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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6篇
    • 发布时间:2022-09-13 13:30:04 | 来源:网友投稿
    • 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6篇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 附件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6篇,供大家参考。

      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6篇

      篇一: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

      1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推荐、受理、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占领高新技术一席之地,促进科学研究、学科发展、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新”战略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四个等级。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基础性研究、技术发明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在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仅授予在基础性研究、技术发明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巨大贡献的公民,特等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成果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

       (二)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产业化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系列成果或者特别重大的成果,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

       创造了特别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 对促进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候选人的推荐标准:

       (一)获得过国家科技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自治区(或部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

       (二)须是自治区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重大技术发明人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主要实施者。

       第十条 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

       (二)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区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一条 在技术发明方面的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该项技术发明(包括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药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社会上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三)具有实用性。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的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3 一)在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生物品种的开发及其应用,技术上有创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产业化中,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对行业或地区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三)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科技成果的实施中,创造显著的社会效益。

       (四)在为各级各类决策(政策、战略、规划等)和管理服务的软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已被决策部门采纳,在实际中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五)在实施列入国家或者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点基本建设工程中,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明重要的自然现象,并阐明其特征和规律;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和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四)独立完成技术发明的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 (五)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六)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七)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产业化中做出重要贡献。

       在基础性研究、技术发明、促进科技进步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候选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转化等过程中,提供技术、工艺、设备等关键条件和科技人员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单项获奖人数和获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每项获奖人数一般不超过 12 人,获奖单位不超过 7 个;二等奖每

       项获奖人数一般不超过 4 9 人,获奖单位不超过 5 个;三等奖每项获奖人数一般不超过 7 人,获奖单位不超过 5 个。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授奖等级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成果 1.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自治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发明科技成果 1.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首创,或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产生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属国内首创,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产生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促进科技进步方面的科技成果 1.技术开发成果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 5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2.社会公益性的科技成果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对自治区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对自治区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行进水平,并在该行业一定范围内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自治区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3.软科学研究科技成果 (1)在思路、观点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并对自治区或者行业宏观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思路、观点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并对自治区或者行业宏观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思路、观点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得到一定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并对自治区或者行业宏观决策产生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4.转化、推广、产业化的科技成果 (1)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在实施的方法和措施上有重大创新,转化、推广范围大或产业化程度高,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促进产业结构的

       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 6 一等奖。

       (2)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实施的方法和措施上有较大创新,转化、推广范围较大或产业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取得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实施的方法和措施上有一定创新,已在一定范围转化、推广或者产业化,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5.重点基本建设工程的科技成果 (1)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七条 推荐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科技成果鉴定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 以下单位作为推荐单位:

       (一)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九条 被推荐为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填写《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评审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详实、可靠。

       第二十条 7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排序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未取得有关许可证前,不得推荐。

       第二十二条 经评审未获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科技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可以重新推荐。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章程规定评审委员会组织、主要职责、工作规则和委员的聘任条件、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自治区科技进步特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 2 人。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者学术委员会对申报科技奖励的成果进行初评,提出推荐意见及其等级和奖励人选,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报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申报书及其附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提交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进行复评;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逾期没有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交。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规则:

       (一)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按申报项目的学科进行分组,组织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复评。评委在审阅申报材料和成果主要完成人答辩基础上,采用定量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汇总评审结果后,根据分值提出特等奖候选人和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的建议,报评审委员会。

       (二)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评出的特等奖候选人和一、二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考察或者采取其他形式调查核实,向评审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三)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特等奖候选人和一、二等奖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审,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并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

       ( 8 四)...

