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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9篇
    • 发布时间:2022-09-06 12:35:03 | 来源:网友投稿
    •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9篇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南昌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洪教建字[2008]29号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的通知 各有关市直学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9篇,供大家参考。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9篇

      篇一: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昌 市 教 育 局

       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洪教建字[2008]29 号 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 的通知

        各有关市直学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直学校基本建设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南昌市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市直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 制定了《南昌市市直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 , 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试行。

       附件:

       南昌市市直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二 00 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市直学校

        建设工程项目

        管理和监督

       规定

       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 年 4 月 29 日印发

       (共印 50 份)

       附件:

       南昌 市市直学校 建设工程项目 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直学校(以下简称市直学校)基本建设工作, 保障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 保证工程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 加强市直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廉政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南昌市的有关规定, 结合基本建设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的任务是制定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近期建设计划及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 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及实施, 负责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 功能定位、项目报批、 工程招标、 工程质量、 建设工期、 投资控制、 资金管理、 竣工验收等, 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中小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的范围与内容,范围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修缮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 基础设施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所有新建、 改建、 扩建, 以及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

       的维修、 装饰工程(以下简称基建项目)

       。

       维修修缮项目包括 50 万元以下的装饰工程、 绿化等项目(以下简称修缮项目)

       。

       第四条

       市直学校基本建设必须坚持依法规范原则。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 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对建设项目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 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 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直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应做到依法规范, 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和使用的要求, 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

       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市直学校应对基本建设工作加强领导、 健全组织、明晰职责、 落实责任。

       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作规范, 加强对教育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市直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管理机构是南昌市教育局。

       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市直学校近期建设计划和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 编制市直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审核市教育局所属市直学校校园总体规划, 审核市教育局所属市直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指导市直学校进行基本建设工作和协调处理市直学校基建工作中有关问题等。

       第八条

       市直学校对学校建设项目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 应根据基本建设任务建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对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并具体负责对学校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 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直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

       要负责人任组长, 分管领导任副组长, 成员由基建、 财务、 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市直学校基建部门的职责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 编制和实施校园总体建设规划, 负责组织新建项目的论证, 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上报, 编制和执行学校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 施工工作, 负责执行各项工程建设合同, 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及全过程管理, 负责建设项目的其他配套工程及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直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应建立责任制, 市直学校基建工作的领导小组的组长和副组长是建设工程项目第一与第二责任人, 对该此项工作和廉政建设负首要责任。

       第十一条

       市直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应贯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 从项目的论证报批、 工程招投标、 勘探设计、 项目施工、 工程技术、 相关设施的配套、 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 到项目的竣工验收等。

       学校建设项目要做到精心设计、 精心施工和精心管理。

       第十二条

       市直学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学校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 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进一步的论证, 对该建设项目的选址、 环境评估、建筑面积、 建设标准、 使用功能、 资金筹集、 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研究, 并附有通过招标选定的设计方案。

       报告应根据

       国家和市政府对建设项目有关要求, 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 合理性和投资估算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

       市直学校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应在完成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 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 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

       学校应及时组织相关设计、 施工、 监理与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 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验收时, 除对建筑工程实体进行验收外, 还应认真查阅施工过程中对项目隐蔽工程的验收材料及勘探、 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等资料。

       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 市直学校应责成施工及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并与施工及有关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

       在工程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保修的范围、 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并列入学校固定资产。

        第三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 第十四条

       市直学校校园总体建设规划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及教育部规定的生均用地和生均校舍面积指标, 对校园(校区)

       进行总体建设规划。

       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要体现“以人为本” 和使用功能的合理性, 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 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 为发展留有必要的余地。

       改扩建的校园要保留学校历史文脉和原有建筑的风格风貌。

       校园总体建设规划经审定后,学校基本建设应严格遵循规划进行实施。

       第十五条

       市直学校建设项目要选择优秀的设计方案, 保证校舍建筑外型的美观和结构的安全。

       第十六条

       市直学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是学校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 建筑规划、 设计规范、 建设标准、 工程技术、设备安装要求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 对建设项目做出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建设资金的概算, 由学校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为该建设项目的最高投资限额, 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七条

       市直学校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 由学校和设计单位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的意见及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分析, 吸纳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进一步优化初步设计方案, 使初步设计方案的功能更加科学、 合理和适用。

       第四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的有关规定, 市直学校基本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对建设项目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和科学择优的招标办法, 选择优秀的勘探、 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和设备及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单位。

       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九条

        市直学校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 应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的计价方式和工期, 招投标的时间不得少于法定时限。学校必须向勘探、 设计、 施工、 监理等投标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真实、 准确、 齐全的资料, 合理编制标书(预算)

       。

       第二十条

        建立招标代理制度。

       总投资在 5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合同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设计、 监理单位的招标

       一律实行招标代理制度。

       市教育局建立招标代理单位、 预算编制单位中介库。

       招标代理单位、 预算编制单位实行轮换及淘汰制度。

       第二十一条

       总投资在 5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合同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设计、 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报送南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具体方法按照《南昌市市直学校 (单位)

       基本建设项目集中公开招标实施办法》实行。

       单项工程投资额在 5 万元(含 5 万元) 至 10 万元(不含 10万元) 内的修缮项目由项目 学校采取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 单项工程投资额在 10 万元至 50 万元内的修缮项目由学校组织公开招标; 具体方法按照《南昌市市直学校(单位)

       修缮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

       》

       第二十二条

        市直学校建设项目评标小组, 由学校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商定评标小组的成员组成。

       一般情况下, 学校参加评标人员不得超过评标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他评标专家由招标管理部门根据评标专业技术需要, 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业技术评标专家占评标小组成员的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二。

       具体评标办法、 评标程序及保密纪律等, 按照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或由学校(招标代理机构)

       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商定。

       维修项目招标按照 《市直学校维修项目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直学校与中标的勘探、 设计、 施工、 监理、设备及大宗建筑材料供应等单位, 应依法订立合同。

       合同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

       价格竞标,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工期。

       学校在与各有关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 须签订基建工作廉政协议书及安全协议书。

       第五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直学校建筑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 学校校舍的安全和质量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

       从设计到施工的各个环节确保市直学校建设工程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

        市直学校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质量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的地下工程、 其他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测试和验收, 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个施工程序。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材、 水泥及有关建筑材料、 设备等都要进行严格的检查, 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项目学校、 设计、 施工、 监理等单位都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 按各自的职责, 各负其责, 保证工程质量的等级要求。

       第二十六条

        市直学校要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监督, 对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 应限期施工及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整改期间学校应暂缓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直学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学校、 勘探、 设计、 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 各单位项目实施的第一、 第二负责人, 也是该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 第二责任人。

       如发生重大

       工程质量事故, 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各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直学校对原有校舍进行改扩建和装修的过程中, 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扩建工程或装修工程, 应在施工前委托该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 没有设计方案和未办理工程相关手续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九条

        市直学校应建立基本建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学校在建设项目实施中,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 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 应及时上报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并认真做好应对处理工作。

       第六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

       第三十条

       市直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全面贯彻 “坚固、 适用、经济、 美观” 的建设方针, 必须坚持资源节约原则, 建设“节约型” 校园。

       第三十一条

        市直学校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规范装修标准, 推行限额设计。

       装修标准一般采用中档标准, 主要材料的选择档次为中档适度偏上。

       第三十二条

        加强建设工程项目阶段造价控制, 实行建设工程项目全工程造价控制。

       学校应对基本建设项目基础、 主体、竣工实行三阶段造价实行动态控制, 在项目基础、 主体、 竣工验收后的十四天内分别提交基础、 主体、 阶段结算; 如对上阶段造

       价超出较多的项目, 将在下阶段采取降低装修标准、 减小规模的方式, 控制项目总造价。

       第三十三条

        应遵循公平、 客观公正、 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施工现场签证管理。

       施工现场签证包括:

       现场技术核定、 材料签证、 其它现场签证、 补充规定。

       第三十四条

        强化现场技术核定制度。

       施工单位提出技术核定单后, 由设计、 监理、 建设单位共同签认后方可执行; 重大设计变更, 学校还应征得市教育局书面批准。

       第三十五条

       加强材料签证管理力度。

       重点加强对未明确定价、 定规格、 定品牌、 定产地厂家“四定” 的材料、 超出招投标文件约定风险范围的材料、 施工期间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应调价的材料以及建设方认为须签证的材料的签证管理。

       施工单位应至少提前七日将预购材料清单提交现场代表, 由现场代表认可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规范材料签证, 材料签认价格参照建经信息和市场价格, 并参考 3 家以上厂家的价格。

       材料签证必须注明生...

