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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2篇
    • 发布时间:2022-09-06 09:35:02 | 来源:网友投稿
    •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2篇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国有资产租赁制度 一、租赁条件 (一)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2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2篇

      篇一: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国有资产租赁制度

        一、 租赁条件

        (一)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二)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二、办法和程序

        (一)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二)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三)公开招租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四)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五)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

        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 出租资产审批程序

        第四条 可行性研究及立项

        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万元及以上或面积 300 ㎡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立项请示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

        (四)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第五条 出租底价的确定

        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拟出租资产面积 100 ㎡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万元以内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估,由所属企业通过其他的询价方式来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

        (一)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 60 ㎡及以上,需通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中介机构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并附上以下询价结果表:

        中介机构询价情况表

        经办人:

       日期: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 60 ㎡以下,需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三宗)进行调查,并根

        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况的,可不进行评估或询价,由租赁双方直接协商出租价格。

        第六条 租赁方案的制定

        拟出租资产立项成功,并确定出租底价后,制定资产租赁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拟出租资产基本情况

        (二)出租目的及可行性

        (三)出租用途及期限

        (四)承租条件

        (五)招租底价,底价拟定依据(评估或询价结果备案表及报告)

       (六)租金收缴方式

        (七)招租方式

        (八)拟发布的公告

        (九)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十)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租赁方案的审核

        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对租赁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租期五年以下(不含五年)的,以租赁底价为标准,年

        租金***万元以上或资产面积在 300 ㎡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租期五年以下(不含五年)的,以租赁底价为标准,年租金***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拟租赁资产,租期五年以上(含五年)的,资产租赁方案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申报资产租赁方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租赁方案请示文件

        (二)资产租赁方案

        (三)资产出租立项批准文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法律意见书

        (六)需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还应报送资产所属企业总经

       理办公会决议,及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招租方式

        根据经批准的资产租赁方案,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择优

        确定承租人。按相关规定公开招租应当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挂牌到期后,只有一家报名的,可以挂牌价成交;无人摘牌的,可以挂牌价降低**%,重新挂牌。

        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通过协商直接确定承租人:

        (一)承租人为党、政、军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的;

        (二)承租人为市属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各级国有全资子公司的;

        (三)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或不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相关规定的资产租赁,可根据“三重一大”的相关要求通过自行组织招标、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

        第九条 根据经批准的资产租赁方案,资产所属公司应在资产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综合类或经济类报刊(资产所在地在成都市辖范围内的,应选择成都商报或华西都市报)和经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发布招租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承租人确定后,资产所属公司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在本企业内部对资产出租决策情况、招租公告发布情况、招租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接受企业

        职工监督。

       第十一条 招租结果公示期结束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并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的出租结果每年*月*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与集团公司本部的出租结果汇总后,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同时报告市政府驻派企业监事会。

        第十三条 资产租赁期满后,需继续出租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各级公司资产出租档案应按项目单独立卷,集中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本细则第七条申报资产租赁方案应当报送的材料和资产出租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 资产所属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租赁资产账面值、连续短期租赁等方式规避本细则规定的评估、进场挂牌、报国资委审核等程序。

        第十六条 资产所属企业相关负责人在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资产出租管理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合规部对资产招租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事后监督,资产所属企业应

        当接受本企业监事会及其他内设监督机构和职工的监督。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通过之日起暂行。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一)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二)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

       方、承租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三)公开招租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四)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五)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篇二: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具有经营性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等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的出租行为。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权属统一、分类管理、阳光操作、收益上缴”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属于学校非税收入,收入所得全额上交学校财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转移、挪用、私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资金。

       第六条资产归属部门负责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负责按合同约定催收租金交计财处,并及时上缴财政;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进

       行统一申报和经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和审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租赁申请和方案;

       (二)负责国有资产招租相关工作;

       (三)负责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及维护工作;

       (四)按照规定建立所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分类明细台账。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经批准的国有资产出租项目公开招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国有资产招租规则和流程;

       (二)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和规则,对竞租方进行资格审查,具体组织召开招租会,通过竞拍或竞投公开选取承租人,并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三)招租全过程应做到规范、透明、严谨,确保招租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合法进行。

       第三章租赁办法

       第九条租赁期限原则上为 1 年一租,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但最长不超过 3 年。承租人应是法人、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条公开招租程序如下:

       (一)发布招租公告。招租公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在学校网站、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时间不得少于 3 天。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出租国有资产的详细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租赁期限、用途限制、转租限制、招租底价、竞租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竞价方式和交租方式等。

       (二)竞租人报名。竞租人报名后自行到现场详细察看竞租国有资产,充分了解该国有资产的现状,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竞租保证金。

       (三)竞租人资格确认。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缴款凭证,确认竞租人资格。

       (四)公开竞价招租。公开招租采用现场竞价方式进行,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要求继续承租的,依法享有优先承租权。

       (五)成交确认。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认竞得人的,以签订的成交确认书作为签订租赁合同的依据。

       (六)合同签订。竞得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资产归属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年租金的 20%)和租金。

       (七)国有资产交接。出租国有资产的移交在使用部门和承租人之间进行。第十一条竞租保证金在竞租工作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未

       竞得人。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可转抵为履约保证金和租

       金。竞得人若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权,其缴纳的竞租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学校参与招租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租活动,若上述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共同利益人参与竞租活动的,该工作人员应在公开招租中予以回避。

       违反本条规定的竞租行为无效,对违规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以下情形,可以采用协议租赁等其他招租方式:

       (一)对于性质特殊或者有特别用途的国有资产;

       (二)出租给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国有资产;

       (三)其他经审批同意不公开招租的国有资产。

       第十四条租赁合同到期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承租人可以续租,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一)原承租人承租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必须是通过公开招租程序取得的;

       (二)租赁期内履行合同情况良好,无拖欠租金行为;

       (三)原承租人同意按学校要求适当提高租金(增幅一般为原合同租金 10%,幅)。

       第十五条原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3 个月前书面提交续租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租赁国有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金底价等

       事项,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续签租赁合同。

       第四章租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租金收入按照财务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缴入学校基本账户。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及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关于国有资产的安全、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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