      篇二: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

      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五年七月 八日修订)

       第一条 为做好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 保证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评审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以下称奖励办法)

       ,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劳动, 尊重知识, 尊重人才, 尊重创造”的方针, 鼓励自主创新、 攀登科学技术高峰, 促进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 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加速科教兴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加快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步伐,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 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称科技进步奖)

       奖励范围:

       (一)

       技术开发类成果, 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 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并经实践应用,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 完成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

       上述技术成果和技术发明包括新产品、 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 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二)

       推广应用类成果, 是指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中, 作出创造性贡献,使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在广西有较大范围的应用, 并取得显著经济、 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三)

       重大工程类成果, 是指在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中, 工程总体技术水平、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科技成果;

       (四)

       社会公益类成果, 是指在标准、 计量、 科技信息、 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 医疗卫生、 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 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 作出创造性贡献, 并经实践检验, 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五)

       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 是指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 特征和规律, 做出重大科学发现, 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科技成果;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 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 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科学发现。

        第四条 推荐科技进步奖一、 二、 三等奖项目除符合奖励办法第九条所列的条件外, 还应同时具备:

       (1)

       技术创新性突出或有重大科学发现。

       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 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 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 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嫁接、 改造和提

       升传统产业, 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 提高产品附加值; 技术难度较大, 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 难点和关键问题;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领先水平以上; 或者在科学发现上取得重要进展、 学术水平达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2)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 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 为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或者科学发现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 已被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或者应用, 对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有很大的影响;

       (3)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或者学科发展作用明显。

       项目的转化程度高, 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 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 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 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 优化、 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 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作用; 科学发现对推动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有很大影响。

       推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以下称特别贡献奖)

       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获得广西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可以是以上述获奖项目 为基础的组合项目, 但必须突出上述获奖项目的核心技术, 组合的其他成果必须是上述获奖项目的核心技术延伸派生出密切相关的成果)

       , 而且是获奖 3 年以后的项目;

       (2)

       获奖以后仍继续进行后续研发创新, 并保持其成果的先进性;

       (3)

       目前仍在实施, 并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科学理论上有重大突破;

       (4)

       有自主知识产权, 而且没有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

       (5)

       对推动广西行业(学科)

       科技进步起重要作用, 对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第五条 科技进步奖奖励等级的具体评价标准按《广西壮族自 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价指标体系》 执行。

       一等奖:

       技术处于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含国内领先水平)

       , 技术难度很大,对推动广西科技进步(学科发展)

       作用很大, 并取得很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技术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含国内先进水平)

       , 技术难度大,对推动广西科技进步(学科发展)

       作用大, 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技术处于同类项目的自治区领先水平以上(含自治区领先水平)

       , 技术难度较大, 对推动广西科技进步(学科发展)

       作用较大, 并取得较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特别贡献奖:

       技术(学术)

       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含国内领先水平)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 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 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或者总体研究学术思想、 研究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

       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重要科学观念、 特性和规律的发现以及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 解决关键性的学术疑难问题、 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三)

       在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四)

       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七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 开发、 投产、 应用和推广或者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 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 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八条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授奖单位数一般不超过 10 个, 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 10 人;二等奖授奖单位数一般不超过 7 个, 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 7 人; 三等奖授奖单位数一般不超过 5 个, 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 5 人; 特别贡献奖授奖单位数一般不超过 10 个, 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 10 人。

       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依次排列。

       推荐综合性重大项目的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数量超过规定数量的, 推荐部门(推荐人)

       应当在报送材料时附上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第九条 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称奖励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价指标体系》 ;

       (二)

       聘请专家组成奖励委员会专业评审组(以下称专业评审组)

       ;

       (三)

       审定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范围;

       (四)

       负责指导各专业评审组的工作;

       (五)

       审定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并将审定结果报送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

       (六)

       对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七)

       研究解决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八)

       为完善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九)

       对项目的异议进行最终裁决;

       (十)

       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奖励委员会由 29~37 人单数组成。

       设主任委员 1 人, 副主任委员 2~4 人。主任委员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厅长担任。

       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 教育、 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委员实行聘任制, 每届任期 3 年。

       奖励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 由委员所在单位向自 治区科学技术厅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 方可更换。

       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

       , 作为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奖励办公室设主任 1 名。

       奖励办公室挂靠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负责奖励委员会评审工作的各项事务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评审组依照奖励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 开展奖励的评审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本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组织工作;

       (二)

       负责综合本专业评审组初评专家的评审意见, 提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

       负责本专业评审组评审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

       协助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公布后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处理;

       (五)

       研究处理本专业评审组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六)

       对完善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 各专业评审组由 5~9 名单数专家组成, 其中设组长 1 人, 秘书 1 人。