      篇二: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政法大学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12 年 7 月 4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2 年 9 月 25 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校园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学校或者其他合法主体在我校校园内投资新建或维修改造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建筑装饰、园林、景观、水电管网、临时紧急抢险等专项工程项目和日常维修维护项目,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及其相关的货物、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是指基建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

       第三条

       在学校维修、维护工作中,对于师生员工、使用部门的报修请求要做到及时回复,并严格办结时限,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

       财务、监察、审计、招标采购办公室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学校授权参与的日常使用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财务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 (二)监察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 (三)审计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经济审计工作; (四)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需要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五)经学校授权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使用部门提出功能要求、参与设计论证与竣工验收。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论证及立项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列入学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并按规定办理立项手续。正式立项前,需要进行初步勘察、概念设计、编制立项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估等前期咨询工作的,基建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应各依其职责组织充分论证,提前规划设计,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基本建设项目、使用不可预见费额度在 10 万元以上的专项工程项目与维修、维护项目,须按照《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试行)》(西政委发[2007]1 号)规定,报请学校审批立项。

       凡涉及重大安全隐患(如房屋排危、水管爆裂、配电设备故障等),急需紧急处理的项目,可先行组织、安排实施,再补办立项手续。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是经国家或重庆市批准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

       投资资金全部由学校自筹的基本建设项目采用项目核准制立项,基建处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按市教委、发改委有关核准办法申请立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采用审批制立项,基建处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审批办法申请立项。

       影响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前应征求教代会意见;需要提交校园建设规划委员会审议论证的立项,按《西南政法大学校园建设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执行。

       第七条

       专项工程项目是经学校批准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

       专项工程项目,由校内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依其性质分别处理:涉及到基本建设项目者,送基建处进行立项审查后,按程序报学校审批立项;其余事项,送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进行立项审查后,按程序报学校审批立项。

       第八条

       日常维修项目是在学校校园建设年度日常维修经费中列支的小型(估算造价 5 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

       单项维修金额估算造价在 2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及时安排小型维修队伍实施,并以派工单的形式确定立项,根据合同据实结算。

       单项维修金额估算造价在 2 万元(含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不含 5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立项。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工程项目有关的咨询服务需要单独立项的,以及未纳入年度专项工程项目的其它项目的立项,参照专项工程项目执行。

       第十条

       加强工作衔接,在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与财务预算、具体项目的立项手续上报前,基建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应相互交换资料并及时进行工作磋商,不得延误工作;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发包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将依法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招标采购办公室须会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做好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防止虚构资质参与招投标者参与招投标.

       第十二条

       预算造价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应按照国家、重庆市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西南政法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发包。

       第十三条

       预算造价 5 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应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立项权限审批确定。

       第十四条

       因抢险排危、应急等特殊紧急情况造成无法事前履行以上立项和发包规定手续的,事后需一并补齐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包括所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合同中,务须约定中标人虚构资质参与招投标、违法转包、违反建设工程质量与廉政管理规定的处罚的协议内容。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审签按学校有关规定及《西南政法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合同价在 2 万元(不含 2 万元)以下的小项目,学校授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签署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各参与部门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各部门职责,对合同文本实行档案管理。

       校长办公室(正式合同一份,修改会签合同原件);财务处(正式合同一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正式合同一份,修改会签合同复印件,副本叁份);审计处(合同副本一份);监察处(合同副本一份);招标采购办(合同副本一份)。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履行工程管理义务,行使工程管理权力,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组织应当移交的建设项目妥善移交。

       第五章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审查和报批等工作。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和基本数据;委托设计前,应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相关要求编制设计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工程设计原则上应按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步骤进行,可以不做初步设计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完成每一步设计成果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向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报批,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交校园建设规划委员会进行审议论证。施工图设计一经批准,一般情况不作设计变更,确实需要设计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在施工图设计报批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务必征求和考虑使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督促设计单位做好工程项目投资的概预算工作,及时审核分析,为造价控制和招标工作提供依据。

       第六章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按照重庆市关于建设工程开工的有关规定,做好工程开工的一切准备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和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对每个项目指派两名甲方现场代表,负责工程项目现场情况摸排、施工准备、现场管理及协调工作,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同时,学

       校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理,要求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监理工程项目。

       第二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监理单位根据合同对整个项目实行投资、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和控制,组织中间验收,并做好与项目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施工图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标准施工,不准随意变更建设标准及建设内容。对确需产生工程变更的项目,应由项目参建各方签署有关变更资料,承担相应职责,并应进行经费测算,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完善签证程序及报批手续。工程变更形成的经济签证单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一次性签证预算在 5 千元以内的,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召集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研究确定,但签证预算累计超过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以后,按第(二)款规定执行; (二)一次性签证预算在 5 千元以上(含 5 千元)2 万元以下的,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召集预结算科及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审签后,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处务会研究

       确定,但签证预算累计超过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以后,按第(三)款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签证预算在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5 万元以下的,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确认; (四)一次性签证预算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请学校校长审批确认。所有变更增加经费之和超总投资 15%的项目,需重新报学校补充立项;如果还需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补充立项的,应按规定履行补充立项审批手续。

      篇三: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化县教育系统建设工程(修缮)项目管理和物资采购工作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推动我县教育综合改革,确保我县教育系统学校建设工程维修的顺利开展和各类学校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的有序运行,加强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保障物资采购合理合法,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12〕38 号)、《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法规〔2015〕40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1.县教育局是全县各类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及物资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的总体规划与建设项目以及物品采购的审批。

       2.计划财务股负责学校校舍建设工程、修缮项目及物资采购上报材料的把关审核。

       3.学校校长是学校校舍建设工程、修缮项目及物资采购的负责人,对工程(物品采购)的质量、安全负总责。学校成立建设工程管理和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并确定一名副校长和专职人员对建设工程(修缮)项目管理和物资采购工作具体负责。

       二、明确报批范围、金额和程序 学校建设工程(修缮)和物资采购均实行报批制度,学校分以下类别按照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建设工程(修缮)报批程序 第一类:学校(单位)建设工程(修缮)项目工程造价在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的,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执行。操作程序如下:

       1.建设工程(修缮)申请立项报告。

       2.工程预算书(工程预算审核书)。

       3.填写《德化县中小学校舍修缮改造工程(设备采购)审批表》(提供学校会议记录,内容包括项目理由、项目负责小组名单、项目清单,会议记录需经参会人员签字)。

       4.报局相关股室和领导审批。

       5.招投标之前,建设单位负责人到局纪委进行工程建设廉政谈话、签订工程项目廉政承诺书。

       6.施工预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交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施工预算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2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预算需送县教育局审核。施工预算价在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200 万元以下的在教育局监督指导下,原则上由学校聘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特殊情况报局务会研究通过方可确定其它招标方式)。

