豫ICP备190436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