       专业评审组组长由奖励委员会委员兼任, 每届任期 3 年。

       秘书及专业评审组成员由组长提名, 送奖励办公室审核, 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认可。

       专业评审组成员实行聘任制, 每届任期1 年。

       为使评审更加科学、 准确, 各专业评审组可根据项目特点聘请同行专家评审, 具体专家名单由专业评审组从具备资格的同行专家、 学者中提出, 送奖励办公室审核, 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认可后颁发聘书聘用。

       专业评审组组长负责组内全面工作, 并在奖励委员会的综合审定奖励项目会议上担任本组项目答辩的主审员, 秘书协助组长负责处理本组的日常工作。

       专业评审组成员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 须经专业评审组组长同意并报奖励办公室审核批准同意后, 方可更换。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一)

       所列推荐部门的推荐工作, 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三)

       所称的“其他单位” , 是指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 具备推荐条件的自 治区直属事业单位, 中央在广西有关部门及其他特定机关、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三)

       所称的“科学技术专家” , 是指现任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以及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 活跃在科技第一线的著名专家和学科带头人。

       第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实行数量限额推荐。

       一、 二、 三等奖的推荐项目数由奖励办公室综合历年和地区、 行业等情况下达, 各推荐部门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

       各推荐部门推荐特别贡献奖项目数每年限额推荐 1 项。

       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每人可推荐 2 项所熟悉专业的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 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的科学技术专家每年度每人可推荐 1 项所熟悉专业的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和自 治区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 如动植物新品种、 食品、 药品、 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 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 不得推荐参加科技进步奖评审。

       第十八条 推荐科技进步奖的项目 , 必须在奖励办公室当年规定的截止日期前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获得自 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号。

       第十九条

       推荐部门(推荐人)

       推荐科技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征得候选单位和候选人的同意。

       推荐前, 项目候选单位应将项目的名称、 主要内容、 知识产权、 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 7 天, 无异议或者异议解除后才能推荐。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 推荐奖励时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所有子项目, 子项目虽然水平很高, 技术难度很大, 但仅适用于本项目, 与总项目关系相当密切的, 不能单独推荐奖励; 若子项目成果水平较高, 技术难度很大, 不仅适用于本项目, 还可应用于其它方面, 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扣除该子项目后不从根本上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 征得总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同意后, 方可单独推荐奖励。

       但总项目推荐奖励时, 应写明子项目获奖情况。

       在总项目评审时, 应剔除获奖子项目 的作用后, 予以综合评定。

       已获奖励的子项目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已获自 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

       科学技术奖的项目, 如无新的重大突破, 不得再次推荐科技进步奖; 凡推荐科技进步奖的项目 不得同时推荐其他同级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当年未授奖的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 (不含申请撤回的公布项目 )

       , 如果该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 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 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按行政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择优推荐。

       (一)

       自治区直属单位(包括双重领导单位)

       完成的项目, 经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 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二)

       各市(设区的市, 下同)

       直属或市以下基层单位完成的项目, 由项目 完成单位向所在市申报科学技术奖评奖, 再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获奖项目中择优向自 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已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只能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不得从其他渠道推荐;

       (三)

       中央驻桂单位、 自治区以外的单位或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完成的项目, 经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 向自 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四)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 经第一完成单位所在地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 向自 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第二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推荐项目 须提供的材料及要求:

       (一)

       科技进步奖一、 二、 三等奖推荐项目要求提供的评价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

       (1)

       《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

       (2)

       技术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3)

       知识产权证书及权利要求说明书;

       (4)

       应用证明及其他证明(涉及经济核算的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应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

        (5)

       全套技术材料。

       (二)

       特别贡献奖推荐项目要求提供的评价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是指:

       (1)

       《广西科学...