       7.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第二类:学校(单位)基础建设(修缮)工程造价在 3 万元(含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所有基础建设(修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执行。操作程序如下:

       1.填写《德化县中小学校舍修缮改造工程(设备采购)审批表》(提供学校会议记录,内容包括项目理由、项目负责小组名单、项目清单、项目发包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工程预算书、预算审核书、招标公告、招标须知,会议记录需经参会人员签字)。

       2.报局相关股室和领导审批。

       3.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公示招标公告。

       4.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招标。

       5.中标公示。

       6.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第三类:学校(单位)基础建设(修缮)工程造价在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所有基础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1.学校行政会研究拟定工程量及市场参考价格清单(不得肢解、隐瞒工程量逃避监管和公开招投标)。采用邀请招标、询价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维修。

       2.项目完成后,经 3 人以上学校工程监督小组审核验收并签字。

       (二)物资采购报批程序

       第一类:学校(单位)批量采购价值在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大宗物品采购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执行;自行采购的一般物品要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并经 3 人以上学校采购小组审核验收并签字(附会议纪录和清单)。

       第二类:学校(单位)批量采购价值在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执行。程序如下:

       1.在平台填报《德化县中小学校舍修缮改造工程(设备采购)审批表》(提供学校会议记录、询价汇总单、资金来源报告等,会议记录内容包括采购原因、采购小组名单、采购物品清单、采购方式,会议记录需经参会人员签字)。

       2、报局相关股室和领导审批。

       3、报县政府采购办审批(按政府采购办要求运作)。

       4、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第三类:学校(单位)批量采购价值 3 万元以上(含 3 万元)20万元以下,但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按照以下采购程序执行:

       1.在平台填报《德化县中小学校舍修缮改造工程(设备采购)审批表》(提供学校会议记录,内容包括采购原因、采购小组名单、采购物品清单、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会议记录需经参会人员签字)。

       2.报局相关股室和领导审批。

       3.采购金额达 10 万元以上的需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公示招标公告。

       4.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采购。

       5.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书。

       6.按协议采购物品设备。

       7.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第四类:学校(单位)批量采购价值 30 万元以上的(包括 30 万元),严格按政府采购部门的相关规定,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审批,委托中介进行公开招投标。

       三、强化监督管理

       1.各学校自行组织或委托组织的所有公开招投标,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在现行招投标法规和有关程序规定的网站公开发布的同时,必须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开发布。学校必须指定专人做好招投标过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县教育系统纪委要发挥监督作用,严肃查纠大宗物资采购及基础建设(修缮)工程中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行为,严查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坚决杜绝商业贿赂的发生。在监督中如发现一般性问题,责令责任单位及时予以纠正;发现较为严重问题,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给学校(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对涉及相关人员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3.各校要认真制定建设工程和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参与管理的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认真负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四: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中小学校舍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及管理意见的通知》(**府办﹝2013﹞12 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校舍建设管理,规范学校建设的项目规划、工程实施及资金支付程序,现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工程规划及项目入库 (一)学校要以安全、实用为原则,按现代化学校建设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校园校舍建设总体规划,先急后缓安排校建工程项目,并在每学年度开学初根据实际需要向教体局提出书面申请项目入库。申请要说明项目实施的原因及重要性、工程建设规模等内容。(校建工程,指学校校舍的新建、改建、维修、装饰工程;围墙、校门、道路、操场、构筑物的新建和改建工程;校园绿化、美化及水电设施安装工程;学生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购置等。)

       (二)教体局成立校建工程规划小组(附件 1),负责根据学校项目建设的申请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和研究,将符合学校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纳入学校建设项目库(审批要求见附件 2)。

       (三)已列入学校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学校自行完善施工设计图纸或工程方案、工程概算等资料,并报送教体局校建工程规划小组审核和备案(附件 3)。

       二、建设项目资金安排 (一)教体局校建项目规划小组及市财政局职能股室,根据学校建设项目库,结合本年度上级下达、本级配套等专项资金精神,以先急后缓原则,制订专项资金安排方案(附件 4),经教体局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二)建设项目下达资金后,项目造价原则上不得超出资金下达文件安排的金额。

       三、建设项目工程实施的管理 (一)前期手续。

       1.办理工程立项。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事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1)镇区域内学校总投资 100 万以下(不含)投资项目的立项事项由镇政府审批;(2)镇区域内学校总投资 100 万元及以上投资项目、街道区域内学校总投资 5万以上(含)的立项事项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该类项目一般可由局统一办理立项手续。

       2. 新建校舍项目,100 万以下的不用备案,自主采购;100-400万元要采购备案,专家论证、政府采购;400 万及以上公开招标。与工程有关的三项服务(设计、勘察、监理),100 万以下要走中介超市。与工程有关的三项服务(设计、勘察、监理),100 万以下要走中介超市,100 万及以上实行公开招标。

       3.新建(含结构加固)项目必须有设计施工图纸、维修项目需要设计施工图纸或施工方案。投资 10 万元以下(不含)项目图纸可由有资质设计人员出具(签章或设计单位盖章),投资 10 万元及以上项目图纸应由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盖章),维修工程施工方案,由学校出具,需列明工程名称、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材料、工程概算(式样见附件 5)。图纸及工程方案报教体局勤工办审核同意。

       4.预算编制。造价 5 万元以下(不含)的要 2 个以上经营商按图纸或方案出具报价承诺书;造价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不含)的可由有资质人员编制并盖章;造价 10 万元及以上的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其中,造价 10 万元及以上工程预算报市财政局投审中心审核确定 5.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手续。

        (1)采购备案手续执行《高财采购[2020]3 号 关于印发《**市 2020 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属学校自行采购项目的,必须采取议标方式确定承建商,议标程序参照国家有关招投标办法进行。具体办法由学校班子会或教代会确定,每次要有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必须签名负责,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施工单位及工程造价。

       (3)工程投资 100 万元及以上须办理招投标手续。

       6.工程报建。校舍类新建工程投资 50 万元及以上项目须按住建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7.工程监理。工程投资 50 万元及以上项目,学校需委托有资质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理。50 万元以下项目工程的学校工程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工程监督。

       (二)工程施工管理。

       1.质量管理。

       (1)项目学校必须派定一名领导负责工程管理,并成立不少于 3 人的校建工程施工监督小组,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完善施工管理制度,做好安全设施、规范施工操作,落实工程进度;负责签证建设项目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参与工程各项隐蔽工程验收。

       (2)报建工程必须按市住建局有关规定做好工程施工及管理。

       2.项目工程验收。

       (1)不属报建工程的基础、钢筋等隐蔽工程及竣工验收必须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人员共同验收(验收要求见附件 6),并填写(**市中小学不属报建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表)(见附件 7)、《**市中小学不属报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见附件 8)备案。

       (2)报建工程执行市住建局相关规定要求办理隐蔽工程及竣工验收手续。

        (三)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管理 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造价结算。造价 10 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造价,由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确定。造价 10 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造价,可由项目学校核准,面上小学报镇中心学校审核确定;中学报市教体局基财股审核确定。

       (四)项目资金支付与管理 1.工程款支付按照市财政局、市教体局等上级的下达资金文件要求办理请款手续。请款资料送勤工办核准后,报上级领导审批。

       2.50 万元以上新建工程的前期工作经营服务费用及工程报建规费(如工程测绘、勘测、设计、审核、预(结)算、招标、验收等费用),可在安排资金中支付;但工程造价大于或等于安排资金项目和中央资金项目不能在安排资金中支付,学校应自筹解决。