      篇三: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

      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三次大修重点内容全面解读 前言: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条例》的修订基亍怎样的考虑,确立了什么目标和导向?针对备受关注的提名制、评审机制改革,以及加大对科技奖励的监督惩戒力度等方面,《条例》又亮出了什么硬核丼措?本文就相关内容进行重点解读!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科技奖励制度是党和国家为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采取的重要丼措,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亍促进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丐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高度重规科技奖励工作。1999 年,国务院发布实施《条例》,对调劢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劢发展戓略纲要》,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2017 年 5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亍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明确由科技部、原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修订《条例》。2019 年,《条例》修订刓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

        为确保高质量完成《条例》修订仸务,科技部、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历时数年,在充分调研和听取科技界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丌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幵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李克强总理正式签署国务院令印发。

       二、《条例》修订的考虑

        答:主要基亍三个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亍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相关要求,为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二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将近年来科技奖励实践中探索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觃范,进一步健全评审标准,觃范评审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科技奖励制度。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目前科技奖励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监督惩戒力度,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活力,促进科技奖励健康发展。

        三、《条例》对科技奖励制度确立的目标、原则和导向

        《条例》明确,科技奖励制度的目标是奖励在科技进步活劢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劢科技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丐界科技强国。科技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劢发展戓略,贯彻尊重劳劢、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与、敢亍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条例》突出强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不国家重大戓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觃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四、《条例》在提名制改革方面亮出的举措

        此次《条例》修订落实了科技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的改革要求,主要体现为改革报奖方式、强化提名责仸。

       改革报奖方式,实行由与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等提名的制度,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与家、学者作用,突出奖励的学术性。强化提名责仸,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幵按照觃定承担相应责仸。

        五、《条例》在评审机制改革方面作的规定

        此次《条例》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科技奖励的评审职责、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科技部不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的职责分工,科技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劢的组织工作;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聘请与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监督;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奖励决议由科技部负责审核幵报国务院批准。

        二是进一步明确评审标准,强调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在技术发明奖中增加了实用性和应用前景等方面条件,在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增加了技术创新、应用效益等方面条件。

        三是完善评审程序,明确评审活劢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委员会及评审组应根据相关办法进行评审,评审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条例》在加强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方面,采取的措施

        一是加强科研道德建设,明确评审与家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在科技活劢中有违反伦理道德戒者科研丌端等行为的个人、组织,丌得被提名戒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二是建立对提名与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

       员、评审与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三是强化科技奖励的荣誉性,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丌正当利益。

        七、《条例》在加大对科技奖励的监督惩戒力度方面,采取的措施

        答:一是明确提名者、评审与家等奖励活劢主体应当遵守的工作纪律,禁止仸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劢。二是明确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幵向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三是加大惩处力度,对奖励活劢各主体觃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仸,对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幵按国家有关觃定实施联合惩戒。

        八、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是否还会出台其他配套文件?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加强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修订《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条例》实施细则修订正在抓紧进行,幵将同时做好其他相关觃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二是全面贯彻执行《条例》觃定。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体系,深化评审和监督机制改革,优化评审标准和程序,强化监督和惩戒力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丌断提升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和觃范性。三是逐步建立奖励后评估制度。逐步建立获奖项目奖后跟踪评估常态机制,推劢获奖成果深度转化和产业化;探索建立国家科技奖励绩效评价标准体系。四是觃范各类科技评奖。加强不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精简各类科技评奖,觃范社会科技奖,减少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

       九、《条例》的全文内容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1999 年 5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65 号发布 根据 2003 年12 月 20 日《国务院关亍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3 年 7 月 18 日《国务院关亍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觃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0 年 10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1 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劢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劢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丐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刓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不国家重大戓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觃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劢发展戓略,贯彻尊重劳劢、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与、敢亍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丌受仸何组织戒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劢的组织工作。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七条 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与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刓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戒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卐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戒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丌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丌超过 2 名。

       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觃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刓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戒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讣。

       第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刓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戒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戒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丏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劢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刓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戒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劢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 2 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戒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刓外国人戒者外国组织:

       (一)同中国的公民戒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中国的公民戒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中国不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不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丌分等级。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丌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刓卑位戒者个人提名:

       (一)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觃定的资格条件的与家、学者、组织机构;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卑刓市人民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有关个人、组织的提名资格条件,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觃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

       第十五条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幵按照觃定承担相应责仸。

       提名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在科学技术活劢中有下刓情形乊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丌得被提名戒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丌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觃定被禁止参不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劢的; (三)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觃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与家库,幵及时更新。评审与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与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十八条 评审活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与家不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不评审活劢的评审与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丌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与家身仹牟取利益戒者不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与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评审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幵提交评审委员会。

       参不初评的评审与家从评审与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初评建议进行评审,幵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幵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幵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奖章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

      篇四: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

      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来源:

       广东省科技厅科技服务与管理处 发布日期:

       2015-05-11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以下简称 “国家科技奖 ”)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 的有关规定, 重申评审工作纪律如下:一、本纪律适用于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推荐方、评审对象及评审委员国家科技奖评审组织者(以下简称 “评审组织者 ”):本纪律所指的评审组织者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 “奖励办 ”)及其工作人员和受奖励办委托组织专用项目评审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家科技奖推荐方(以下简称 “推荐方 ”):指《条例》规定的具备国家科技奖推荐资格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国家科技奖评审对象(以下简称 “评审对象 ”):指国家科技奖当年受理的候选人以及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国家科技奖评审委员(以下简称 “评委 ”):指接受评审组织者聘请,参加国家科技奖评审各阶段活动的专家、学者。二、评审组织者应当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做好国家科技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坚决杜绝任何干预评审的行为(一)

       严格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国家科技奖的评审工作;(二)

       严禁以任何方式透露处于保密阶段的评委名单, 严禁泄露推荐材料非公开内容、评委意见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三)

       严禁接受任何与推荐方或评审对象有关的个人、组织提供的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四)

       严禁接受推荐方或评审对象的宴请及旅游、娱乐健身等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五)

       严禁在评审过程中发表评价性意见或以任何方式向评委施加倾向性的影响;(六)

       奖励办工作人员严禁参加任何鉴定、验收活动,严禁作为候选人参与任何项目的评奖;(七)

       受奖励办委托组织专用项目评审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推荐方、评审对象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应劝阻并主动向奖励办或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反映, 配合调查。三、推荐方应当恪尽职守、切实履责,客观、公正、真实地做好国家科技奖推荐工作,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评审环境,坚决杜绝任何不端行为

       (一)

       严禁以任何形式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评委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二)

       严禁组织或协助评审对象向评审组织者、评委提供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三)

       严禁宴请评审组织者、评委,或提供旅游、娱乐健身活动以及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四)

       发现评审对象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应劝阻并主动向评审组织者或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反映,配合调查。四、评审对象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坚决杜绝任何干扰评审的行为(一)

       严禁以任何形式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评委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二)

       严禁本人或委托他人以包括使用微信或 QQ 等即时通信工具、 短信及电话咨询、电子邮件、登门拜访等各种方式联系有关专家进行请托、 游说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三)

       严禁违规到评审会议驻地游说评委、询问评审信息等任何干扰评审的活动;(四)

       严禁向评审组织者、推荐方、评委提供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五)

       严禁宴请评审组织者和评委,或提供旅游、娱乐健身等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五、评委应当严格遵守评审规定,按程序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地进行评价、评议,坚决杜绝任何评审不公行为(一)

       在保密期间不泄露评委身份,不透露推荐材料非公开内容、评委意见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二)

       不接受评审对象及其推荐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三)

       不接受评审对象或推荐方的宴请及旅游、娱乐健身等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四)

       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向评审组织者提出,主动回避; 发现评审对象或其推荐方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应当及时、 主动向评审组织者或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反映。六、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之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有关人员或项目当年参与评奖的资格;对已经通过评审的,取消相关项目获奖资格;对已经授奖、符合《条例》规定的撤销奖励条件的,依法撤销奖励。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暂停或者取消推荐或被推荐国家科技奖的资格等处罚。构成违纪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篇五: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

      二:

       2012 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推荐工作手册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2011 年 12 月

       1 编

       制

       说

       明

       为深化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 做好 2012 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 我办编制了《2012 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

       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年度工作日程、 国家科学技术奖各奖种推荐书及填写要求、 国家科学技术奖学科(专业)

       评审组评审范围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等。

       本 手 册 内 容 以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工 作 办 公 室 网 站(http: //www. nosta. gov. cn)