       四、项目建设资料建档工作 (一)报建工程,按市住建局规定完善工程各项资料归档。

       (二)不属报建工程按(**府办﹝2013﹞12 号)规定建立档案,即按单体项目建立档案,档案组成:1.项目可行性报告、2.资金文件及立项文件、3.施工方案或设计图纸、4.预算书、5.采购手续、招(议)标所有文件资料、6.合同书、7.工程技术资料文件(施工许可、验收等)、8.结算、9.资金支付审批表、10.发票复印件、11.工程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相片等资料。档案一式两份,项目学校及施工单位各一份。

       (三)建设项目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并通过资产管理系统上报,工程档案纸质材料存放于会计室,按会计帐目期限保存。

       (四)市教体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校建项目进行年度审查,同时对工程档案已有资料进行验收。对违反规定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学校

       年月日

      篇五: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编号:1009-6825( 2012) 02-0264-02谈高校在校园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收稿日期:2011-09- 28作者简介: 李开儒( 1964-) , 男, 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山西财经大学基建处, 山西 太原030006李 开 儒摘管理控制的内容、 手段、 方法进行总结和阐述, 以指导工程实践。关键词: 高校, 项目管理, 责任, 质量, 进度, 投资中图分类号: TU712. 1要: 结合多年来建设管理的经验, 提出高校在校园工程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管理的特点及常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并对文献标识码: B高校筹措资金进行校园工程建设时, 为了实现学校的投资目标和期望, 需要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高校在校园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就是指学校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工程建设有关政策、 法律、 法规、 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根据已经签订的勘察合同、 设计合同、 监理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 各类工程建设合同, 调动各方面的资源, 对工程项目从勘察设计、 工程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 进度、 投资等目标全面控制管理的过程; 也是运用系统的观点、 理论和方法, 在一定约束条件下为实现目标, 对校园内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的决策、 计划、 组织、 协调、 控制等过程。本文结合多年来建设管理的经验, 提出高校在校园工程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管理的特点及常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并对管理控制的内容、 手段、 方法进行总结和阐述, 供同行交流探讨。项目管理的特点高校对校园工程项目管理的特点是由于学校作为业主在工程项目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 高校对工程项目的管理代表了投资人对项目的要求。它集中反映了投资人对工程项目的利益要求, 代表所有者协调一切对外关系, 包括与政府和社会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各项关系, 以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2) 高校是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中心。高校既是工程项目的决策者, 又是工程项目实施的主持者; 既是工程项目未来的受益者, 也是可能风险的承担者。高校与工程项目之间的利害关系的紧密程度是其他任何一方参与者所不能比拟的, 高校对项目管理负有全面责任。3) 从管理方式看,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高校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大都采用间接而非直接方式。建设涉及各个领域和诸多专业, 高校往往由于自身时间、 精力和专业等方面的限制, 不可能将全部管理工作由自己来完成。高校通过各种委托协议和合同, 把工程项目的各项任务、 管理职责以及各项风险分解到各参与实施的有关机构, 高校进行总体协调和控制, 保证如期、 按质建成, 并尽可能节省投资。从上述特点可见, 高校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贯穿于项目建设始终, 涉及面广、 管理难度大。常遇到的困难及问题在高校项目管理过程中常遇到的困难及问题:1) 高校面对专业而富有经验的承包商( 勘察、 设计、 监理、 施工) , 一旦发包就无所适从, 不知道对参建各方实施过程如何管控, 在合同履行过程常处于被动;2) 在工程项目进度、 质量、 造价控制目标设定及调整时, 不能12统筹考虑三者之间的相互联系, 强调 “进度快、 质量高、 造价低” 时有偏颇现象;3) 高校管理层及项目管理机构赋予管理人员职责不清。组织管理上常出现工作分工、 协作配合不协调的问题; 许多事不知谁负责, 一件事许多人负责; 具体问题议而不决;4) 学校面对政府和社会各有关部门的建设审批有的因学校自身局限很难做到主动响应, 事先符合; 工作被动, 协调困难, 影响项目实施进程;5) 项目管理前期工作不细, 后期被动修改, 出现设计变更多、工期延长; 常有概算超估算、 预算超概算、 决算超预算 , “三超” 现象发生;6) 对设计、 施工阶段技术经济方案难以准确把握、 决策困难。项目管理的策略1) 明确权责区划, 强化管理责任。高校通常都设有专门管理机构如基建处( 办) 来组织实施校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针对具体项目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及流程, 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制度, 制定各级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 ; “明确权责、 强化责任” 是建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工作的核心任务。项目管理层的管理内容应由项目法人( 法定代表人) 向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下达的 “目标责任书” 确定, 并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 项目管理内容主要体现学校领导层和项目管理层参与的项目管理活动; 在实施阶段, 对外各单位联系工作, 需委派建设单位项目代表( 俗称甲方代表、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称“工程师 ” ) , “项目代表” 受项目管理机构的领导, 管理机构受学校的领导, 各个管理层面之间分权制衡、 权责清晰, 以加强管理工作 。“项目代表”既是工作联系人, 又是项目管理者, 从设计、 审批、 报建、 委托监理到落实施工等有专人经手, 能够把握各阶段学校及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 做到前后连贯, 便于主动响应并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便于反映真实的情况和问题, 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由于高校项目管理都采取间接管理的方式, 项目管理者应具有较高的风险识别力和把控力,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责任心、 善于学习, 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 管理、 经济和法律、 法规知识, 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经验。2) 严格办事程序, 强化管理手段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从事建设活动, 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坚持先勘察、 后设计、 再施工的原则” 。有了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前期包括施工图设计、 人防工程设计、 消防工程设计、 节能设计等专项审查; 按 《城市规划法》 要求, 办理 “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勘察、 设计、 监3·462·第 38 卷 第 2 期2 0 1 2 年 1 月山西建筑SHANXIARCHITECTUREVol. 38 No. 2Jan.2012

       理、 施工等招标要按规定程序向建设招标管理部门审批, 并接受过程监督, 规范招投标行为, 具体工作可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承办;项目报建时要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委托施工监理等, 办理建设项目备案并领取 《施工许可证》 。按照基建程序办事, 自觉接受政府对建设活动宏观监管, 是规范参建各方主体行为、 化解项目风险、 强化管理手段的工作策略。把控好工程付款管理手段, 把参建各方工程款结算支付分别与合同履行情况、 工作质量效果相联系, 写入合同条款, 制定并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 制定并执行合同会审签订及变更程序、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工程索赔及延期认定程序、 监理公司系列控制程序等; 信守合同, 自觉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搞好合同管理, 严格依法办事程序, 强化法制约束手段; 注重运用经济激励手段和采用先进技术手段以保障管理目标实现。无论哪种手段, 要严格办事程序, 可使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化、 程序化、 制度化,有利于学校与各参建单位之间配合和协调。3) 全面过程把握, 重点环节控制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原始资料的真实、 准确、 齐全” , 并建立收发资料登记台账。在地质详细勘察时, 给勘察单位书面提供项目位置城市坐标和绝对高程引测点及数据; 勘察方案要满足规范和工程设计的要求,勘察单位提交详勘成果后, 还要参加验槽、 基础分部、 主体及竣工验收工作; 要了解设计单位施工图纸设计的进度、 深度, 对使用功能在设计任务书已明确的除外, 如采用“新材料、 新工艺、 新技术” , 必要时要进行调研分析和咨询决策; 设计阶段是投资控制的关键, 采用限额设计和标准化设计落实具体的设计内容, 并做好方案分析比较、 优化设计方案, 保证设计方案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可行性; 交图时要求附带工程量清单和预算; 交图后还要配合 “图审” 、 施工、 参加验收工作。图纸设计审查和专项审查后, 审查结果要与勘察设计单位反馈并落实形成文件, 当以设计变更的方式处理时, 注意作为施工图纸设计的补充文件在工程招投标、 组织施工、 监理过程不能遗漏造成缺失。开工前要组织各方图纸会审或设计交底; 主持第一次施工监理例会和第一次建筑质量监督工作会。施工过程中, 按照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及时通知质量监督站等单位人员参加过程监督并检查验收。监理单位要向学校报送监理规划、 监理实施细则等; 学校按照有关文件 、 《监理工作规范》 重点检查现场监理组织机构和监理人员配置、 监理设备、工作质保体系运作、 监理工作过程, 检查项目总监、 现场监理人员到岗及持证上岗情况, 检查监理在质量控制、 进度控制、 投资控制、 安全管理、 合同管理、 信息管理措施的效果, 检查监理各专业质量检测、 检验方法及深度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参与并监督监理单位组织的隐蔽工程验收和分部、 分项工程、 检验批验收, 随机检查关键部位、 关键工序、 难点重点施工过程中旁站监理情况;通过 《监理月报 》 《监理通知》 、 工地例会、 现场巡视检查、 随机抽查、 交流等方式及时掌握动态施工管理信息, 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避免不规范监理, 杜绝监理人员不负责任甚至和施工单位串通舞弊造成不良后果。注重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 检点施工组织设计、 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 注意防止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 把握主要原材料的使用状况及供货状况, 把握材料试验及见证取样工作情况等等; 项目代表也要做好项目管理日记。4) 科学管理, 做好“三控 ” 。“质量控制、 进度控制、 投资控制” 是贯穿项目管理过程的核心内容 , “三控” 目标也是项目管理要实现的主要目标。在工程项目管理中, 质量、 进度、 成本三者之间相互联系、 相互影响。进度控制在方法上采用网络计划技术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 和 “详细施工进度计划” , 明确关键线路, 设定工期控制点, 针对总体施工计划做好近期计划的详细分解和落实, 并就滚动实施对后期工序的影响进行分析 , “周保月, 月保季, 季保节点” 。重点抓计划的落实, 避免计划和执行 “两张皮” 现象; 监理单位检查分析计划完成情况并按时向学校报告。可采用先进的 “进度控制软件” 作为进度控制的辅助手段, 有助于进度计划的分析, 也提高了进度计划的编制、 检查和更新的效率。进度控制保障措施上从组织措施、 技术及合同措施、 经济措施几方面把控。减少因高校自身责任而导致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的可能。投资控制方面从设计阶段着手, 搞好设计方案分析、 比较、 优化、 选定; 在招投标阶段要通过制定招投标策略和竞价的方式实现投资控制目标; 在施工招投标时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设定拦标价, 通过投标竞价, 形成合理低价。由于最终需求、 施工条件、设计图纸质量等问题, 难免出现工程变更, 施工阶段严格管控工程变更, 防止变更增加的费用可能超过投资控制的合理范围; 变更要满足施工要求和质量, 避免出现差错和返工, 造成浪费。要做好项目总投资计划和投资分配计划, 投资控制目标也要分解落实, 各项预算要充分考虑市场因素, 积极可靠并留有余地, 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质量控制方面, 涉及到参建各方、 贯穿于工程实施建设的全过程。在施工阶段, 重点做好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开工前组织联合检查, 落实开工条件; 监理单位要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 全方位的质量监督控制与检查, 重要部位学校项目代表参加; 不论是施工过程还是某一作业活动, 都要按 “事前、 事中、 事后” 全程控制。质量控制其核心是落实质量责任, 管理上要注意做好施工 “质量交底和技术交底” , 明确要求和责任; 确保 “自检、互检、 交接检” 落实; 上道工序与下道工序按时保质衔接, 质量检查和分项分部验收严格把关。总之, 高校要把握项目管理工作的特点, 正确认识和处理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充分运用各种管理手段, 努力实现项目管理 “三控” 目标, 并以科学管理理念, 保证建设过程安全、 文明、 节能、 环保。参考文献:[ 1] 国家建设项目管理规范[ S] .[ 2] 林韬. 浅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策划[J] . 山西建筑, 2008,34( 9) :237- 238.Discussion on the project management of universitycampu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t implementation phaseLI Kai- ruAbstract: Combining with many years’construction management experience,the paper puts forward project management features and commondifficulties and problems of university campu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t the implementation phase,summarizes and expounds management con-trol content,means,and methods,so as to guide engineering practice.Key words: university,project management,responsibility,quality,schedule,investment·562·第 38 卷 第 2 期2 0 1 2 年 1 月李开儒: 谈高校在校园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

      篇六: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升本建设项目以及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的整体形象,保证建设项目运行的高效性、严密性和条理性,确保本项目保质保量按期顺利完成,制定以下管理制度。本制度作为合同附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章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1 1.1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2 1.2 凡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以及本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质量管理目标 1 2.1 坚决杜绝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减少一般质量事故,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 2 2.2 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 100%,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率达到 100%; 3 2.3 确保房屋交付后二次返修率不超过 3%; 4 2.4 厨房、卫生间及屋面渗漏率不超过 3%。

       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 3.1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对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2 3.2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 3.3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 3.4 设计单位要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要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设计文件负责。

       5 3.5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和技术性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文件中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除外。

       6 3.6 设计单位要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对于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缺陷或其他问题,设计单位要及时进行处理。

       7 3.7 设计单位要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条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1 4.1 监理单位要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方对施工质量实施全面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 4.2 监理单位选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配备的监理小组人员结构要搭配合理,监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不得随意调换,如需调换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需要,有权要求调换或增加监理人员。

       3 4.3 监理单位要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并由监理工程师在有关资料上签字。

       4 4.4 监理单位要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以及建设单位的委托合同,制定质量监理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施工过程实施监理,加强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档案资料,行使现场质量管理的监理责任。

       5 4.5 监理单位要分析工程的质量动态和综合质量信息,并对各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状态和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建设单位。

       6 4.6 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参与或组织工程项目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完善各种验收手续,形成真实、准确、齐全的验收资料。

       7 4.7 监理单位要及时制止违反质量规定的一切行为,监理工程师可提出停工整改的建议,必要时有权进行罚款。

       8 4.8 监理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 4.9 监理单位不得为施工单位提供或介绍他人为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分包队伍等。

       0 4.10 监理单位的巡检、验收要与施工进度同步,不得影响施工进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1 5.1 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

       2 5.2 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劳务分包或专项工程分包时,必须遵守投标文件的有关承诺或合同的有关规定,劳务分包队伍和专项工程分包队伍的选择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未经建设方认可的队伍,不得进入现场施工。

       3 5.3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落实各级质量责任制,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要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二级及以上建造师)的人员担任,不得委派有工程纠纷或拖欠民工工资的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经过建设单位认可。项目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组建,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换其成员,成员调换要经建设单位批准。各专业管理人员须具有上岗资格证,施工单位及其重要分项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按规定设专职质检员,其他分包单位可设兼职质检员。

       项目部管理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 1 名、施工员(1 名土建和 1 名安装)、技术员(1 名土建和 1 名安装)、质检员(1 名土建和 1 名安装)、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现场必须设 1 名土建质检员和 1 名安装质检员,负责日常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4 5.4 施工单位要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的质量目标规划和主要施工方案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确定。经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后 14 日内,编制《项目质量计划》、《施工试验方案》、《钢筋工程施工方案》、《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等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并严格执行。

       5 5.5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施工图纸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有差错以及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定后实施。

       6 5.6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材料。

       7 5.7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工程的质量验收(包括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要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要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隐蔽验收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度。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正式验收前24 小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并提供有关合格的资料,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经施工单位进行“三检”后的验收项目,在甲方、监理检查或验收过程中若发现不合格的有权不予验收,同样情况出现二次以上的,建设方有权要求更换管理人员并进行经济处罚。建筑物在

       开槽之前,施工单位必须向甲方及监理方提供《放线记录》,经监理及甲方现场代表复核签字认可后方可开挖。

       8 5.8 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甲方代表验收合格签字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前向甲方及监理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直至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9 5.9 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必须在监理人员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试验检测。