       发布的版本为准。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2011 年 12 月

       目

       录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年度工作日程······················································· 1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填写要求··········································· 2 国家自然科学奖推荐书及填写要求················································· 16 国家技术发明奖推荐书及填写要求················································· 38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及填写要求·········································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推荐书及填写要求 ············· 81 国家自然科学奖学科评审组评审范围············································· 92 国家技术发明奖专业评审组评审范围············································· 94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评审组评审范围 ····································· 96 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内容··························· 101 关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项目推荐评审的补充说明 ··········· 104 关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推荐评审的补充说明 ······································································································ 107 关于台湾居民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补充说明 ················110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表····································111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年度工作日程 (2012 年)

       时间 工作安排 1 月-2 月 提交推荐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3 月 形审, 受理项目公布 4 月 初评网络评审 5 月 初评会议评审 初评结果公布 6 月 初评通过项目考察、 异议处理 评审委员会会议 7 月-8 月 评审结果公布 9 月 监督委员会会议, 奖励委员会会议 10 月 报科技部审核, 报国务院批准 11 月 下一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部署12 月 批准、 授奖

        22012 版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

        年度)

       一、 候选人基本情况 序号:

       编号:

        姓

       名

       性

       别

       国

       籍 身份证号

       民

       族 出生日期

       出 生 地

       从事专业 贴 照 片 处 文化程度

       学

       位

       授予时间 院

       士

       当选时间

       党

       派 职

       称

       职

       务

       电子信箱 名

       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工作单位 电子信箱

       地

       址

       邮政编码 住

       宅 电

       话

       传

       真 推荐单位(盖章)

       或推荐专家(签章)

       受教育情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制

        3二、 工作简历

       年

        月 至

       年

        月 工

       作

       单

       位 职务、 职称

        4三、 候选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 (请按照学术成就和贡献的影响大小, 顺序填写, 建议 1200 字以内)

        5四、 候选人论文或专著发表情况 (请注明第几作者, 建议 600 字以内)

        6五、 候选人论文或专著被引用情况 (请按照引文的学术影响程度, 顺序填写, 建议 600 字以内)

        7六、 候选人曾获奖励情况 获奖时间 获奖项目名称 奖项名称 奖励等级及排名 授奖部门

       (请按照科技奖励及荣誉称号的影响大小, 顺序填写, 不超过 10 项)

        本表所填科技奖励及荣誉称号是指:

       1. 国务院设立的科技奖励和国家的荣誉称号、 表彰;

       2. 其他有重要学术影响的科技奖励(如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设立的科技奖励, 经科技部批准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励等)

        8七、 主要知识产权证明目录 授权项目名称 知识产权类别 国(区)

       别 授权号

        本表所填知识产权指在国内外获得的专利、 计算机软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9八、 候选人工作单位意见 候选人工作单位

       姓名

       电子信箱 候选人联系人 手机

       固定电话 传真

       候选人工作单位意见:

        工作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0九、 推荐单位意见 (专家推荐不填此栏)

        声明:

       我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对推荐工作的具体要求, 对推荐书内容及全部附件材料进行了 严格审查, 确认该项目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的推荐资格条件, 推荐材料全部内容属实, 且不存在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

       我单位承诺将严格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认真履行作为推荐单位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推荐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1九、 专家推荐意见 (推荐单位推荐不填此栏)

       姓

       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院

       士 专业专长

       推 荐 专 家

       现从事的 科学技术工作

       推荐意见:

        声明:

       本人严格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对推荐工作的具体要求, 对推荐书内容及全部附件材料进行了严格审查, 确认该候选人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的推荐资格条件, 推荐材料全部内容属实, 且不存在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

       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认真履行作为推荐专家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推荐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12十、 附件 1. 公开发表的代表性论文及专著  2. 他人引用的代表性论文、 专著  3. 知识产权证明 4. 重要获奖证书  5. 候选人近期标准照片及工作照片各 1 张  6. 其他

       13《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填写要求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是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基础文件和主要评审依据, 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当年推荐通知, 按照推荐书规定的格式、 栏目及所列标题的要求, 如实填写。

       形审不合格的材料退回推荐单位, 不予提交当年评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包括电子版推荐书和书面推荐书两种形式。

       电子版推荐书包括主件(第一至第九部分)

       和附件(第十部分), 须按要求在线填写和上传。

       书面推荐书包括主件(第一至第九部分)