       0 5.10 施工单位要建立技术交底制度,将施工方案落实到技术交底上,对于比较复杂的或难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首次施工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有关人员、操作人员的书面技术交底,监理工程师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1 5.11 施工单位要建立“样板开路制度”,分不同的施工阶段制定详细的样板计划,并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重要分项工程报建设单位验查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先行完成样板层或样板间,统一做法,并得到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认可后,方可大面积展开作业,其标准不得低于样板的质量标准。

       2 5.12 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特点对关键工序、特殊部位设立质量控制点,建立质量预控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施工单位要坚持质量否决制度,对不合格或有质量问题的分部、子分部和分项工程必须进行处理或返修,杜绝不合格分项工程流入下道工序。

       3 5.13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学习,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技术、安全资料必须真实齐全,施工资料要与施工形象进度同步,由施工单位上报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由监理单位上报一套完整的资料给建设单位。因资料不齐全,造成工期延误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处理,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4 5.14 施工单位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整改通知后 2 小时内开始整改,并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如有特殊原因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提出,经允许后方可延期。

       5 5.15 如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所建房屋面积与施工图不符,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与费用由乙方承担。作为有经验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理应及时发现施工图纸中明显错误或矛盾(如:建施图与结施图不符,尺寸错误,照图施工房屋使用功能明显不合理等)并及时告知甲方,如施工单位未及时发现而造成返工与工期延误,一切损失概由施工单位承担。

       6 5.16 所有进场材料均需提供材质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报审,各种材料每次进场必须提前 2小时上报甲方、监理;坚决执行程序验收制度,经甲方、监理及施工方代表现场共同验收,并填报材料进场确认表,要求送检的材料必须按规范要求共同取样,经当地质量监督站认可的

       试验室检验合格后方能应用于现场,施工单位应提前做好材料的送检试验工作,并保留相应的记录,若因未及时送检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全部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对违反上述规定或自行更换材料的,除责令其返工外,还将处 1000 至 20000 元的经济处罚。

       5.17施工单位在搅拌混凝土或砂浆前,必须向监理方提交混凝土或砂浆施工配合比文件,并在搅拌机旁挂施工配合比牌匾,设立专人计量监控,监控人员不得离开搅拌现场,监理随时现场抽查,一旦发现搅拌配合不合格,则视为质量事故,除责令其返工外,并视情节予以经济处罚。

       8 5.18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厨房、卫生间、屋面的防水施工,在与物业公司交接房屋时,如发现有渗漏,将按每处处以 500——5000 元人民币的罚款。

       9 5.19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必须签订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要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0 5.20 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必须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 5.21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预留施工单位工程总价款 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预留期间不计息。

       2 5.22 在工程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回访,在确定工程无质量问题后甲方将保修金无息返还给施工单位。

       第六条管理措施 1 6.1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他人或违法分包的,要求立即改正,并视具体情况对违规单位处 2000-10000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6.2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要求立即改正,并视情况处以2000-20000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6.3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立即改正,并视情况处以 2000-20000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6.4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该罚款现金支付:

       5 6.5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处以 2000-20000 元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整修;情况严重的,要求停工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不予计算工程量,罚款和赔偿现金支付。

       6 6.6 建设单位发现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各专业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各专业管理人员存在以下问题时,有权终止该人员在该工程的工作,并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管理不到位、工程质量差,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追究其人员的相关责任。

       7 6.7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对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认真做好以下监督检查工作:

       1 6.7.1 对监理单位质量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1)检查监理单位项目的质量控制体系,落实质量控制人员。

       (2)检查监理单位监理准备工作质量。

       (3)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手段,落实质量检测仪器、设备。

       (4)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监理程序、监理办法是否满足质量管理要求并实施到位。

       2 6.7.2 监督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1)落实施工单位的质量计划。

       (2)落实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作业文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有可靠的技术保障措施。

       (4)审查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及满足质量要求的能力,控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

       (5)监督检查在工序施工过程中人员、施工机械、材料、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等状态,保证其满足工程质量的要求。

       (6)审核有关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结构等的技术鉴定证书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7)对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各种质量证明文件,如: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及试验报告、产品技术说明书等技术文件及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并做好记录。

       8 6.8 对工序的质量控制 第七条附则 1 7.1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相违背,按上级规定执行。

       2 7.2 本制度自工程开工之日实施。

       第二章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1 1.1 为加强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篇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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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件

        东师音字[2009] 6 号

       音乐学院 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 加强我院本科教学质量与 教学改革工程( 以下简称“质量工程”)

       项目 管理, 确保项目 建设取得实效, 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教高〔 2007〕 14 号) 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 以提高我院本科教学质量为目 标,通过加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 专业结构调整、 课程与教材、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 实践教学、 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等方面的建设, 提升我院本科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质量工程” 建设项目 资金由学院安排专项经费。

        二、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院本科教务委员 会为“质量工程” 建设项目的领导机构, 负责制订实施方案, 对项目 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全面领导“质量工程” 工作。

       同时负责“质量工程” 具体组织管理和日 常事务,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 一)

       负责统筹指导学院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 二)

       制订和发布年度学院“质量工程” 项目 指南;

       ( 三)

       组织项目 评审, 提出立项方案;

       ( 四)

       组织对项目 的检查、 验收和评价;

       ( 五)

       编制“质量工程” 年度进展报告, 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五条 “质量工程” 项目 承担单位( 承担的所在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 一)

       按照学院及本办法的要求, 编制、 报送项目 申报材料,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 二)

       向学院报送本系项目 阶段进展报告, 接受本科教务委员 会对项目 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

        ( 三)

       每年 11 月 底前, 向学院本科教务委员 会书面报告项目 进展情况。

       第六条 “质量工程” 项目 实行项目 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 负责人的职责是:

       ( 一)

       依照项目 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制订项目 建设计划;

       ( 二)

       组织项目 建设工作, 把握项目 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 三)

       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 经费;

       ( 四)

       自 我评价项目 建设效果;

       ( 五)

       宣传、 展示项目 建设成果, 推进项目 建设成果应用。

       第七条 “质量工程” 项目 建设内容、 进度安排以及项目 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

       如确需调整的, 项目 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院本科教务委员 会批准。

        三、 申报立项

       第八条 “质量工程” 建设项目 指各单位有较好的建设基础, 自 行完成建设任务、 达到建设目 标的项目 。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年度“质量工程” 建设指南积极培育、 申报各类“质量工程” 建设项目 。

       为鼓励教师积极申报“质量工程” 建设项目 , 决定提高“质量工程” 建设项目的级别, 并对获评为省级和国家级的“质量工程” 建设项目 ,给予奖励性资助。

       第十条

       批准立项的“质量工程” 建设项目 要按照相关要求, 开展项目 开题工作。

        四、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 建设项目 经费采用一次批准总金额、 分阶段核定拨付的办法。

       经费的使用实行“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负责人制度。

       项目 完成后两个月 内, 课程项目 负责

       人须列出经费使用的详尽报告, 并终止经费的使用, 上报学院本科教务委员 会备查。

       第十二条

       经费开支范围:

       ( 一)

       图书资料费:

       指购买图书、 翻拍、 翻译资料以及打印、 复印、 制图等费用;

       ( 二)

       数据采集费:

       指围绕项目 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 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 三)

       调研差旅费:

       指为完成项目 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 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 食宿费、 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 四)

       设备购置和使用费:

       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 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 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 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 五)

       会议费:

       指围绕项目 研究举行的项目 开题、 专题研讨、 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 六)

       咨询费:

       指为开展项目 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 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 七)

       劳务费:

       指直接参与项目 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 、 科研辅助人员 的劳务支出等。

        五、 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质量工程” 办公室根据项目 建设计划组织专家对“质量工程” 项目 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 建设情况检查指在建设过程中 进行不

       定期随机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 一)

       项目 进展情况;

       ( 二)

       资金的使用情况;

       ( 三)

       项目 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学院本科教务委员 会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中止或撤消项目 等处理。

       ( 一)

       申报、 建设材料弄虚作假、 违背学术道德;

       ( 二)

       项目 执行不力, 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 有关情况, 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 实施情况的检查、 监督与审计;

       ( 四)

       项目 经费的使用 不符合学院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 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验收采用项目 单位报送项目 建设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 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 一)

       建设目 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 二)

       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 三)

       项目 管理情况;

       ( 四)

       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验收结束后, 由学院本科教务委员 会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

       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 , 取消其“质量工程” 项目 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本科教务委员 会适时对“质量工程” 项目 进行整体评价。

       通过整体评价“质量工程” 项目 建设成果,总结经验, 指导我院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六、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 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本科教务委员 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

        东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2009 年 12 月 1 日

      篇八: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区教育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11 年 11 月 1 日修订)

        一、 总则 为了 进一步加强对本区教育系统工程建设项目 的管理, 提高学校建筑工程质量, 明确和规范区教育局下属各单位工程建设项目 的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 根据国家和市、 区对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区教育系统实际, 制定本办法。

       二、 项目 规划 新建、 改建、 扩建、 维修的学校均须先规划后建设。

       校园的总体规划须经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 项目 报批 每年一季度前, 有关单位要向区教育局上报下年度本单位基建及维修项目 计划与概算, 并附有设计方案或施工说明及书面申请报告。

       书面申请报告需阐明项目 建设的必要性、 紧迫性和可行性。

       区教育局在调查研究、 统一平衡的基础上, 确定下年度工程建设项目 计划, 于每年二季度前报区发改委。

       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 进行预审, 确定年度计划备选项目 。

       总投资达 200 万元(含)

       以上的备选项目应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 建议书、 项目 可行性报告报区发改委审批。

       总投资达30 万元(含)

       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备选项目 应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造价估算, 执行简易程序。

       委托的中介机构应符合区发

       改委要求。

       区发改委在完成项目 建议书审批基础上, 正式受理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 可行性评估后,审批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每年三季度前, 区发改委对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的项目 , 联合区财政、 投融资办结合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预算、 项目 重要程度、 项目 进展情况、 开工建设可能性等进行审核, 综合平衡, 分类管理, 编制初步年度投资计划 。

       初步年度投资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由区政府批准, 区发改委下达。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资金安排预算, 根据投资计划、 支出预算、 建设进度及各种资金的同比例到位情况分期拨付项目 建设资金。

       投融资办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

       总投资 30 万元以下的项目 不进行立项审批, 由区教育局在每年年初预算时直接在校舍维修基金中综合平衡后安排。

       凡未列入年度投融资计划的项目, 原则上不予实施。

       四、 勘察设计 工程地质勘察是工程设计前期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拟建的需要进行地质勘察的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部门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由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须有 3 家以上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并邀请有关部门、 专家共同评审确定最佳方案。

       五、 招标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 择优和

       诚实守信的原则。

       凡改建、 扩建、 装饰、 绿化及维修项目 投资额在 10 万元以下(不含 10 万元)

       的, 应按照公平、 公正、 公开、 择优的原则,经学校校务会议集体研究, 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确定施工单位。合同、 预算须报区教育局校舍设备管理站备案。

       凡新建、 改建、 扩建、 装饰、 绿化及维修项目 投资额在 10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 30 万元以下(不含 30 万元)

       的, 由区教育局校舍设备管理站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确因情况特殊,需改变政府采购方式的, 必须事前经区教育局批准, 具体由区教育局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凡新建、 改建、 扩建、 装饰及维修工程项目 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

       的工程, 由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组织招投标。

       六、 合同签约 建设工程发包、 招标、 议标前, 建设单位要将有关准备情况及时报送区教育局校舍设备管理站, 并提供图纸、 预算等有关资料。

       建设工程确定中标单位后, 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 所签合同需经教育局校舍设备管理站见证并备案。凡建设工程项目 投资在 30 万元以上、以区教育局作为主体立项的, 在加盖区教育局公章和法人代表签章前, 须先由建设单位(学校)

       法人代表在“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栏内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学校)

       公章。

       七、 质量监督

       项目 施工实行工程质量单位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 负责制。

       凡建设工程项目 投资在 30 万元以上的, 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质量监管。

       凡监理费用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规定的下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 监理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确定监理单位。

       凡监理费用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规定的下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 监理单位由区教育局基建领导小组选定。

       建设单位应成立基建工程领导小组, 协助施工方、 监理方和校舍设备管理站加强对施工质量、 进度的监管, 重要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建设单位要确定现场项目 负责人, 做好施工日记。

       坚持现场跟班验收、 监督和检查。

       建设单位要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建设单位项目 负责人要及时收集一切工程技术资料, 特别要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和变更工程记录。

       实行工程质量报告制度。

       建设单位要定期向区教育局校舍设备管理站报告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 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区教育局校舍设备管理站要不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合同实施, 施工过程中一般不得作项目变更。

       确因施工过程中发生不可预测因素需要变更工程量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请示, 经区教育局基本建设项目 审定小组审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审批同意后再办理必要的续标手续, 不得先斩后奏。

       八、 竣工验收 严格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主体封顶和项目 竣工均要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与区质监站联系后, 由区质监站组织验收。

       验收时, 建设单位必须邀请区教育局校舍设备管理站代表参加。

       工程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九、 造价决算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加强工程造价管理, 加强工程决算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后, 施工单位要及时按照合同、 图纸、 工程定额、 施工记录联系单等资料编制决算。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决算要进行审核, 对决算明显错误的要通知施工单位重新编制。

       工程造价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 合同及有关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结算。

       凡投资规模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应聘请投资监理, 在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工程预付款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 合同, 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分期付款。

       工程决算应通过建设单位审核认可加盖公章后, 报区教育局审计室, 由区教育局审计室按有关规定统一送审。

       同一个项目 的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与竣工结算审价工作不得由同一家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审计中介机构应收到区教育局审计室统一出具的《工程审计项目 委托书》 后才能接受委托审计。

       建设单位未增加工程量,原则上按照工程合同价付款; 若审计价低于合同价, 则按审计价付款。

       凡未经批准而发生超预算的经费, 谁同意谁负责。

       分管工程项目 的领导和人员必须遵纪守法, 廉洁自律, 不得向施工单位索取或收受贿赂, 违者要按党纪政纪严肃查处。因工程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和造成经济损失的, 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 附则 凡使用区财政资金, 由各街镇负责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由嘉定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篇九: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进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明确管理责任, 强化监督机制, 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控制投资规模和建设成本, 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根据有关要求, 结合本区教育系统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的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建设及直属学校自筹资金进行建设的教育基建工程。

        第二章

       项目计划与投资管理 第三条

       项目所在学校(建设单位)

       报主管部门(即区教育局)

       ,遵循量入为出、 需要与可能、 综合平衡的原则,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并经区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报区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

       第四条

       学校根据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表及建设性预算, 负责组织实施教育基建工程项目建设。

       第五条

       对于概算投资在 5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须组织进行可行性研究, 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建议书; 对于概算投资在 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认真做好项目的估算, 做估算时要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 既要打足打全, 又要防止高估冒算。

       第七条

       依照区政府计划主管部门的批复, 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 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 进行限额设计。

        第八条

       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 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九条

       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 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规模, 提高建设标准。

       施工图非涉及工程安全性的, 原则上不予变更, 确需变更设计的, 须由学校提前提出书面申请, 经原设计单位设计人签字同意。

       对增加造价在 5 万元及以下的设计变更, 计财科同意并书面批准签字后实施; 对增加造价在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 经局分管领导书面批准方可实施, 增加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经局长书面批准方可实施, 增加 50 万元以上的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批复时间原则上应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未经书面批准不得变更, 未按本条规定办理的设计变更联系单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有效资料。

        第三章

       项目设计管理 第十条

       项目设计必须编制设计任务书及签订设计合同, 严禁无证设计。

       第十一条

       由区教育局提出投资规模、 设计和建设标准, 由有资质单位出具项目建议书, 并报区教育局办理书面审批确认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配合设计部门对总体方案进行设计, 包括建筑物的平、 立、 剖面及结构形式、 装饰标准、 供水供电、 总图布置、 使用功能等, 并由区规划局或教育局组织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各类评审必须形成书面纪要。

       第十三条

       方案通过评审后, 进行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在施工图设计中, 不得对扩初设计中已认可确定的部分进行随意更改。

       施工图应报区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备案。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必须对设计好后的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 使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掌握设计意图, 注意施工方法, 同时, 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做好图纸会审, 以彻底吃透施工图。

       要把好图纸会审关, 熟透图纸, 对存在问题应有书面准备, 作好图纸会审纪要。

       第十五条

       对需二次设计的项目, 如各种功能室、 会议室、 办公室、 厨房等的装潢等, 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经区教育局论证后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工程招投标管理 第十六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20 万元及以上的勘察、 设计、 监理、 咨询、 项目管理等项目招投标与 20 万元及以上的与基建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采购(包括招标后暂定价在 20 万元以上的)

       , 经区教育局审批后, 按武进区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投标、 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勘察、 设计、 监理、 咨询、项目管理等项目招投标及 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与基建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采购, 按《武进区教育局自行招标(采购)

       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进行。

        第五章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等有关法规及该项目招投标文件,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 工程监理、 设计、 勘察等工程建设有关合同。

       签订的各项合同不得有违有关法规和项目招投标文件精神。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前需报计财科审核, 签订的合同报一份计财科备案。

        第六章

       现场施工和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由局计财科人员任工程技术负责人, 每项工程均应落实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由学校提出初步人选报计财科同意后确定。

       建立项目质量责任人制度, 项目质量责任人由该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员担任, 全面负责施工质量, 保证工程保质按时完成。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管理员应勤下工地, 除特殊情况外, 应每天巡视施工现场, 打桩实行全过程值班制。

       基础、 桩、 梁等关键部位施工前应会同质监部门预先验收, 施工时必须到场监控, 关键部位的施工一定要告知施工队, 须等管理人员到场方可施工, 否则有权责令其返工。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管理员负责指导督促施工队按施工图规范施工。

       认真执行施工及验收规范, 要对原材料及每道工序进行检查把关,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更换原材料或返工。

       非现场管理人员发现施工中的问题, 应通过现场管理员通知施工队予以纠正(涉及到安全问题除外)

       , 避免多头指挥。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管理员须对施工过程中的有关数据作好记录, 负责对实际发生事项进行如实、 及时签证, 但不能确定价格, 其中隐蔽工程签证, 须由监理人员、 跟踪审计人员、 施工现场管理员会签,重大隐蔽工程必须由计财科人员审阅签字。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管理员应预先对图纸会审, 中间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等安排向计财科提出建议, 由计财科负责进行安排。

       施工现场管理员应每月对工程进展、 施工中发现的问题、 存在困难, 以及对今后

        施工中的建议等有关方面情况向学校和计财科进行书面汇报。

       施工现场管理员应做好现场施工日志。

       第二十五条

       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尊重现场管理员的意见, 对合理的意见应予以采纳。

       如对重大施工技术等问题有严重分歧的, 由工程技术负责人作出决定, 但须向局分管基建领导汇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学校提出的设计外增设部分, 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破坏整体美观, 不增加造价、 不明显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 应尽量给予考虑, 并积极出谋划策, 但必须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涉及到图纸确需更改的, 施工现场管理员须向工程技术负责人报告, 由工程技术负责人联系原设计部门设计人出具变更联系单。

       如改变设计而需增加工程造价的, 施工现场管理员应向计财科书面报告, 并由局按有关规定核算工程造价增额, 再按第九条规定经相应权限人批准签字后实施。

       对无信息价的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价格须由局按有关规定签证, 否则价格签证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有效资料。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要以工作为重, 明确责任, 履行职责, 敢抓敢管, 避免推诿、 扯皮, 并做到客观公正和廉洁自律。

       如玩忽职守, 造成损失和质量、 安全等问题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

       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审核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 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对验收中查出的有关施工质量问题, 应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毕, 并进行第二次验收, 直至通过为止。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 施工单位应提供全部施工资料一式二份给学校, 由学校备齐全套资料后, 其中一份存档, 另一份交城建档案馆。

        第三十一条

       在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管理员应将工程施工主要情况写成书面总结报计财科, 由计财科送局基建分管领导审阅签字后备案。

       在工程竣工后的质保期内, 施工现场管理员应每三月一次汇同有关部门人员, 一起进行质量追踪, 并填写回访记录。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6 个月内向学校提供结算书、 设计图纸、 设计变更联系单、 隐蔽工程验收单、 价格签证、竣工图、 工程合同等与工程结算相关的有效资料。

       如资料不齐不完整的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补齐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

       在施工单位提交齐全完整的工程结算有效资料后,学校组织有关人员在一个月内完成核对, 核对无误后将有效的结算资料, 连同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 移交给造价审核部门。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结算书接收及保管应安排专人负责。

       投资在 2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结算由本局工程造价主审人员审核, 或由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投资在 2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结算先经本局工程造价主审人员进行初审, 再由区教育局委托招标确定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对于投资在 200 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审核一般要求在6 个月内完成, 投资在 200 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审核一般要求在 12 个月内完成。

       区有关部门有另行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工程结算审定一年内, 应委托有关单位或人员完成工程财务决算, 并要求业主单位进行固定资产准确登记。

        第八章

       工程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凡工程预算总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必须根据财政部门银行帐户管理的要求单独开设基建户, 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财务人员对基建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第三十七条 学校必须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加强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 学校必须严格核算各项收入、 支出, 不得将与基建项目无关的收支纳入基建帐户核算。

       基建资金的主要来源有:

       各级财政拨款、 教育主管部门补助、 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等。

       支出主要内容包括: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 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三十九条 项目款项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 在项目完工但未进行决算审计前, 工程款的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70%。如工程为区教育局出资建设的项目, 学校必须严格按教育局核定的对象和金额付款, 不得随意挪用、 拖欠、 克扣工程款。

       第四十条 项目款项支付应履行审批程序, 一般应由学校具体负责基建相关人员提出付款意见, 分管基建的副校长审核, 经校长同意后方可付款。

       第四十一条 学校必须定期、 如实编制基建报表, 并报送区教育局。

       第四十二条 教育局将对资金流转作全过程监督, 确保项目资金规范、 安全。

       第九章

       其他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 清正廉洁, 严禁徇私舞弊。

       不得接受施工单位的宴请及实物, 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或者指定生产厂、 供应商。

       要改变或指定材料、 设备品牌时, 须提出书面申请报计财科、 经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对于按图施工、 按期竣工, 严格控制投资、 验收评为优良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在质保期内出现需较大返工和修理情况的, 应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提出批评, 年度任职考核应予降等处理。

       工程竣工经验收不合的, 要查清原因, 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如施工现场管理员玩忽职守、 严重失职的, 追究其有关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工程决算超预算情况反常的, 应查清原因, 责任人应负相应责任的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

        绿化工程、 其他大型维修等工程参照此办法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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