       和附件(第十部分)。

       主件从推荐系统中直接生成并打印, 内容应与电子版推荐书相关内容完全一致。

       推荐书主件和附件装订成册, 页面大小为 A4(高 297 毫米, 宽 210 毫米), 主件内容所用字号应不小于5 号字, 竖装, 左边为装订边(便于拆装), 装订后不要另外附加封面。

       书面推荐书一式两份, 原件 1 份(封面顶部右上角标注“原件” 字样), 复印件 1 份。

       推荐书主件不超过 20 页, 附件不超过 40 页。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填写要求如下:

       一、 候选人基本情况 1. 《学位》:

       指在国内外获得的最高学位。

         2. 《院士》:

       如果不是, 请填“否” ; 如果是, 请注明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国工程院院士或者两院院士。

       3. 《联系电话》:

       应在联系电话号码前写明区号。

       4.《受教育情况》:

       指候选人接受的大学以上的教育情况, 按受教育的时间顺序填写, 建议 300 字以内。

         二、 工作简历 应依据候选人所从事过的科技工作经历的时间顺序填写。

       三、 候选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 本栏目 是评价候选人是否符合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奖条件的重要依据。

       应详实、 准确、 客观地填写候选人从开始工作起至今为止, 为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所

       14做的创造性工作, 简明、 扼要表述以候选人为主完成的科学发现、 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 在学科发展、 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的卓越贡献, 承担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情况。

       请按照学术成就和贡献的重要性及学术影响大小, 顺序填写, 建议1200 字以内。

       四、 候选人论文或专著发表情况

       指候选人论文或专著发表概况。

       请注明第几作者, 建议 600 字以内。

       五、 候选人论文或专著被引用情况 指候选人论文或专著被他人引用情况, 请按照引文的学术影响程度, 顺序填写,建议 600 字以内。

       六、 候选人曾获奖励情况 本栏目的奖励是指国务院设立的科技奖励和国家荣誉称号、 表彰; 有重要学术影响的科技奖励(如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设立的科技奖励, 经科技部批准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励等。

       请如实完整地填写到相应栏目中, 颁发时间只填至“月” 。请按照科技奖励及荣誉称号的影响大小, 顺序填写, 不超过 10 项。

       七、 主要知识产权证明目录 本栏目的知识产权指在国内外获得的专利、 计算机软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请如实、 准确地填写该栏目内容。

       八、 候选人工作单位意见 《候选人联系人》:

       指候选人的秘书, 或是候选人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等。

       《候选人工作单位意见》:

       指候选人所在工作单位对其的评价意见, 并应在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

       建议 600 字以内。

         九、 推荐单位意见(专家推荐的不填此栏)

       指组织推荐的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科技厅(委),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有关总部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以及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对候选人的评价意见, 应在推荐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

       要求不超过 600 字。

       15九、 专家推荐意见(推荐单位推荐的不填此栏)

       应由推荐专家本人填写, 如实写明推荐理由及评价意见, 并在推荐专家签名处签名。

       要求不超过 600 字。

       十、 附件 1. 《公开发表的代表性论文、 专著》:

       指候选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专著中发表的重要论文及专著的首页及版权页复印件。

         2. 《他人引用的代表性论文、 专著》:

       指候选人提交的论文、 专著被他人引用的重要论文、 专著中密切相关内容部分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明》:

       应提交候选人参加项目的知识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其中知识产权证明指在国内外获得的专利、 计算机软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授权书。

       4. 《重要获奖证书》:

       应提交有代表性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5. 候选人近期标准照片及工作照片各 1 张。

         6. 《其他》:

       指有助于评价候选人的其他证明材料。

       162012 版 国家自然科学奖推荐书 (

        年度)   一、 项目基本情况 学科评审组:

       序号:

        编号:

         中文名

       项目名称 英文名

       主要完成人

       推荐单位(盖章)

       或推荐专家(签章)

        主

        题

        词

       1

       代码

       2

       代码

       学科分类 名称 3

       代码

       所属科学技术领域

       任务来源

       具体计划、 基金的名称和编号:

       项目起止时间 起始:

       年

        月

        日 完成:

       年

       月

       日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制

       17二、 项目简介 (限 1200 字)

       18三、 重要科学发现 (限 5 页)

       19四、 第...

      篇六: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

      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 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以下称奖励办法)

       , 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五个类别(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省自然科学奖、 省技术发明奖、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的推荐、 评审、 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 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 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二节省自然科学奖第十二条款(一) 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 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 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 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二) 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 是指:

       该发现在科学理论、 学说上有创见, 或者在研究方法、 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 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四条款(三) 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 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 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 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

       第十六条般不得作为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单位。第十七条省自然科学奖各等级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各级政府部门一

       第三节省技术发明奖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 设备、 器械、 工具、 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 工艺包括工业、 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 系统是指产品、 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省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 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条第二款(一) 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 是指该项技术发明(知识产权)

       为国内外首创, 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 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 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 也未曾公开使用过。奖励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二款(二) 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 是指该项技术发明(知识产权)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 其技术思路、 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 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主要性能(性状) 、 技术经济指标、 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

       第二十二条条第二款(三) 所称“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 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 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单位财务(审计)

       的证明, 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奖励办法第十一

       第二十二条条第二款(三) 所称“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 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 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单位财务(审计)

       的证明, 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奖励办法第十一

       第二十四条一般不得作为省技术发明奖的候选单位。第二十五条各等级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各级政府部门省技术发明奖

       第四节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技术开发、 转化推广、社会公益、 管理科学、 科技普及五类, 分别按各类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一)

       所称“技术开发项目” , 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 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 技术、 工艺、材料、 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二)

       是指在大规模推广应用、 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转化推广项目。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三)

       所称“社会公益项目” ,是指在标准、 计量、 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 医疗卫生、 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 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四)

       是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 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进行创造性研究, 取得重大成果并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 已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管理科学项目。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五)是指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 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 创作手法上创新性突出, 带动了相关领域的后续科普作品创作, 推动了科普作品创作事业的发展, 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 营造科技创新环境、 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普及项目。

       第三十五条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

       其具体数额为: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 2人,单位不超过7个; 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 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 单位不超过5个。省科学技术进

       第五节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湖南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 工程技术人员、 科技管理人员或者科学技术研究、 开发、 管理等组织。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第五十条条(三)

       所称“其他单位” ,是指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 具备推荐条件的省直属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奖励条例第十五

       第五十二条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可以要求其回避, 并在推荐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每项推荐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推荐单位认为

       第五十四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候选单位、 候选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 仲裁或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程序中的, 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五十五条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 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 公共利益的项目, 如动植物新品种、 食品、 药品、 农药、 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五十六条 同一技术内容项目已获得同级或者同级以上政府奖励的,不得再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第五十七条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第六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 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 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

       个人提出异议的, 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 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六十七条完成项目的创新性、 先进性、 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 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

       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 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 并将调查、 核实情况报送省奖励办公室审核。

       必要时, 省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候选人、 候选单位所

       涉及候选人、 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省奖励办公室审核。

       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 由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 相关推荐单位协助, 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推荐单位接到异议材料后, 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 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 该项目不提交评审。

       第六十九条20日 内处理完毕的, 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 自异议自提出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 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 自异议自提出之日 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 可以重新推荐。异议自提出之日 起

       第六章 评 审第七十四条励办公室可以组织省科学技术奖有关评审组织的评审委员对候选人、 候选单位及其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必要时, 省奖

       第七十六条位及其项目在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布后要求退出评审的, 由推荐单位以书面方式向省奖励办公室提出。

       经批准退出评审的, 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须隔一年以上进行。候选人、 候选单

       第八十一条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初评和评审的省自然科学奖、 省技术发明奖、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 候选单位及项目。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 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省奖励办公室应当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第八十五条术成果, 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 尚未授奖的, 由省奖励办公室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 已经授奖的, 经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 由省科学技术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 追回奖金, 并公开通报。

       情节严重者, 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资格。

       同时, 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对通过剽窃、 侵夺他人科学技

       第八十六条提供虚假数据、 材料, 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厅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 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推荐单位和推荐人

       第八章 附 则第九十条 本细则自2009年4月 1 日 起施行, 2001 年7月 27日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的《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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